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输谁赢未见分晓
瀛海诉马士基封杀案终于开庭 谁输谁赢未见分晓 2006年12月29日,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代”)也参加了庭审。法庭经过长达一天的审理,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2006年12月29日,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代”)也参加了庭审。法庭经过长达一天的审理,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一波三折终开庭
被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瀛海诉马士基案曾被媒体称为“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该案于2005年11月在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因马士基提出管辖异议,而一度拖延审理。本次开庭,原告瀛海法人代表蔡远游和代理律师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海、李朝东参加了庭审。一些行业协会代表参加了旁听。
在庭审中瀛海主张,瀛海具有完整的货运代理和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且同马士基的船务代理厦门外代签有合作协议,而作为从事班轮运输的公共承运人,马士基在接受了货主的订舱委托之后,不能干涉货主自主选择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的权利,不能妨碍瀛海和厦门外代的合作协议、不能妨碍瀛海同货主之间的业务合作;而在货运订舱方面,作为具有行业优势地位的国际班轮公司,马士基在公布班轮船期、发出要约之后,显然不能拒绝接受瀛海代理货主的订舱行为,否则就是一种“拒载”。
马士基在答辩中称,马士基具有经营自主权,无法定义务向瀛海提供服务,马士基可以自主选择和任何企业的合作。
第三人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是马士基的船舶代理人,系根据马士基的指示终止同瀛海在有关马士基业务方面的合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内外火药味十足
马士基认为,瀛海公司的负责人蔡远游自2004年以来多次发表批评马士基海运收费的言论,对马士基的商誉造成了伤害,因此马士基中断同瀛海的合作还存在此“客观原因”。庭审中,马士基和第三人均认可对马士基“封杀”瀛海业务的事实。
马士基在庭审前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中以及在庭审中,公开声称“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远游没有信用”、蔡远游在处理铅封费的整个过程中……“显然是为达到诋毁马士基中国的商誉的目的,蔡远游先生没有采取正常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是通过媒体大势进行宣传和炒作。此外,有许多船公司在中国均有收取铅封费或类似费用,铅封费的收取本身就是一个行业问题,但蔡远游唯独指责攻击马士基中国”。马士基还说,中国船东协会介入解决这一纠纷后……,“中国对外贸易合作企业协会和蔡远游先生却拒绝与中国船东协会会谈,无理要求只想和马士基中国进行谈判。”
12月27日,包括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和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在内的一些行业组织向瀛海公司发来了《声援函》,对瀛海公司表示了坚决的支持和声援。厦门和福州口岸的一些货主、货代和拖车企业在得知开庭消息后也以各种方式对瀛海公司表达了声援和支持。
瀛海公司表示,坚决支持其法人代表蔡远游以行业协会负责人身份参与并开展行业维权行动,但是在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将毫无疑问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行为引发的法人封杀
本案源于2004年起厦门三协会联合抵制马士基收取的不合理“铅封费”这一轰动全国的事件。
2005年4月,鉴于“三协会”的长期努力,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马士基宣布取消“铅封费”,并征收“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而在此宣布之前的2005年3月,马士基通知厦门外代要求厦门外代终止其同瀛海公司的合作协议,马士基开始全面“封杀”瀛海公司在集装箱承运和货运代理方面同马士基有关的业务。马士基的这一行为遭到了全国各行业协会的强烈谴责,普遍认为这是马士基针对蔡远游参与抵制马士基收取“铅封费”一种“报复”行为。
“铅封费”事件的主角之一就是瀛海公司的负责人蔡远游。“铅封费”事件是厦门“三协会”经各自组织合法程序决定、并分别委派协会代表参与的行业维权行动,并非蔡远游个人的行为,与其所在公司瀛海更无直接无关联。当时“三协会”抵制的是所有船公司收取的“铅封费”,而作为不断提高铅封收费、在厦门港口铅封收费水平最高的一家船公司,马士基自然成为“三协会”首要抵制的对象,而并非某人“唯独指责攻击马士基”。
此外,瀛海公司还声明,关于中国船东协会拟就马士基海运相关收费事宜和中国对外贸易合作企业协会举行会谈一事,纯属两协会之间的事务,蔡远游是中国对外贸易合作企业协会从全国各行业协会邀请的诸多谈判代表之一。马士基将蔡远游本人和中国对外贸易合作企业协会相提并论,说是协会与蔡远游拒绝与中国船东协会谈判也是歪曲事实。关于中国对外贸易合作企业协会无法如期和马士基就收费问题举行谈判事宜,该协会早有声明澄清,并非马士基所述情况。
庭审花絮:
马士基律师没执业资格?
29日,庭审开始前,原告和被告进行出庭人员资格核对时,原告发现在被告代理人席上,除了一名代理律师外,还有一位自称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彭某某”。经查,该名主要代理人员系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工作人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甚至也没有律师实习证,但是他却持有马士基中国及其厦门分公司的授权代理文书。
原告对此立即向法庭提出异议: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聘任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代理工作。而作为公民代理,也需要在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备案。
瀛海公司表示,作为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如果公然违反中国的司法诉讼程序、无视中国法律规定,聘请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又以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工作的人员代理案件,则是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庭的公然藐视,也是对当事各方极其不尊重和不负责的行为。记者了解到,30日,瀛海公司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就此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厦门市司法局进行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