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这些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再是13%了!
大家都知道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4月28日出台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吗?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大家都知道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4月28日出台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吗?
根据这份最新的文件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也取消了13%的出口退税率。那么,从这个9月起,这些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都已经发生变化了哦!
出口退税率变化时间
根据37号文中的第三条规定,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出口退税率变化的时间界点为出口日期2017年8月31日。
出口退税率变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商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粮食、食用植物油;
二、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三、图书、报纸、杂志;四、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而在13%税率取消之后,上文提到的部分商品增值税税率变更为11%,主要包括以下类别: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同时,其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也由13%调整为11%,具体商品种类及其相关商品代码可以在文末“文件速递”中下载相应列表。
出口退税率变化具体如何执行
对于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其业务适用出口退税率按照购进时税率确定,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对于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其业务适用出口退税率以其出口时间确定,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让我们登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直观地操作一下:(以下为虚拟业务申报,仅作为例子使用,以商品名称“原按13%征税的其他干、盐制的墨鱼及鱿鱼”,商品编码为03074990001为例)
“海关商品码”模块查询退税率变化等信息
(1)可以看到该商品名称及征税率、退税率均为13%,起始日期为2017年1月1日,终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文件执行日期为2017年7月1日。
(2)可以看到该商品名称及征税率、退税率均为11%,起始日期为2017年7月1日,文件执行日期起。
因此,文件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以后,系统的申报商品名称均由“原按13%征税的其他干、盐制的墨鱼及鱿鱼”改为“按11%征税的其他干、盐制的墨鱼及鱿鱼”,相应退税率及征收税率从13%降为11%。
在“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及“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模块,可以对比看出,出口日期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及之后,文件涉及商品的退税率变化。
(1)出口日期为2017.08.31取得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时,退税率仍为13%。
(2)出口日期为2017.09.01取得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时,退税率为11%。
结 语
9月已经开始了,出口日期的时间节点2017年8月31日已过,文件涉及商品退税率都将调整为11%,若在2017年8月31日之后出口原先取得的文件涉及商品1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率将更改为11%,大家一定要注意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