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去杠杆环境下的ABS业务机会
在近期金融去杠杆持续升级、监管不断趋严的环境下,信托业务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在此,笔者聚焦资产证券化业务,就金融去杠杆环境下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机会进行浅析。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作者:肖殿斌
在近期金融去杠杆持续升级、监管不断趋严的环境下,信托业务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在此,笔者聚焦资产证券化业务,就金融去杠杆环境下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机会进行浅析。
监管政策收紧下的机会
在监管政策收紧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业务机会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体现在受托业务增加以及投资机会增加两个方面。第一,MPA考核的影响。根据央行有关MPA考核的规定,如果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中任意一项不达标,或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MPA考核即为不达标,落入C档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性质的资本和杠杆情况中,资本充足率又是其核心指标。另外,2017年一季度开始,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中的广义信贷指标,会对广义信贷增速指标造成较大影响,在对银行资产充足率的影响中也有体现。对于银行而言,如果要提高资本充足率,通过补充资本金来提高分子的方法相对而言周期较长且难度较大,但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风险资本从而压缩分母的方法相对方便。因此,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善资本充足率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强,将给信托公司带来更多的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业务。
第二,私募ABS风险权重的明确。据媒体报道,有地方银监局拟明确银行投资私募ABS优先级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如果投资私募ABS的风险权重与发放自营贷款的风险权重一样的话,则私募ABS的性价比会明显降低。对于银行而言,配置私募ABS的意愿降低,将要求更高的产品收益率。因此,虽然在发行流程上私募ABS比银行间市场CLO继续保持便利快捷的优势,但发行成本的上升,势必导致银行今后减少私募ABS的发行规模,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银行间市场CLO的发行工作。这也会给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受托业务带来更多机会。
第三,发起银行以本行理财资金通过层层嵌套承接本行次级,不能认定为资产真实出售,无法削减风险资本、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发起银行没有对外真实出售次级,一方面是因为不愿意将资产的超额利润让渡给外部投资者;另一方面是次级的定价机制尚未建立,买卖双方难以达成共识。但是,如前述理由,今后发起银行向外部投资者真实出售次级的需求会增强,将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次级的机会。尤其是,银行如果投资次级,需要按照《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要求计提1250%的风险资本,会极大地制约银行投资次级的意愿。信托公司应该充分利用该政策壁垒,把握竞争对手尚不充分的绝佳机会,先行开拓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次级投资市场。具体产品上,车贷、信用卡债权、个人消费贷款等小额分散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为风险分析手法逐步成熟、基础资产的历史数据较为充分,且公开披露信息相对透明、资产的超额利差可观,所以该类产品的次级投资无疑是具有超额收益的品种。
第四,虽然目前监管政策收紧,但监管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认可态度不变,政策上仍然持支持态度。例如,《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中明确提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产。此外,2016年12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明确特殊目的信托可以作为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信托型ABN为非金融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
提升受托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
受托管理能力是资产证券化业务链条中信托公司无法被替代的核心竞争力。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上,信托公司应理解受托工作是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系下信托公司的职责分担,不能据此就将自身定位仅限于通道角色,应该以受托工作为抓手,提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综合服务能力。
受托工作对提升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综合服务能力的积极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提升作为资产证券化结构安排人的能力。信托公司可以以受托工作为契机,建立与评级机构、律所的持续沟通机制,从受托工作中学习资产证券化技术,提高自身的技术专业能力,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实现通道角色的转变。作为联系优质客户的有利工具。能够发行银行间市场ABS的客户通常都是比较优质的客户,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受托工作,建立与优质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相比于承销商的发行前期服务,信托公司在后期存续期内的客户维护上更有优势。作为拓展机构投资者的有利工具。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受托工作,了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群体。同时,信托公司应该重视投资人关心存续期内基础资产表现水平的投后需求,在受托工作上努力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存续管理为契机建立与投资人的联系,为未来信托公司参与产品销售打下基础。此外,稳定的受托管理能力也是信托公司和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前提。信托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信托的受托人,在了解基础资产的表现上较其他中介机构有近身优势。信托公司对基础资产的充分理解,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产品设计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也是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投资的必要条件。
综上,信托公司应当积极把握金融去杠杆环境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机会,通过集中公司资源建设专业化团队,致力于提升受托管理能力及综合服务能力,将资产证券化全链条服务打造成信托公司的拳头产品。
(作者 肖殿斌 任职于紫金信托创新发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