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今日起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

2009-06-01 15:321142


  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正式实施。此项政策要求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类等十项业务。各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按照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主要内容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都下发到外汇局各地分局审批。

  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也由总局下发至分支机构。

  涉及到财产转移的还包括,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据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去年四季度开始,外汇局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措施,包括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收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在对3万美元以下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收结汇额度管理的基础上,将来料加工企业的收汇比例提高到30%,并进一步简化了有真实出口背景企业审核程序;指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提高企业集团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的积极作用。

  一系列措施有效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困难,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外汇局统计显示,尽管从2008年四季度开始,随着国际市场需求的下滑,以及国内经济增长的放缓,我国出口和进口增速呈现不同程度回落,而且由于进口回落速度快于出口,贸易顺差止跌回升,但从全年情况来看,我国货物贸易总体上仍保持平稳增长。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的前4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也表明我国外贸形势维持3月份好转迹象,显示出企稳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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