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案例
案例1. 某公司从青岛口岸出口大蒜到日本,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青岛到日本主要港口的航程很短,经常是单据还没有到达日本的开证行,货物已经到达了日本港口。为了不影响提货,日本买方要求1/3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给他们,剩余2/3提单用于信用证结算
案例1.
某公司从青岛口岸出口大蒜到日本,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青岛到日本主要港口的航程很短,经常是单据还没有到达日本的开证行,货物已经到达了日本港口。为了不影响提货,日本买方要求1/3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给他们,剩余2/3提单用于信用证结算
案例2.
信用证里说:THIS CREDIT ONLY AVAILABLE AFTER RECEIPT BY YOU OF OUR ADVICE THAT OUR PRINCIPAL HAVE RECEIVED AND ACCEPTED THE REQUIRE FINAL L/C AMOUNTING TO 10% OF VALUE OF CREDIT AMOUNT ISSUED BY A FIRST CLASS BANK OF YOUR END COUNTERSIGNED BY US OR BY OUR AUTHORIZED BANK. (本信用证只有在贵行收到我行发出的通知后才能生效,通知内容是我客户已经收到并接受来自一流银行的相当于本信用证金额10%的最终保函,该保函必须由我行和我行所授权的另外一家银行会签。)
案例3.
信用证里说:THIS CREDIT ONLY AVAILABLE AFTER RECEIPT BY YOU OF OUR ADVICE THAT OUR PRINCIPAL HAVE RECEIVED AND ACCEPTED THE REQUIRE FINAL L/C AMOUNTING TO 10% OF VALUE OF CREDIT AMOUNT ISSUED BY A FIRST CLASS BANK OF YOUR END COUNTERSIGNED BY US OR BY OUR AUTHORIZED BANK. (本信用证只有在贵行收到我行发出的通知后才能生效,通知内容是我客户已经收到并接受来自一流银行的相当于本信用证金额10%的最终保函,该保函必须由我行和我行所授权的另外一家银行会签。)
案例4.
某工厂和某日本的买家签订了一笔出口五金工具的合同。由于该日本公司采用零库存的管理模式,所以在合同中规定,出货日期大概是2006年4月中旬,但是具体的出货日期等候该日本公司的进一步通知。结算方式是100%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随后该工厂很快收到了来自日本的信用证,规定出货日期将于以后以信用证修改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案例5.
某公司出口五金工具。一外商对该公司产品很感兴趣,对该公司提供的样品也很满意,决定首先购买8000美元的货物。该公司和外商打算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但是该外商表示不用如此麻烦,直接将信用证开到该公司,如果该公司接受,就出货、交单议付。如果信用证有条件该公司不能接受,就届时指出来,该外商会要求银行修改信用证。请分析这种做法的风险。
案例6.
开证行开证时,将货描写错,结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相符,申请人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7.
某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经审核,是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条款也没什么问题,附加条款也没什么问题。但是该信用证在给银行的指示里面说:THIS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FOR THE SUBSEQUENT L/C WE WILL OPEN TO THE BENEFICIARY (这份信用证只是我们随后将要开给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样板)。
案例8.
该公司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30%的T/T预付,70%采用信用证结算,其中60%即期信用证,10%的尾款等买方验收合格之后付款,买方必须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后一个月内对予以验收。信用证中对10%的尾款的描述为:The 10% of total amount will be paid after the inspection of the applicant. The applicant must inspect the product line within 30days after the installation.
案例9.
国际商会489Case245和247称,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在内陆,而要求提交海运提单,并且不准转运,则银行可以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例如信用证规定从HK装船,目的地是Manchester,由于Manchester是内陆,银行可以接受从HK装船,在Southampton卸货,最后目的地是Manchester的多式运输单据。
案例10.
某中国的出口商和国外买方约定50%的货款采用D/P结算,50%的货款采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结算。该出口商同意了。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该出口商觉得很为难,把提单放在信用证单据项下,该出口商担心客人不去银行赎托收项下的单据。如果将提单放在托收项下,又担心客人只支付50%的托收项下的款项。如果三份正本提单分开分别放在托收和信用证项下,同样有客人只支付托收或者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风险。请问您是否有办法解决该出口商遇到的难题?
案例11.
某公司和外商签订合同,出口S, M, L三种规格女式衬衣,可以数量上有5%以内的增减。金额也有相应的增减。有关的信用证中,规定了数量和金额都有5%的增减,但是在货描中,只说了女式衬衣,数量规格参见某某某合同号码。结果该受益人出货总数量是信用证总数量的104%,金额是信用证总金额的103.5%, 但是其中一个品种的数量超过了信用证数量的105%。 请问该公司以这样的数量出货行不行?
案例12.
某受益人收到一份允许部分装运的信用证,出口2000双时装女鞋,总金额为4万美元。因为买方拥有多家皮鞋零售店,所以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the destination airports and the quantity of each lot of goods will be informed by the amendments of the L/C. 请问该受益人收到这样的信用证,有什么不利之处?
案例13.
某中东银行开了一份信用证给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其中对银行的寄单指示为:DRAFTS AND DOCUMENTS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MAILED TO APPLICANT’S ADDRESS STIJPULATED IN THIS L/C. (此信用证下的汇票和单据,必须寄到本信用证规定的开证申请人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