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或由商务部划转银监会管理

2017-09-01 12:592073

金融改革力度加大的同时,租赁等业务归口部门划转的消息不胫而走。从多方获悉,融资租赁有望由商务部划转银监会管理。“最终还要等主管部门发文。”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来源:中国经营报


金融改革力度加大的同时,租赁等业务归口部门划转的消息不胫而走。从多方获悉,融资租赁有望由商务部划转银监会管理。“最终还要等主管部门发文。”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或将划转


“按照G20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要求,凡是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和行为的机构都要纳入金融监管,适当的监管是为了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中国内地的金融监管也确实正在强化。2017年7月高规格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后,重要金融领域和环节都已显现出加强、穿透监管的态势。作为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融资租赁,亦难以例外。


记者从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处获悉,融资租赁业务正在酝酿由当前的商务部监管划转至银监会监管。在此之前,按照“三定方案”,银监会负有对金融租赁的监管责任。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也正因如此,在融资租赁“开闸”之时,这个领域由商务部负责监管。不过,在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其金融属性越来越得以强化,因此,近年来,亦有不同层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职权的探讨。


前述接近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对融资租赁监管职权的调整,还未正式下发文件,目前的监管工作也仍由商务部履行。


就此,本报记者向商务部新闻处询问求证,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未能收到回复。作为可能承接融资租赁监管的银监会,亦未表态。


不过,记者向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询问融资租赁监管权限是否存在划转的可能,得到的回答是,“我们听说过此事”。


“可能要归银监会监管了,会从机构监管变为行为监管,对资金端的审核更加细化。”一位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一位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研究的学者也向本报记者提及了内容相似的说法。


此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练就“火眼金睛”,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整治金融乱象;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前述行业专家表示,按照G20要求,我们进行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方面的改革,包括对银行、相关金融机构,整体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个是国内风险,一个是国际风险,因为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金融改革有很深的国际国内背景。


多头管理


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向商务部门备案,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2004年,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目前由流通发展司管理。在此之前,租赁行业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管理职能由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


谈及审批流程时,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融资租赁企业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享受优惠政策。11个自贸试验区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确认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税务局负责。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的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关于主管部门对融资租赁资金来源的监管,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茂清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周茂清认为,融资租赁现在三分天下,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企业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从事融资业务,却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显然是一个矛盾。应当有相关部门协调,就如何进行统一监管作研究,拿出政策建议,完善融资租赁的制度建设。


记者比较商务部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现,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在准入、高管人员、盈利情况、监管细则等方面有较多不同。


商务部要求融资租赁内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1.7亿元。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则规定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管理人员方面,商务部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要求为,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本报记者梳理发现,银监会的监管办法中对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等都有具体的比例要求,但商务部的管理办法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


亟须规范


“近两年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势头迅猛,资金规模已突破两万亿元。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经营模式单一、经营品种匮乏、资金不足、行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周茂清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模式单一、资金来源渠道受限成为了行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也导致了目前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发展的不均衡状况。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5年底,40家已开业的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达16314.25亿元。而截至2016年底,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比上年底增加2543家。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截至2016年底,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仅为215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从单个企业看,总资产超过百亿元的企业达33家,资产规模居前的几家融资租赁公司规模仅同排名中游的金融租赁公司相当。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尽管到目前有七八千家融资租赁公司,除掉规模上千亿、百亿元的公司,剩下的每家平均资产并不高,行业发展不健康,很多公司成立之后可能就没有什么业务。”


“融资渠道少,贷不到钱也是制约租赁公司发展的主要原因,监管变化后,一批劣质企业可能会被淘汰。”一位租赁公司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目前很多租赁企业业务雷同,很多在做回租业务,实际上就是类银行业务,反映了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模式单一的问题。”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面对目前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发展瓶颈,受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监会监管,应是落实金融工作会议统一监管的要求,便于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银行通道业务。与此同时,随着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未来或可在融资渠道方面享有与金融租赁公司相似的待遇,这将对行业中优质企业良性发展带来助益,也或将出现行业整合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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