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流程
来源:镇江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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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信托业务解析
信托公司依托信托制度优势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平台资源优势,将会产生双赢的效果。信托业务中,信托计划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融资租赁资产的退出渠道。信托公司可以成为投资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纽带;同样,承租人采用租赁方式融资,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租赁公司又可以成为承租人和信托公司的连接纽带。
(一)信托与融资租赁的合作仍有较大潜力
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350家,比上年底的1026家增加324家,企业总数增长31.6%。整个租赁行业的合同余额已经超过了以债权股票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占比。
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在业务性质上存在共性,都有很强的金融服务的中介功能。融资租赁业具有向银行借款和负债经营的优势,但资金来源有限,除资本金以外,主要依赖于向银行借款或接受投资人的委托融资租赁资金。信托融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负债融资,也可以股权融资,结构性融资,有较宽的资金来源,但不能从事向银行借款等负债业务。
对很多租赁公司来说,信托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双方合作不仅手续上较为简便,而且信托的介入能够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一条固定的融资渠道。融资租赁项目同步发行信托产品,不仅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还形成了时间短、收益快的盈利模式。对信托公司而言,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于设备使用密集的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等项目,融资租赁会在未来带来巨大的融资机会,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为信托公司创造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
自2012年以来,信托发行的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大幅攀升,据大智慧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6月12日,相关集合信托计划已发行超过100款。而在2012年前,每年发行的数量仅为个位数。可以看出,信托与融资租赁的合作已越来越为各方所重视,但相较于信托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信托与融资租赁的业务合作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信托与融资租赁合作的典型业务模式
1、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借助租赁公司的项目资源、专业管理经验,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在资金运用上由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在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中,较为普遍是采用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其具体做法为:由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某个或多个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入形成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受让该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并以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未回收租金的账面余值的折现值作为该次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的标的。在整个环节中,第三方为承租人担保,设备供应商作出设备回购承诺,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所有权作抵押为承租人进行担保。承租人、担保方、设备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承担租赁风险,使风险充分分散在有关各方之间。
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加速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动,在效果上等于扩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规模,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本困惑,为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新机遇。同时信托公司也找到了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新载体。
2、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如果得到出租人的支持,可以采取把设备销售的应收债权贴现或折让的策略。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应收账款,及时收回资金。而信托公司则联手租赁公司通过提供应收账款的信托化管理服务和受让价差获取收益。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利用租赁的平台实现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在西方,企业的应收账款的信托化管理是企业外包账务的常见形式,也是实现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
3、与银行合作的单一信托模式
此种模式下,租赁公司主要是由银行指定。通过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借助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商业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借款资金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此外,还有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单一信托模式。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收益权对外转让,由商业银行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租赁资产收益权单一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收益权,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4、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首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即租赁公司将资产出售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这一模式适合金融租赁公司,但目前还未有信托公司参与发行。其次是信托型ABN(资产支持票据),即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由信托公司担当SPV的ABN,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业内自2012年起便开始信托型ABN的准备工作,但因各种原因至今迟迟未能落地。
(三)信托公司的应对
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与信托的合作组合在实际中还会有很多模式创新出现。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公司在合作过程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直接参与到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去。一种是信托公司购买设备转租给租赁公司最终转租承租人,另一种是信托公司直接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作为投资顾问参与。
信托公司需要继续加大创新产品的研究,充分依托信托制度优势,进行金融产品上的组合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信托服务,从而带动自身业务的发展。
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信托业务从实质上讲,包含着两个业务过程:一个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资金,与委托人办理信托业务这一过程。另一个是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信托资金运作到融资租赁业务上,办理融资租赁这一过程。这两个过程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下面我们分别就这两个过程进行说明。
(一)委托人办理信托的过程
1、信托公司与客户进行洽谈,了解客户的信托资金额,运作意向,对收益的预期等情况,介绍信托项目的风险承担、收益的分配、报酬的收取等内容。
2、双方达成协议后,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公司为委托人开立信托账户并单独核算,不得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其他委托人资金混淆。委托人划入信托资金。
3、信托合同期满,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的方式归属委托人。
4、信托公司在信托终止后,做出《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向委托人报告信托资金的运作及收益情况,产生的费用和支付的信托报酬,以及信托公司所尽的管理责任情况。
5、委托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未取回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对该笔信托进行代保管处理。
(二)信托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过程
1、企业向信托公司提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申请后,信托公司对承租人进行审查,分析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同意融资后,双方就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洽谈和确定。
2、信托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租赁标的物的《购销合同》,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第三方信用提供担保的,信托公司还要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信托公司还可能要求供应商或第三人提供回购担保,与回购担保人签订《回购协议》。
3、信托公司按照《购销合同》的支付条款,向供货商付款,在标的物抵达承租人处后,对信托公司进行通知,信托公司会同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进行验收。
4、购入租赁物的发票抬头应是信托公司,承租人应对租赁物办理以信托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以确保信托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控制租赁物损失的风险。
5、在租赁标的物安装完毕后,信托公司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通过检查租赁物是否运行正常,对承租人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控制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风险。
6、租赁期满,在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通常情况下,信托公司与承租人办理租赁物转让手续。转让时可以由承租人支付少额的转让价款。
(三)办理信托与融资租赁两过程的关系
1、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所使用的资金为委托人的信托资金。
2、在信托资金运作前,信托公司向委托人介绍运作项目的情况,由委托人对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和具体运作的项目、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确认,并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然后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确认的内容进行运用。
3、信托收益的来源为信托资金运用的收入(租金收入),信托公司在信托收益分配日在扣除信托费用、信托税金和信托报酬后将全部信托净收益分配给委托人。
4、信托运作项目(融资租赁到期)终止,同时信托资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