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南非追偿案件的启示
2009-05-21 16:23709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国内出口A公司向南非买家B公司出口一批价值约3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A150天。B公司承兑提货后,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并停止与A公司的一切联系。由于此项出口交易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随即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件处理
接到A公司委托授权后,中国信保立即与买家取得联系。通过初步调查,了解到B公司规模较小,实力有限,此次拖欠货款的原因是无法按时从最终买家收回货款,导致其流动资金紧张。经A公司与B公司多次磋商,B公司表示愿意分期偿付。
2007年6月,A公司与B公司准备签署正式的还款协议,但B公司提出,还款的前提条件是A公司书面指示B公司的南非代收行(也是B公司的开户行)“允许承兑人对承兑汇票款项分期支付”。根据URC522第19条第2款之规定:“在跟单托收中,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分期付款。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货款已收妥后才能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我们认为B公司的要求符合国际贸易结算的正常规则。但接下来A公司与其国内托收行的交涉却历时数月,直到2007年10月,托收行仍未按要求发出指示,还款协议沦为一纸空文。
在此期间,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濒临破产,且解决债务问题的态度日益消极。对此,中国信保一方面加大追讨力度,另一方面对B公司的偿债能力展开深入调查。通过对B公司的资信调查,发现B公司当前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无论其申请破产或A公司对其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A公司最终都将难以挽回其出运损失。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暂时不对B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给予B公司一定的时间和机会扭转危机局面,同时持续向B公司施加压力,密切监控其经营和资产变化,督促其尽快还款。在B公司了解到A公司提出的积极、务实的债务解决方案后,B公司的还款态度也明显好转,并愿意立即支付第一期款项,以示诚意。
三、案件启示
(一)追偿工作中,出口企业的全力配合至关重要。
一般的拖欠案件,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方面看,货款逾期的最初阶段一定是追偿的最佳时期。但本案中,由于托收行始终未能发出“允许分期付款”的指示,贻误了追偿的大好时机,而最终A企业反馈其托收行未发“指示”的原因竟是“从未操作过此项业务”。如上文中引用的URC522相关规定,在托收委托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托收行向代收行发出“允许分期付款”的指示是贸易双方将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改为分期还款方式的必要条件,是国际结算中常规的业务操作。而现实情况却是,国内某些基层银行由于缺乏国际业务经验,难以提供及时、全面的国际结算服务,而扭转这种局面又非一日之功。那么,出口企业在遇到此类具体问题时,就要多角度、多渠道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积极主动地协调、推动相关进程,而不是被动等待或轻言放弃。如本案中,A公司可以向托收行详细解释URC522的相关规定或援引其他银行的同类业务操作供托收行参考,或者A公司可以向托收行上级银行反映其业务需求,通过其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指导推动托收行的工作,从而保障追偿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掌握买家动态,因势利导。
在追偿工作中,要时时把握债务人拖欠后的财务变化和心理动态。首先要摸清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而探究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在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通过专业的追偿手段和技巧“迫使”或“激发”债务人的还款意愿,既要给债务人施加压力,又要尽可能维持其持续的还款能力,因势利导,力求以较低成本、较高效率取得较大收益。
2006年11月,国内出口A公司向南非买家B公司出口一批价值约3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A150天。B公司承兑提货后,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并停止与A公司的一切联系。由于此项出口交易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随即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件处理
接到A公司委托授权后,中国信保立即与买家取得联系。通过初步调查,了解到B公司规模较小,实力有限,此次拖欠货款的原因是无法按时从最终买家收回货款,导致其流动资金紧张。经A公司与B公司多次磋商,B公司表示愿意分期偿付。
2007年6月,A公司与B公司准备签署正式的还款协议,但B公司提出,还款的前提条件是A公司书面指示B公司的南非代收行(也是B公司的开户行)“允许承兑人对承兑汇票款项分期支付”。根据URC522第19条第2款之规定:“在跟单托收中,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分期付款。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货款已收妥后才能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我们认为B公司的要求符合国际贸易结算的正常规则。但接下来A公司与其国内托收行的交涉却历时数月,直到2007年10月,托收行仍未按要求发出指示,还款协议沦为一纸空文。
在此期间,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濒临破产,且解决债务问题的态度日益消极。对此,中国信保一方面加大追讨力度,另一方面对B公司的偿债能力展开深入调查。通过对B公司的资信调查,发现B公司当前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无论其申请破产或A公司对其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A公司最终都将难以挽回其出运损失。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暂时不对B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给予B公司一定的时间和机会扭转危机局面,同时持续向B公司施加压力,密切监控其经营和资产变化,督促其尽快还款。在B公司了解到A公司提出的积极、务实的债务解决方案后,B公司的还款态度也明显好转,并愿意立即支付第一期款项,以示诚意。
三、案件启示
(一)追偿工作中,出口企业的全力配合至关重要。
一般的拖欠案件,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方面看,货款逾期的最初阶段一定是追偿的最佳时期。但本案中,由于托收行始终未能发出“允许分期付款”的指示,贻误了追偿的大好时机,而最终A企业反馈其托收行未发“指示”的原因竟是“从未操作过此项业务”。如上文中引用的URC522相关规定,在托收委托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托收行向代收行发出“允许分期付款”的指示是贸易双方将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改为分期还款方式的必要条件,是国际结算中常规的业务操作。而现实情况却是,国内某些基层银行由于缺乏国际业务经验,难以提供及时、全面的国际结算服务,而扭转这种局面又非一日之功。那么,出口企业在遇到此类具体问题时,就要多角度、多渠道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积极主动地协调、推动相关进程,而不是被动等待或轻言放弃。如本案中,A公司可以向托收行详细解释URC522的相关规定或援引其他银行的同类业务操作供托收行参考,或者A公司可以向托收行上级银行反映其业务需求,通过其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指导推动托收行的工作,从而保障追偿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掌握买家动态,因势利导。
在追偿工作中,要时时把握债务人拖欠后的财务变化和心理动态。首先要摸清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而探究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在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通过专业的追偿手段和技巧“迫使”或“激发”债务人的还款意愿,既要给债务人施加压力,又要尽可能维持其持续的还款能力,因势利导,力求以较低成本、较高效率取得较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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