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UCP600与UCP500的区别

2008-10-22 12:08 1476

一、增加新概念(条款):
ART.2,3 定义与解释
ART.6a&d(ii)全球交单
ART.12b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叙做融资
ART.14审单时间7-5天
ART.15相符交单
ART.16拒付后单据处理
ART.19-23运输单据—船长名称不需要,租船人签发
ART.28除外条款福步
ART.38单据须通过转让行提交
内容方面:
6个不再保留的条款:
ART.5,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ART.6,可撤消与不可撤消信用证;
ART.8,信用证的撤消;
ART.12,不完整与不清楚的指示;ICC-C建议保留
ART.30,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ART.38,其他单据(重量证明等)

二、1.更通俗
中国第一外贸论坛相信大家在读ucp500的时候很多东西都弄不清楚吧?甚至连部分词语的意思都不曾弄明白,我就知道自己在看ucp500的时候,仅仅是老师给我们在课程上面提到的一些内容可以理解的到,其他的很多到现在都还没有弄清楚.但是看一下UCP600 通俗了很多,特别是开始对一些关键性的专业的词语做出了解释,我想对于初学者而言就很容易明白.看上去ucp600不会是感觉到那么的专业性的出版物,所以我想最大的好处之一就是通俗易懂,方便大部分群体来阅读.
2.高效率
摒弃了一些条款和手续,我印象最深刻的两条就是
a.大家经常看到一个条款的求翻译吧? 就是如果单据存在不符,开证行在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买单的这一行为的除外责任的条款,其实早就提到过,受益人在要求寄单的这一行为就表明了其意愿,所以银行只要收钱放单,就符合了申请人的初衷,不需要再加这一赘述使问题复杂化.
b.各个银行在处理单据的时限上由以前的7个银行工作日缩短到了5个(记不清确切的),意思就是加快了银行环节处理单据的速度,就直接加速了资金的周转问题,也就是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出口方想立刻得到资金,进口方想避免时日的延误导致港口海关费用等等(市价)的波动增加.
总而言之,这一次修订,总的围绕着高效率,便捷,安全,国际化,以一切方便,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中心的.在ucp500延用了14年后做出了这一调整的600,无论是从交易各方,包括银行的操作上都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以各方真正关注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势必使国际贸易更加的便捷.
以上仅仅是个人的一点薄见,因为没有全面研读过或者自己愚顿,可能其精髓自己看不到,希望大家都谈一谈自己的认识,互相补充,求同存异,也会使我们的认识更加深刻.

三、1、UCP600在结构上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在第二、三两个条款集中归结了概念和某些词语在本惯例下的特定解释,把原本散落在各个条款中的解释定义归集在一起。另一方面,把相关的操作环节(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起来,方便查阅。
2、补充了重要的新定义:HONOUR(兑付,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和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的交单,这有利于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3、议付:UCP600对于议付的定义有别于UCP500,也与ICC关于"议付"的专门意见书有所不同。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定义上的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4、增加了融资许可:UCP600还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指定行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5、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加入这一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受益人提交单据最基本的目的是获得款项,因此可以推定,如果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并支付,对受益人利益不会造成根本性的损害。
6、单据处理的天数。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首先,"合理时间"这一概念不复存在。
7、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在于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这条规定也与其他关于转让行操作的规定相匹配。
8、指示方责任:单从被指示方免责条款的内容来看,UCP600对于指示方并未加诸过多的新义务,其对被指示方的责任也并未增加。但从全文角度看,惯例对于指示方还是给予了很大压力的,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进口商有影响。

四、1、引入了HONOUR(承付)的概念,把信用证由原来的四类变为两大类,即承付和议付
2、单复数同义,方便了大家的理解
关于单据方面的改动
1、14j. When the address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applicant appear in any stipulated document, they need not be the same as those stated in the credit or in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but must be within the same country as the respective addresses mentioned in the credit. Contact details (telefax, telephone, email and the like) stated as part of the beneficiary’s and the applicant’s address will be disregarded. However, when the address and contact details of the applicant appear as part of the consignee or notify party details on a transport document subject to articles 19, 20, 21, 22, 23, 24 or 25, they must be as stated in the credit.
2、租船人可以签发提单
3、带有INTEND字样的运输单据可以通过加批注的方式接受
4、f. If a credit requires presentation of a document other than a transport document,insurance document or commercial invoice, without stipulating by whom the document is to be issued or its data content, banks will accept the document as presented if its content appears to fulfil the function of the required document and otherwise complies with sub-article 14 (d).
单据满足功能就可以了
5、保险单据允许使用除外条款

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
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
2003年5月,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对UCP进行修改。修改稿经9人起草小组的15次会议初拟,并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资讯小组的意见。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CHINA的组织下,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3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许多争议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的。有的条款更是以微弱优势确定的,足见话语权的力量。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600最终得以通过。
由于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订还带动了eUCP、I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
UCP600的主要变化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UCP600纠正了UCP500造成的许多误解:
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鄄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日”等等。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方面,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六、600明确了受益人和申请人的联系资料(电传电话电子邮箱等)如作为其地址的组成部分将被不予置理. ARTICLE 14 J: WHEN THE ADDRESSES OF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APPLICANT APPEAR IN ANY STIPULATED DOCUMENT, THEY NEED NOT BE THE SAME AS THOSE STATED IN THE CREDIT OR IN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BUT MUST BE WITHIN THE SAME COUNTRY AS THE RESPECTIVE ADDRESSES MENTIONED IN THE CREDIT. CONTACT DETAILS (TELEFAX, TEL, EMAIL AND THE LIKE) STATED AS PART OF THE BENEFICIARY'S AND THE APPLICANT'S ADDRESS WILL BE DISREGARDED. HOWEVER, WHEN THE ADDRESS AND CONTACT DETAILS OF THE APPLICANT APPEAR AS PART OF THE CONSIGNEE OR NOTIFY PARTY DETAILS ON A TRANSPORT DOCUMENT SUBJECT TO ..., THEY MUST BE AS STATED IN THE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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