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情妇受贿160万,帮聋哑狱友抠鱼刺救命获缓刑三年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9月12日消息,福建省福州市原副市长时小雨(已判刑)与情妇姚丽艳共谋,帮助多家公司解决房地产项目的相关问题,收受贿款160万元,还将部分贿款用作新房首付
陈卿媛/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姚丽艳 资料图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9月12日消息,福建省福州市原副市长时小雨(已判刑)与情妇姚丽艳共谋,帮助多家公司解决房地产项目的相关问题,收受贿款160万元,还将部分贿款用作新房首付。案发后姚丽艳被抓,因在看守所帮聋哑人抠鱼刺等三次救助病危同所在押人员的行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2017年5月8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姚丽艳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没收赃款160万元上缴国库。
曾是低调的口腔专家
根据姚丽艳的公开资料显示,她出生于1964年,毕业于福建医科大学,曾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工作,职称是主任医师、副教授,是福建省口腔领域的专家之一。她擅长口腔病理、牙体牙髓病诊治,曾承担省厅级的科研项目研究。
2013年3月,时小雨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福建省纪委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6月12日,姚丽艳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根据媒体此前报道,姚丽艳离异多年,是位单亲妈妈,平时为人处世热情友善又很低调,她在口腔疾病治疗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准,周围的人都很尊重她,案发后同事都很惊讶,有同事称:“我们都没有想到她会出事。”
2014年11月20日,时小雨涉嫌受贿人民币230万元、港币30万元一案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通过微博进行直播,姚丽艳在庭审时也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庭作证。
姚丽艳证言,她2007年经同学介绍认识了时小雨,2008年确定情人关系,俩人约会地点多在姚丽艳家中。时小雨涉嫌受贿的金额中,有160万是她和时小雨共谋收取的。
时小雨在庭上承认与姚丽艳存在男女关系。
与情夫共谋获160万元
检察院指控,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4月间,被告姚丽艳与情夫时小雨共谋,利用时小雨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取160万元贿款。
时小雨 资料图
考虑到姚丽艳主动到纪检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并全额退缴贿款160万元,且姚丽艳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三次救助病危的同所在押人员,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姚丽艳刑事责任,因她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建议对其她从宽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姚丽艳与时任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小雨共谋共同收受3次贿赂共160万元。
证人庄某证实,2008年上半年,他找到姚丽艳,请她找时小雨帮忙尽快解决房地产项目的土地置换问题。时小雨在当年下半年就将该项目附近的另一块土地提供开发。庄某便让姚丽艳到他办公室取走了30万元。
姚丽艳供诉称,她拿了庄某的30万元后,就将收钱的事儿告诉了时小雨,时小雨让她把钱留着。
证人严某表示,2009年时周某正开发一地块项目,新建的东水北路从旁边经过,但道路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留小区出行通道,周某请托他找时小雨帮忙解决。
严某找到姚丽艳请她转达给时小雨,不久后,在姚丽艳的安排下,他们4人汇聚在一家茶馆喝茶,周某立即告诉时小雨他的难处,时小雨表示会尽力帮忙。
在时小雨的帮助下,周某房地产开发小区的道路出口问题得以解决。随后,他将30万元拿给姚丽艳,并让姚丽艳向时小雨表示感谢。
严某与人合伙开办一家公司,2005年,公司开发的“某山庄”住宅项目,因该项目紧邻一家混凝土搅拌站,噪音和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某山庄”开发。2006年下半年,严某结识了时小雨,向时小雨反映搅拌站对”某山庄”项目的影响。
2008年后,严某叫姚丽艳找时小雨催办搅拌站搬迁的事。不久后,搅拌站搬迁到新址。
时小雨证实,他帮严某解决问题后,严某提出要送给他100万,他让严某把钱交给姚丽艳就行。其后,严某先后几次共拿100万元给姚丽艳。
姚丽艳供诉称自己拿到这100万后,将其中的50万元借给了梁衍锋,在与时小雨共同商议后,将剩下的50万元作为首付供了一套房子。
多次抢救狱友获缓刑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医师,姚丽艳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疗常识,三次救助同所在押的突发病人。
2014年8月13日中午,在押人员张某(女)在接受民警讯问过程中,突然产生胸闷、胸痛等症状,接着就晕倒在地不省人事。
姚丽艳应值班民警协助要求,到提审室参与救助工作,姚丽艳通过紧急处理后,张某的病情得到缓解,后被送往市立医院抢救。医院诊断张某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张某事后反映她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就有一直服用速效救心丸的习惯。
2014年10月中旬,与姚丽艳同监室在押人员王某(女)突发癫痫病,姚丽艳等人发现后采取急救处理,及时通知管教干部将王某转送到医院进行处理。
同年11月中旬,与姚丽艳同监室的聋哑在押人员刘某(女)吃饭时不小心被鱼刺卡住,姚丽艳用一根棉签成功将鱼刺拔出。
庭审时,姚丽艳对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称其存在自首、从犯情节,且在羁押期间,积极救治三名危重在押病人,均构成重大立功,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姚丽艳为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姚丽艳主动到福建省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姚丽艳提供时小雨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情况和线索,并在羁押期间能多次积极抢救在押的病人,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
姚丽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在提起公诉前退清全部赃款。综合全案,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姚丽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适宜社区矫正工作等,对她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定姚丽艳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160万元悉数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