互金整治政策基本收官 网贷专项整改明年3月底完成

老盈盈 胡群 |2017-12-13 15:295393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老盈盈 胡群 市场预期中的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可能是此轮互金整治相关政策“收官”之作。

(图片提供:全景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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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老盈盈 胡群 市场预期中的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可能是此轮互金整治相关政策“收官”之作。

  经济观察网经多方证实获悉,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8日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一位监管层接近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方案》是对前期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接下来,互金整治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不会再出相应的配套细则。不过,相关整治政策是否彻底“收官”要视具体的落地执行情况而定;目前还要再观望一段时间。

  《方案》称,近年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存在资质审批不严、越权审批、高利放贷、暴力催收、非法经营等问题,潜藏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本次整治工作目标为,通过本次专项整治,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规则和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面覆盖和风险有效防控。

  一位北京的网贷公司负责人对经济观察网表示,监管机构此前就已经对网贷公司进行口头通知要分类整顿,早就开始在做准备了。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相比之前的两个通知,整治方案有以下新的内容需要关注。

  首先对网络小额贷款给了明确定义,突出特定场景的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流程等特点。此外,在贷款排查范围中,也要求排查是否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言下之意,具有特定场景的贷款才是被监管允许的。不过对场景并没有给出更细的定义。

  其次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提出更严格具体的要求。比如由计划单列市批设的相关机构,将由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协商核查业务资质。在重新审查经营资质方面,主要审查发起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 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要求是否严格合理。

  再次对资金来源以及合作方提出细化要求,强调资金的自有性和放贷的自主性。《方案》提出排查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对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提出细化要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是否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 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意在强调网络小贷公司放贷的自主性。

  互金法律专家肖飒认为,此次网络小额整治有七大看点:

  诸如,其一,专项整治对象是全国范围内纯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垮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换言之,对于跨区域、全国性的纯网络经营的小贷公司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都要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内。

  其二,审批权限直接影响企业“适格”与否?文件第一个指出的问题就是:资质审批不严、越权审批问题。相对应,在整治方案中,排查和整治时,重点突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严格管理审批权限”,请注意,这个问题必须重视,如果审批机关自身没有“法律授权”,那么,就没有权力去许可、备案其他企业从事应当进行行政许可、备案的业务,尤其是金融业务,更是审慎为上。

  其三,严厉到“股权管理”层面。从股权管理的层面进行排查,是我们现在见到最严厉的手段之一。此番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否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肖飒认为,穿透监管到股东的思路,来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和发达国家监管经验,有“刺破公司面纱”之嫌,药效会不会太猛太直接?是否会影响民商法对于市场主体的保护呢?从而使得市场主体产生随时防备行政法“突袭”的戒心?这剂“猛药”的使用,建议还是要谨慎。

  其四,小额贷款公司的ABS,没有全堵死。其五,催收不得“骚扰”。其六,合作方须有ICP许可证?谈及业务合作,本次专项整治将重点排查是否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也就是说,与小贷公司合作的P2P必须拿到ICP许可,注意,不是备案。

  这样一来,将有部分在合规路上的网络借贷平台被挤出“游戏”,失去现金贷、消费金融的一部分阵地。

  最后,肖飒预计刑法225条会成为“终结者”。“请业内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要紧张,毕竟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和证据链形成都极为苛刻,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入刑是慎之又慎的。” 肖飒称。

  以下《方案》全文:

  排查和整治重点11个领域

  (一)严格管理审批权限。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已由计划单列市批设的相关机构,由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协商核查业务资质。

  (二)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特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当地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当地无相关监管制度的应尽快补齐),主要审查发起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要求是否严格合理,核查获批经营资质的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三)股权管理。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四)表内融资。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是否进行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排查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五)资产证券化等融资。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础资产是否是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的比例按照《现金贷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六)综合实际利率。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带纳金、罚息等行为。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七)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排查是否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即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从借款人身份识别到贷款本息收回的全流程风控体系。是否充分评估和持续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是否诱导借款人超过自身可负担能力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八)贷款范围。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是否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和“多头借贷”等行为。是否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是否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九)业务合作。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是否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十)信息安全。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护客户隐私。是否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十一)非法经营。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者以其他各种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是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充分利用举报平台等渠道,及时发现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有关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明年3月底完成整改

  该《方案》称,在摸底排查阶段,对本地区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于2018年1月底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分类处置阶段阶段,以摸底排查结果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为依据,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风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各类机构实施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具体分类处置方式为:

  对于合规类机构: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机构,按专项整治要求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对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纳入合规类机构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

  对于整改类机构:一是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严禁此类机构在其批设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外开展贷款业务,由机构提出整改计划,监管部门监督执行。二是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但在股权管理、融入资金、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贷款催收、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方面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并且依法予以处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对于取缔类机构:对于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责令其停止开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在总结阶段:形成本地区的整治总结情况(含长效监管建议)报送P2P网形成本地区的整治总结情况(含长效监管建议)报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送的整治总结情况包含按编写说明编写的整治总结报告,长效监管建议,《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合规类机构及验收合格的机构填写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

  其中,长效监管建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针对全国范围内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线上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提出定义、监管体制、准入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质等)、融资比例(表内、表外)、风控机制、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建议。针对按《现金贷通知》要求,已经批准筹建、暂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逐一提出评估和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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