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直销须依法

2007-10-21 20:36366

 案情介绍某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是一家外国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家庭清洁用电器产品。该公司在未办理直销经营许可证、取得直销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2005年开始从事直销活动。他们先招收了20多名销售员并与其签订了期限为1~2年的劳动合同,经过公司统一的销售培训后,销售员按照公司制定的销售方法直接到消费者家里销售公司生产的VK135(每台售价为2780.00元)、EB351(每台售价为1580.00元)、PL515(每台售价为2200.00元)等型号的家用吸尘器。销售员销售吸尘器时以小组为单位在

 案情介绍某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是一家外国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家庭清洁用电器产品。该公司在未办理直销经营许可证、取得直销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2005年开始从事直销活动。他们先招收了20多名销售员并与其签订了期限为1~2年的劳动合同,经过公司统一的销售培训后,销售员按照公司制定的销售方法直接到消费者家里销售公司生产的VK135(每台售价为2780.00元)、EB351(每台售价为1580.00元)、PL515(每台售价为2200.00元)等型号的家用吸尘器。销售员销售吸尘器时以小组为单位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每个小组由公司指定一名主任带队。销售员先敲开消费者家门,了解他们目前是否有购货的要求,如果消费者同意购买,销售员便进行示范操作,然后按照公司制定的统一价格进行销售。公司对销售员的计酬方式是:主任每月底薪为700元+点数提成,年底还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销售员每月底薪为500元+点数提成。点数计算方法为:每销售一台VK135加点数20点,每销售一台EB351加点数10点,每销售一台PL515加点数18点,每一个点数可获得14元。

  得到群众举报后,某工商部门开始对该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到2006年5月8日止,已经获得销售收入28.92万元,扣除税金4.9167万元,税后销售收入为24.0036万元。

  该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认为:他们已经于2001年5月31日在工商部门依法经申请领取了营业执照,是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且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就是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家庭清洁用电器产品。因此,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而且他们为沈阳的繁荣、税收及解决下岗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很大贡献。

  某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招募销售员到消费者家中销售产品,其行为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行为,应当先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然后再到工商部门领取直销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当事人虽然依法到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但领取的不是直销营业执照,且没有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某工商部门于2006年6月1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收入24.0036万元,罚款6万元。

  某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对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06年8月11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但在2006年9月26日,某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于2006年9月28日做出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

  评析

  直销于20世纪初期诞生在美国,起因为地价太贵,建固定店铺成本太高。后因其自身具有的优势如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直销业获得了快速发展。直销形式也由最初的单层次直销变为单、多层次直销并存,直至出现传销这一经营方式。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未出现了按直销形式进行销售的企业,几年后即20世纪90年代中期,直销企业在我国就有了"惊人"的增长,一些企业甚至个人打着各种旗号,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金字塔(俗称"老鼠会")欺诈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因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通知,禁止传销经营活动。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后,承诺在入世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引导直销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8月23日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还同时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它不是传统商业中的店铺销售行为。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要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然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直销营业执照,并规定了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等。无论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到我国境内从事直销经营活动,都必须先申请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和直销营业执照,否则就是违法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对于未经批准即没有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和直销营业执照而从事直销活动的,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某家电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招收了20多名销售员按照公司制定的销售方法直接到消费者家里销售公司生产的各种吸尘器,显然完全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的定义,属于直销经营活动。因其没有依法申请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和直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依法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而且工商部门也必须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从行政处罚结果看,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处以没收销售收入和罚款6万元的处罚,也是较为合理的。

  由于我国深受传销之害,为了避免重蹈覆辙,《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企业条件较高,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最低不少于2000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应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保持在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最高不超过1亿元);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及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等等。在这种情形下,现实中有的难以具备直销条件的企业,便想方设法以各种名义非法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这类企业往往缺乏完善的直销管理制度,推销的产品往往也是质量低劣、价格较高。当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要求企业退货时,企业往往置之不理,有的企业根本就已经失去踪影。如果不对非法直销企业加强管理,任其发展,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受到干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为此,《直销管理条例》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除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

  即使是已经申请领取了直销经营许可证和直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也要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例如: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等7类人员为直销员;不得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产品时不得有欺骗、误导等行为;等等。否则,违反有关规定,同样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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