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两种模式及常见问题释疑
跨境担保采用“境内担保+境外放款”的模式。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来源:外联发商务咨询
跨境担保采用“境内担保+境外放款”的模式。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全球授信:在满足监管和外汇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通过其海外机构直接对跨境集团(境内母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可以根据境外具体情况,设立SPV公司)开展全球授信业务;境内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见下图)。
(1)在征得提供担保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同意及银行内部审批后,由海外机构直接占用母公司或核心企业的信用额度,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2)由境内银行的海外机构落实对跨境担保的境外企业的贷款用途监管及贷后管理,确保境外企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
二是内保外贷: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由境内银行对海外银行提供跨境担保,承担第一性保付责任,再由海外银行对境外企业提供跨境融资。境外融资价格随行就市,需要进一步了解当地的税务及法律规定(见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以跨境担保境外融资替代境内企业对外直接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后,再行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内保外贷业务的境外资金用途须符合当前的监管规定。
跨境担保政策释疑
Q:某国有企业对境外子公司境外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主要担保责任,是否需要到外汇局登记?
A:需要。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实行登记管理。该规定并不以担保人是否承担主要担保责任为条件。
Q:某公司计划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外贷款,并由该公司与境外放款单位签订代偿协议,若境外子公司违约,则由该公司使用境内资金进行代偿。该代偿协议是否需要在外汇局登记?登记后是否可以正常履行代偿协议?
A:需要登记。该代偿协议属于内保外贷。根据29号文的规定,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实行登记管理。代偿协议需要履约的,该公司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的购付汇。
Q:某公司计划通过境内银行担保获得的境外贷款以收购境外机构股权。根据29号文操作指引的规定,通过内保外贷资金获得境外机构股权的,该公司既要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也要办理境外投资登记?
A:需要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但无须办理内保外贷登记。该业务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但是该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境外投资行为,因而必须要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登记。
Q:某公司计划通过内保外贷收购一家由境内公司100%持股的境外公司股权。而根据标的公司最新的境外审计报告,其50%以上资产在境外。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A:可以。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因此,29号文操作指引的该项规定已失效。
Q:某中资企业向境内银行离岸部借了一笔外汇贷款,境内兄弟公司计划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请问是否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A:不需办理担保登记,但须办理外债登记。
(以上内容由UDC搜集整理,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