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专业渠道 尽快解决纠纷
2009-05-25 11:17344
一、案情介绍
中国出口商A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至7月14日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近40万美元的蹦床,支付方式为OA30天。应付款日届至后, B公司并未依约支付货款,同时还指出A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侵犯其专利权、未采用特定原材料生产以及延迟交货等问题,并要求A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此后,买卖双方各聘请中国律师进行了多次谈判,但始终未达成一致, A公司遂于2006年8月正式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进行追讨。
二、案件处理
B公司指出A公司存在如下问题:第一,A公司没有使用美国进口的M弹性带,造成产品安全隐患;第二,A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第三,A公司与B公司的顾客直接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A公司在国内其他供应商中散布有关B公司的谣言,对其声誉造成影响;第五,A公司延迟交货导致B公司下家主张罚金。对于B公司的指责,A公司也提出如下抗辩:第一,双方从未就产品的材料进行明确约定,A公司只对最终用品的品质负责;第二,专利权一直为自己所有,只是通过供应蹦床给B公司使用,产品的买卖并不代表对专利权的转让;第三,B公司的客户直接与己方联系,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从未签署任何独家代理协议,即便B公司与其客户曾签署此类协议,也不应约束A公司的行为;第四,A公司为B公司生产的货物现在还在生产线上,从未对其声誉进行恶意毁损;第五,B公司拖欠货款在先,A公司出于风险控制考虑才停止供货。
通过对案情的仔细研究,并与A公司主要负责人深入会谈后,中国信保认为:双方争议最大的专利权和产品质量问题,在A公司追讨的初期B公司并未提出,且在双方争执不下时,B公司还曾多次要求A公司继续出运货物。虽然B公司提出诸多的理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索赔,但综合B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判断,B公司提出的各种理由只是其拖欠货款的借口。中国信保在美国当地的律师采取了相对强硬的措施,与买家展开了多次谈判,最终迫使买家于2007年3月全额支付欠款。
三、案件启示
(一)抓住问题核心,及时介入。
国际贸易中,买家拖欠后会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甚至要求反索赔。出口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经验不足,缺少必要的专业渠道,常常在前期的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或与买方僵持不下,国内律师往往也无法发挥实质作用。中国信保介入此案后,查明买家无法提供产品因更换材料而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核实了专利权归属这两大核心问题,从而判断债务人拖欠的深层原因是经营发生困难,现金周转存在问题。而后续调查进一步表明,债务人已经从其它渠道获得供货,圣诞期间的经营表现良好,现金周转问题可能有所好转,于是在判断A公司对买家的债权是正当的情况下,向买家施加了较大的压力。。
(二)借助海外专业律师,施加压力。
本案初期A公司曾聘请了国内律师来应对买家在国内聘请的律师,但双方律师无法就争议达成和解。由于B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在国内聘请律师对其形成的压力十分有限,因此中国信保介入之后,通过美国当地的资深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要求B公司全额付款。B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企图自行应付,但在我公司律师清晰的分析和强大的压力下不得不聘请律师应对。双方律师在就证据等方面进行多次深入沟通后,对方律师最终也承认A公司的债权是合理的,B公司有付款的义务,最终达成了还款协议。
(三)理性对待还款协议,尽快解决纠纷。
还款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还款的金额,还款的时间以及还款的方式,同时还包括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免责条款,仲裁条款等等。此案在还款协议谈判的过程中,双方曾经就还款协议仲裁地的选择存在分歧,B公司坚持在美国进行仲裁,而A公司则倾向于在中国进行仲裁。考虑到此案债务人还款意愿比较明确,而且中国信保在美国具有强大的律师团队,在保证还款条件有利的情况下,中古欧信保建议A公司接受在美国进行仲裁的要求。最终债务人按照还款协议如期支付了欠款,这也表明在还款协议谈判的过程中,需要抓住核心内容,促使纠纷尽快解决,避免因谈判时间过长引发新的风险。
综上所述,对于复杂的案件,出口商应当尽快聘请专业的机构,通过其专业知识,利用海外律师施压,尽快签订合理的还款协议,保障自身的权益。
中国出口商A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至7月14日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近40万美元的蹦床,支付方式为OA30天。应付款日届至后, B公司并未依约支付货款,同时还指出A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侵犯其专利权、未采用特定原材料生产以及延迟交货等问题,并要求A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此后,买卖双方各聘请中国律师进行了多次谈判,但始终未达成一致, A公司遂于2006年8月正式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进行追讨。
二、案件处理
B公司指出A公司存在如下问题:第一,A公司没有使用美国进口的M弹性带,造成产品安全隐患;第二,A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第三,A公司与B公司的顾客直接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A公司在国内其他供应商中散布有关B公司的谣言,对其声誉造成影响;第五,A公司延迟交货导致B公司下家主张罚金。对于B公司的指责,A公司也提出如下抗辩:第一,双方从未就产品的材料进行明确约定,A公司只对最终用品的品质负责;第二,专利权一直为自己所有,只是通过供应蹦床给B公司使用,产品的买卖并不代表对专利权的转让;第三,B公司的客户直接与己方联系,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从未签署任何独家代理协议,即便B公司与其客户曾签署此类协议,也不应约束A公司的行为;第四,A公司为B公司生产的货物现在还在生产线上,从未对其声誉进行恶意毁损;第五,B公司拖欠货款在先,A公司出于风险控制考虑才停止供货。
通过对案情的仔细研究,并与A公司主要负责人深入会谈后,中国信保认为:双方争议最大的专利权和产品质量问题,在A公司追讨的初期B公司并未提出,且在双方争执不下时,B公司还曾多次要求A公司继续出运货物。虽然B公司提出诸多的理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索赔,但综合B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判断,B公司提出的各种理由只是其拖欠货款的借口。中国信保在美国当地的律师采取了相对强硬的措施,与买家展开了多次谈判,最终迫使买家于2007年3月全额支付欠款。
三、案件启示
(一)抓住问题核心,及时介入。
国际贸易中,买家拖欠后会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甚至要求反索赔。出口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经验不足,缺少必要的专业渠道,常常在前期的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或与买方僵持不下,国内律师往往也无法发挥实质作用。中国信保介入此案后,查明买家无法提供产品因更换材料而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核实了专利权归属这两大核心问题,从而判断债务人拖欠的深层原因是经营发生困难,现金周转存在问题。而后续调查进一步表明,债务人已经从其它渠道获得供货,圣诞期间的经营表现良好,现金周转问题可能有所好转,于是在判断A公司对买家的债权是正当的情况下,向买家施加了较大的压力。。
(二)借助海外专业律师,施加压力。
本案初期A公司曾聘请了国内律师来应对买家在国内聘请的律师,但双方律师无法就争议达成和解。由于B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在国内聘请律师对其形成的压力十分有限,因此中国信保介入之后,通过美国当地的资深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要求B公司全额付款。B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企图自行应付,但在我公司律师清晰的分析和强大的压力下不得不聘请律师应对。双方律师在就证据等方面进行多次深入沟通后,对方律师最终也承认A公司的债权是合理的,B公司有付款的义务,最终达成了还款协议。
(三)理性对待还款协议,尽快解决纠纷。
还款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还款的金额,还款的时间以及还款的方式,同时还包括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免责条款,仲裁条款等等。此案在还款协议谈判的过程中,双方曾经就还款协议仲裁地的选择存在分歧,B公司坚持在美国进行仲裁,而A公司则倾向于在中国进行仲裁。考虑到此案债务人还款意愿比较明确,而且中国信保在美国具有强大的律师团队,在保证还款条件有利的情况下,中古欧信保建议A公司接受在美国进行仲裁的要求。最终债务人按照还款协议如期支付了欠款,这也表明在还款协议谈判的过程中,需要抓住核心内容,促使纠纷尽快解决,避免因谈判时间过长引发新的风险。
综上所述,对于复杂的案件,出口商应当尽快聘请专业的机构,通过其专业知识,利用海外律师施压,尽快签订合理的还款协议,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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