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是网络小贷整治大限:哪类取缔?哪类整改?

孙璐璐 |2017-12-13 11:571969

自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后,近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通知》的整顿原则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网络小贷业务进行排查和整治。

明年3月是网络小贷整治大限:哪类取缔?哪类整改?

    自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后,近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通知》的整顿原则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网络小贷业务进行排查和整治。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对网络小贷的排查和整治设定的时间表较为紧迫,可谓时间紧、任务重,整个整顿活动分为三阶段:

  1、摸底排查:

  要求各地区对辖内网络小贷经营情况的摸底排查,要于2018年1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办公室。

  2、分类处置:

  以摸底排查结果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为依据,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风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各类机构实施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总结报告:

  各地区要形成本地区的整治总结情况(含长效监管建议)报送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

  《方案》强调,要通过本次专项整治,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贷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贷的机构,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规则和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和风险有效防控。与此同时,做好风险应急预案和舆情预案,防止借款人借机逃废债。

  小贷机构按三类进行处置

  《方案》要求,各地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要求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风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各类机构实施分类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分为三类:

  一是合规类机构:

  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机构,按专项整治要求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对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纳入合规类机构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

  二是整改类机构:

  一是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严禁此类机构在其批设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外开展贷款业务,由机构提出整改计划,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二是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但在股权管理、融入资金、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贷款催收、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方面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并且依法予以处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是取缔类机构:

  对于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责令其停止开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经过专项整治后,各地区监管部门还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方案》要求各地上报长效监管意见,长效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针对全国范围内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线上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提出定义、监管体制、准入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质等)、融资比例(表内、表外)、风控机制、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建议。针对按《通知》要求,已经批准筹建、暂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逐一提出评估和处置建议。

  整治活动包含11大项内容

  本次《方案》也是在《通知》基础上,对整顿活动作出具体细化安排。并对本次整顿的重点范围予以明确,将从审批权限、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表内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非法经营等十一个方面对网络小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具体来说,《方案》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而对于业务资质的审查范围,则包括审查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要求是否严格合理,核查获批经营资质的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等。

  在股权管理方面,排查小贷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在综合实际利率方面,要求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

  实际利率排查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二是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带纳金、罚息等行为。

  三是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贷款范围的排查上,要求排查小贷公司是否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是否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和“多头借贷”等行为。是否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是否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在业务合作方面的排查,此前《通知》要求规范“助贷”模式,而《方案》对其予以细化,要求排查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是否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对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的检查内容也颇多,涵盖了表内外资金,不过,主要排查内容与《通知》中提出的一样。

  对表内融资,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是否进行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排查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对于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排查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础资产是否是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的比例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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