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回归传统与信托公司的选择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陆家嘴论坛上明确表示,鉴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国银行业应该将重点放在传统的存款、贷款、汇款业务,以及信用卡、国际结算、固定收益类项目为主的理财服务等业务之中。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陆家嘴论坛上明确表示,鉴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国银行业应该将重点放在传统的存款、贷款、汇款业务,以及信用卡、国际结算、固定收益类项目为主的理财服务等业务之中。
无独有偶,此前的“2009年亚洲银行家峰会”上,在谈及国内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应对这次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时,浦发银行董事长吉晓辉也明确表 示,在未来一段时期,全球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将进一步“回归传统”,“华尔街模式”的交易与自营业务比重将大幅下降,传统银行业务比重将上升,远离实体经济 发展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将日渐萎缩。
无论是从银行业监管最高层,还是从商业银行本身,都传递出了这样一个信息:银行业将回归传统业务。
如此变化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又在哪里呢?
银行业务重点的变化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从一个人们似乎已经遗忘的细节可见一斑。2005年9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此 时正当成立不久的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的“中华信托万里行”重庆站活动启动之前。为应对这一变化,论坛紧急将原定的“全国信托公司风险缓冲机制”研讨议题更 改为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实施后信托行业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研讨对策。本来只有中西部16 家信托公司参与的重庆会议也因此扩展到全国的信托公司。
不到两年的时间,银行理财蓬勃发展,信托公司似乎也适应了这种当初被他们称之为“对信托业务的挤压”的银行理财发展的现实,并在银信合作中重新 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如今,金融危机使银行业务再次转向,回归到银行的传统业务上,这无疑为信托公司让出了一块巨大的市场。而银行业回归主业对信托公司的影 响,也就体现在这里。
信托是一个从来不缺少机会的行业,也正因为如此,才致使信托公司至今难以找到自己的核心业务,甚至难以回归本源。因此,当机会出现的时候,信托 公司同样将面临选择的困惑。在银行回归主业,为信托公司让出一大片市场的机会来临的时候,信托公司同样面临着选择:究竟是在资金领域大举进攻收复信托失 地,还是同样借鉴金融危机留给人们的教训回归财产信托的本源?
这的确难以选择。
在资金信托领域,这是目前信托公司产品发展的重点领域,但却很难成为信托公司长线的产品线。其原因有二:
首先,从法律基础的角度,银行券商和保险产品的基础资产是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因此他们的产品也集中在这两个领域,并在这些领域处于绝对强势的 地位。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可以从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11项业务。这就是说,信托公 司可以在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多个领域开发产品。但目前信托产品大多集中于资金信托,这就是说信托公司将产品重点放在了与其他理财机构相同的基础资产上, 却放弃了信托制度留给信托公司的那些独特的东西。从这个角度看,资金信托并不是信托公司能够长线发展的领域。
其次,从金融危机留给人们的教训上看,在资金信托领域过度创新开发远离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衍生品也是不可取的。虽然从市场需求的角度,金融衍生 品的出现也正是因为它在市场上还有需求,在银行退出这一领域之后,信托公司目前万亿元的规模进入这一领域并不会对整个经济或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风险,相反 却可以填补银行体系留下的一个空白,但信托公司是否有人能做这样的产品又成为了一个问题。一位从业8年的大型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部门总经理曾在公开场合这样 表示:“为什么现在很多信托公司都在做信贷类信托业务?原因是我们会做。”这实际上也明白无误地表明,目前信托公司的人才结构、风控体系等并不能支持信托 公司大规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如此看来,银行回归主业之后,信托公司一方面面临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受困于内部的机构和体系,因此欲在资金信托领域大举进攻收复信托失地也并非易事。在资金信托领域发展,信托公司是永远做不大的。这样另外一个信托领域就凸显了出来——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非货币形式的房产、股权、信贷资产、路桥、工业森林等财产、财产权为标的,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 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的标的物可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和其他财产权信托。财产信托是法律规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 内的一大类,并在信托公司实务中有所开展。但目前影响财产信托开展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
对于信托登记的作用,信托法起草组成员蔡概还曾将其总结为三点:一是使设立信托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信托财产的权利依法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 二是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三是依法对抗第三人。但我国的信托法,除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外,并未直接 明确设立信托需要转移所有权,信托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由此变得不明确,使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实践中难以操作。正是因为信托登记 制度缺失,信托独特的风险隔离功能难以发挥,真正的财产信托产品因缺乏法律效力而先天不足,而其他一些形式上的财产信托在应用中处于一种混沌的状态。这也 是信托公司长期游离于财产信托之外,专注于竞争激烈的资金信托的原因。
机会面前,信托公司是继续专注于与其他金融机构重叠的资金业务,还是在财产信托中寻找自己的长线发展之路,这真的已经不是信托公司能够选择的问 题,而是需要政策的完善与引导。目前,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已经成立。但这种区域登记中心的建立并不能解决全国的问题,因为它也没有足够的权威。因此,解决信 托公司“在别人地里找饭吃”的现状,必须通过更权威的层面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