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因重大事项披露违法遭处罚下周公开致歉
8月16日,*ST准油(002207.SZ)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因三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而遭受行政处罚。
作者:李万钧 来源: 号外财经网
《号外财经》讯
8月16日,*ST准油(002207.SZ)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因三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而遭受行政处罚。
同日,*ST准油发布《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公告》,该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定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17:00,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新疆证监局本次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如下处罚决定:一,对准油股份处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秦勇处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三、对常文玖、王燕珊处以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宗振江处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经查明,准油股份存在以下三项违法事实,均属于未按规定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是准油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2015年9月15日,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和准油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秦勇签订《借款合同》,由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 23,467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同日,准油股份与嘉诚中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准油股份为秦勇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合同》系秦勇以准油股份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在未履行公司用印程序的情况下私自调用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准油股份公章。该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准油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审议程序。秦勇未及时报告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未能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二是准油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创越集团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期间,秦勇指使准油股份以员工借支备用金的形式向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2,785 万元,其中 2014 年划转资金 7 笔,金额计 450 万元;2015 年划转资金 22 笔,金额计 2,254 万元;2016 年划转资金 2 笔,金额计 81 万元。 2016 年 2 月 5 日,在秦勇策划下,准油股份以向第三方支付重组保证金名义,与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准油股份向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产重组履约保证金 2,000 万元。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 2,000 万元资金后于同日转入新疆广华投资有限公司(受秦勇及创越集团实际控制),再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3 由广华投资转入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准油股份以员工借支备用金和支付重组保证金的形式转出资金共计 4,785 万元,最终收款人和使用人均为准油股份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其交易实质为准油股份与创越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上述关联交易准油股份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准油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2015 年 9 月,准油股份与四川融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1,000 万元设立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准油股份出资 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2015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更为 50,000 万元,其中准油股份追加认缴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由 400 万元增至 20,000 万元。上述事项准油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准油股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对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时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信息的有关规定。公司也未在 2015 年年度报告和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关于重大关联交易和担保合同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调查期间,准油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除了与嘉诚中泰的保证合同,收回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