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与UCP500的条款区别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对该惯例修订与目前使用版本UCP500进行了详细比较,同时对部分关键性条款修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外贸企业选择信用证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UCP600与UCP500的比较概述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传统的结算方式,虽然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诸多因素的限制,该结算方式的使用有下降趋势(按照SWIFT口径统计,从全球范围看,2005年下降幅度约为2%),但在我国作为全球加工生产中心贸易量持续上涨,因而信用证的使用也相应增加。鉴于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出口结算中仍扮演重要角色,对相关惯例的学习也就非常的必要了。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全世界公认的非政府商业机构制订的最为成功的国际惯例,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万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声明适用UCP。现使用的版本是1994年1月1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但在其使用的过程中,暴露了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并且引发了诸多争议。统计资料表明,自UCP500生效以来,ICC提出的专家意见58%集中在UCP500的七个条款上(其中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26次,第十三条-审核单据的标准43次,第十四条-不符点单据与通知60次,第二十一条-对单据出单人和单据内容未做规定29次,第二十三条-海运单据47次,第三十七条-商业发票26次,第四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31次),而另外17条条款从未引起过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并且随着贸易形势的变化,该惯例的某些规定也不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在2002年ICC萌发了修订UCP500的动议,并于2003年正式授权ICC银行委员会启动UCP500的修订工作,由The Drafting Group(起草小组,共有10为成员,其中8位来自欧洲,其余两位分别来自美国和新加坡)、The Consulting Group(咨询小组,由来自26各国家的银行、运输、物流及保险等不同行业的40余位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和ICCNationalCommittees(国家委员会)共同完成。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 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600最终得以通过。新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命名为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UCP600从原先的49条调整为39条,减多增少。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合并条款为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28条“保险单据和投保范围”;分拆条款为原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7条和第8条;内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为原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30 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 、第38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内容在补充解释UCP500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增加的条款为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3条合并了原第8、46、47等条款许多内容)等。为强调某些内容的重要性,又从原各条款内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为第6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10条“修改”、第12条“ 指定”、第15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17条“正本单据和副本” 、第29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而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为第10条“信用证的类型”、第12条“不完整地或不清楚的指示”、第21条“未规定单据出具人或单据的内容”、第22条“单据的出具日期与信用证日期”、第42条“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43条“到期日的限制”、第44条“到期日的顺延”、第46条“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 、第47条“装运期间的日期术语”等。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内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
二、UCP600关键性的修改
1、第2条:是新增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将很多在UCP500中已经使用但未加以界定的概念明确化。其中一部分定义在ICC的一些出版物(包括UCP500)中已经提及,如银行工作日(Banking Day)、信用证(Credit)等,另外一部分则是首次在UCP600中提及,应尤其加以注意,如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承付(Honour)等。
需引起注意的是,UCP600中建立了承付(Honour)的概念,包括了即期、延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并明确了议付(negotiation)的含义,在UCP500中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UCP600则定义议付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定义上的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到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2、第3条:也是新增条款。该条中明确了在情形适用的情况下,单复数意义相同,并且取消了UCP500中“可撤销信用证”类型,其原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