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及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带来的创新机会

敖菡遥 李钰彬 | 2017-11-21 22:42 912

然而,基于商业和银行信用的信用证在计划经济的土壤中没能生存发展起来。以至于在1989年4月1日,我国新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中,“三票一卡”及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成为我国主流的银行结算办法,

作者:敖菡遥 李钰彬 成都分行国际业务部


一、国内信用证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早在建国之初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中,信用证就作为当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八个基本结算方式之一,然而,基于商业和银行信用的信用证在计划经济的土壤中没能生存发展起来。以至于在1989年4月1日,我国新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中,“三票一卡”及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成为我国主流的银行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被正式排除在外。


1997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正式生效,但一直到2007年,国内信用证基本上是停留在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介绍”中,除了沿海一些外贸企业,基本无人问津。直到2008年经济危机以后,随着我国大量出口企业“出口转内销”、人民币单边升值趋势、跨境人民币被中央积极推动等大环境的变化,国际贸易的方式、习惯,甚至是进出口贸易的思维方式渐渐在国内生根发芽,进出口商直接变成了买卖方从国际舞台上下来,集中火力抢占国内市场。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在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新需求中不断完善和创新自身业务,国际条线也从传统做进出口业务转而经营具有国际贸易特性的国内贸易,这样一来,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等业务迅速发展起来。2011年,面对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国内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导致的我国通货膨胀,人民银行连续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市场流动性普遍吃紧。这些缺口需要新的融资方式来补充,国内证开证及融资正好能满足融资需求。而近年来,国内银行信贷规模紧缩、承兑汇票业务受到监管政策从严限制,致使企业资金链条趋紧、融资成本高,企业贷款难、开票难、贴现难的现象十分突出。随着票据市场融资价格不断攀升,国内信用证业务在国内企业间蓬勃发展。


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5月5日,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以联合公告(2016年第10号)发布了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下称《国内证办法》16版),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这是继原办法发布近二十年以来的首次修订,是在总结多年来国内信用证实务中产生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较大优化和拓展了其支付结算和融资服务的功能,必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新一轮发展热潮。


二、国内信用证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所谓国内信用证,就是指在国内贸易结算过程中,由申请人申请,专门开证机构负责办理的符合信用证相关条款要求的支付承诺。按付款期限划分,国内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等三种。在《国内证办法》16版下,议付与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作为三种付款方式并没有明说是独立并行。但于对议付来说,首先必须基于即期付款信用证或远期付款信用证。由于国内信用证下不涉及汇票,所以,这里的远期付款等同于延期付款。


(一)国内信用证优势


1、对企业:


①国内信用证有效地降低了传统贸易中的融资风险,加强了贸易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极大地提升了贸易双方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②国内信用证借用银行信用,能给买卖双方结算提供较好的保障。国内贸易买方的付款是以收到卖方提交到银行且单证相符的单据为前提,从而对卖方交货情况可控;而作为卖方只要履行交货义务,向银行提供单证凭证,并最终取得代付资格。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保证了贸易双方的经济安全。


③国内信用证结算更为高效便捷、灵活易操作。在使用过程中,国内信用证结算可以根据贸易双方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④国内信用融资功能更为健全。目前,国内信用证的融资功能日趋全面,实现了多项产品功能的有机结合,满足了贸易双方的个性化需求,加速了企业货款回笼。


2、对银行:


①对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效果明显,结算手续费包括开证手续费、委托收款手续费、承兑手续费等;融资费用,融资时同业拆借资金利率与融资利率差也计入中间业务收入。


②风险资产权重低,融资不占用信贷规模。开证的风险资产转换系数是20%,而2012年前,我国使用范围最广的国内信用证为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和买方代付相结合的信用证,当时该产品融资组合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为表外科目,风险资产权重比例低,且不占用信贷规模。但随着2012年监管新规出台将同业代付资金全额计入表内核算,此举限制了各金融机构借同业代付绕贷款规模的“潜规则”,至此国内信用证同业代付业务嘎然而止。


同时,另外一种国内信用证卖方融资产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融资方式悄然兴起,其因银行向企业提供无追索权融资、不占用企业信贷规模、提交资料便捷,减少了企业应收账款风险,优化企业财务报表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二)存在的问题


1、贸易背景真实性较难把握,关联交易使融资风险扩大。


首先是单据五花八门,与其说是中国的贸易情况、运输情况较为复杂,不如说中国的每一个贸易环节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制度,给虚构的交易造成可乘之机,为各种单据的造假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其次流程环节的简略加大了贸易造假的可能性。随着银行对国内证客户群的依存度与日俱增,对关联企业的审核和审查放松,许多表面上看不出来是关联交易的公司从银行不断套取资金。


从信用证的起源来看,信用证本质上是用于两个或多个陌生系统中的结算。在买卖双方的贸易交易中,卖方担心买方在自己发了货后不付款,买方担心自己在付了款后拿不到货或优质的货,买卖双方的这种“信用危机”产生了交易双方想利用“银行信用”的需要。


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关联企业之间的开证也是偏离信用证结算本质的,而各商业银行信用证结算办法也没有规定关联企业不可以开证,而是在核准真实贸易背景之后才可以开证。但由于在集团内部制度的关联性,人员的关联性,票据的关联性等多种特征,使关联企业之间容易虚构虚假的贸易过程来套取银行信用,进一步将银行信用贴现成资金,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判断显得比较困难。


2、结算程序和成本问题。


首先,与国内现行各结算方式相比,无疑手续繁杂,时间较长。对议付行和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时限,《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为自受理日次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这一时限无形中使得我国相关银行办理该业务的效率低下,不能满足企业快速回收资金的需求。


其次,我国国内信用证清算网络界定较为模糊,尤其是证下单据的流转,基本是类同于国际信用证,以邮寄方式办理,并无一个银行间的专用网络进行交换。跨系统银行间的信用证通知、交单和资金清偿的渠道不畅通,造成结算速度更加缓慢。


最后,目前中国各家商业银行都收取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办理费用。这些费用除通知费略低外,其他费率基本都与国际信用证相当,明显高于国内贸易的其他结算方式成本。如此高的结算成本还不太能被多数企业所接受。


三、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带来的创新机会

(一)产品适用行业更广泛

新办法对国内信用证的使用主体扩大定义范畴,由“国内企业”扩大至“国内企事业单位”;开证标的物范围由“商品交易”扩大至“货物和服务贸易”,并对服务贸易内容进行了部分列举,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和市政工程类等原来无法使用国内信用证结算的领域,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都将成为国内信用证业务新的增长点,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动能。


(二)开证行范围扩大

新办法对开证行定义范畴,由“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扩大至“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允许欠发达、金融资源较少的地区所在银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推广普惠金融的发展。


(三)融资期限更灵活

新办法规定的最长信用证付款期限从原办法的 6 个月延长到一年,符合当前国内贸易中的一部分合理需求,体现国内信用证在安全性和流通性方面的实质改善,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信用证的融资功能,弥补了在较长期限方面相对票据产品功能的不足。另一方面,国内信用证资产期限的延长,有利于国内市场 1 年期以内的资金价格发现,形成更贴近实际的资金价格曲线。


(四)允许信用证可转让

新办法允许银行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提高了信用证结算工具的灵活性。今后,在供应链金融中,贸易商或者经销商可通过转让最终下游买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给上游供应商,改变原来在产业链中需要中间商先行垫资或占用授信额度的不便,促进商贸流通的顺畅。另外,集团公司也可以通过转让信用证,将集团内成员公司的闲置授信额度盘活,扶持集团内各子公司均衡发展。


(五)增加信用证可保兑功能

新办法明确了国内信用证可由另一银行加具保兑。国内信用证在扩大开证行范围后,一些自身实力较弱的城商行、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可邀请国有大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加具保兑。这些实力更强的银行的相关业务部门可积极开展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避开同业业务的条线管理限制,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争揽保兑业务,提高资产收益率。


(六)国内信用证流通性增强

国内信用证经过保兑后,议付行或福费廷包买行可根据同业授信或风险资本价格的比较优势,选择性地占用开证行或保兑行额度办理,增强了远期国内信用证中受益人在获得融资方面的流通性。


(七)取消“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的限定

新办法实施后,受益人可不必须到信用证相关银行开户。开证行可直接接受受益人交单,缩短了业务流程,实现信用证生态链的封闭运行。若开证申请人需要开立远期信用证,而受益人不方便到开证行办理议付融资的,可以通过假远期偿付信用证来达到即期收款的目的。


(八)议付的定义修改为“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在新办法下,向受益人给予授信额度表明同意预付资金的银行,也可取得议付行的地位,而不必立即预付资金。在议付行以同意预付资金表示议付的形式下,受益人可随时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给议付行,产生可融资额度,以池化模式动态管理包括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在内的、被银行认可的众多期限不一的金融资产,在适当的时候再以各种表内外产品提款,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实现金融资产和资金头寸的主动管理,破解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兼顾难题。


(九)国内信用证二级市场的深化发展

新办法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期限的延长,可增加资金同业市场上的优质资产供给,一定程度上缓解“资产荒”的困境。除了目前较成熟的福费廷两方模式和三方模式,银行有关部门还可以吸收买入返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理念,利用国内信用证资产中天然的银行信用属性,借助资金杠杆作用和规模循环运作,既能够为企事业提供更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又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 优质的投资标的。


自推出国内信用证以来,银行间根据市场不断变换产品组合方式,有效破解了信贷收紧导致的融资难题,促进了企业发展。如何运用好国内信用证及其融资工具提高银行风险资产收益率、利润率等指标是摆在当前重要课题,既要根据各银行实际情况和客户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此项业务,同时也要在贷前、贷中和贷后严格审核、密切关注,防范合规风险的同时不断探索思考新的业务模式及控制风险的新的手段。未来,可以预见,国内结算业务仍是一块硕大的蛋糕,发展趋势十分乐观。因此,银行业要抓住机遇,全面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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