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E租宝”案看P2P行业监管新动态

郑玉、丁珉 | 2017-11-28 23:35 11138

近年来,P2P业务(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业务)因具有投资门槛低、承诺收益回报高、投资方式灵活、本息偿还方式多样等优势,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掀起一股巨浪。根据“网贷天眼”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0月

作者:郑玉、丁珉

来源:君合法律评论(ID:JUNHE_LegalUpdates)

近年来,P2P业务(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业务)因具有投资门槛低、承诺收益回报高、投资方式灵活、本息偿还方式多样等优势,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掀起一股巨浪。根据“网贷天眼”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0月,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数量已经超过六千家,月均成交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发生问题的网贷平台数量也在逐渐增加,目前累计发生问题的网贷平台数量已经超过三千家,这就意味着一半以上的网贷平台出现了诸如提现困难、逾期还款、主要负责人失联、停业整顿、公安经侦介入调查等各类问题,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引起了行业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自2016年以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管理办法相继出台。我们认为:P2P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背后隐藏的风险亟待管控,监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通过出台一系列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P2P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同时也进一步压缩了P2P业务的运作空间,力图引导P2P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理性的方向发展。


除了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也加强了对P2P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超过三十家P2P平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司法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刑罚。在处罚力度上,除“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的法定代表人蔡锦聪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融信宝”P2P网贷平台的主要负责人穆海南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外,其余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上述案件统计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P2P网贷平台及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上述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单位和个人在获取被害人钱款时,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如果有就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没有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涉案的P2P网贷平台能够及时偿付投资人,一般情况下,只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对于使用顶格刑罚无期徒刑的案件并不多见。


然而,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E租宝”网贷平台的后台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E租宝案”),改变了业内对于司法机关处理P2P行业犯罪的心理预期,再次引起了各界关于P2P行业刑事处罚的关注与热议。


据新华社消息,北京一中院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E租宝案判决一经公布,即在业内引起巨大轰动。由于该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募集资金近人民币600亿元,至移送起诉时仍有人民币380亿元尚未兑付,造成全国各地超过115万名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E租宝的两位创始人丁宁、丁甸均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4名高管也未能脱罪,均被判处3-15年有期徒刑,两家后台公司更是被处罚款超过人民币19亿元。E租宝案创下了处罚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高、受害人员最多、处罚力度最大等历史先河,应当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警戒。


从E租宝案中,我们看到,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难控性、投资者的盲目性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滞后性,共同推动了本案的发酵、演变乃至最后的爆发。每一件大案要案的发生,都必将影响整个行业的现状,甚至会改变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E租宝案的判决,就因其案情特别重大,判决结果特别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判决的思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P2P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金融创新固然重要,各家公司每年也都在不断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降低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公司一旦采用非法手段募集资金,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资金,抑或是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都有可能触犯刑法,不仅公司的正常运营会受到极大影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甚至高级管理人员都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随着国家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力度,司法机关加大对金融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互联网金融公司更应当在研发、运营、宣传、销售金融产品时,加强自律,坚持合法合规高于资本收益的理念,规范投资操作行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综上,从E租宝案中,我们看到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P2P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进一步从严管理和从重打击的趋势。正如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即P2P行业主管部门)主任李均锋在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所说:“我们现在鼓励有用、有效的金融创新,打击金融诈骗活动,防止数字技术变成数字陷阱或者是数字游戏。监管部门也要与时俱进,适应数字普惠金融,从而更好地监管,更好地引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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