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私募、信托、基金这回总算一目了然!

2017-11-20 17:3915166

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有很多相似点,让人难以分清。别担心,本文将全方面抽丝剥茧带大家理清他们的异同。

来源:凤凰资本


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有很多相似点,让人难以分清。别担心,本文将全方面抽丝剥茧带大家理清他们的异同。


首先了解下各自主要的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其次对具体项目进行比较


为了更清晰了解他们的区别,我们准备了下图:



相信大家对四者的异同有了大致了解,但对于自己是否适格投资、如何投资,投了之后份额能否转让,怎么转让还是不清楚,别着急,往下看。


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3、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4、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


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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