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自动延续的,是否有效?

2017-08-16 17:49 16389

作者︱何志杰来源︱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

作者︱何志杰

来源︱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为应对这一法律规定,不少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采取各种方式试图在规避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同时减轻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劳动者)继续留在甲方(用人单位)工作,但没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直至重新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怎样呢,值得大家思考。下面,作者通过案例与大家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案号:(2016)粤0308民初925号


2014年12月1日,李某入职德邦物流公司(下称德邦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第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合同到期后继续留在甲方工作,但没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直至重新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4月23日,德邦公司以李某殴打同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于是,李某据此提起仲裁,主张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与年休假工资等请求,仲裁委基本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德邦公司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德邦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李某)合同到期后继续留在甲方工作,但没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直至重新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公司处工作,双方应受原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李某主张《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德邦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剥夺了李某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德邦公司在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从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月开始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因此,一审法院确认被告应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29520.8元。


律师说法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劳动者)继续留在甲方(用人单位)工作,但没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直至重新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约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主要理由有:第一,该约定实际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约定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未续签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故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第二,虽然该规定使得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但可通过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决劳动者的相关权利问题;第三,《劳动合同法》要求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符合立法精神。


第二张观点认为,这样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未签劳动合同就需支付二倍工资。主要理由有:第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合同的约定免除,否则将实际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导致劳动者丧失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第二,此种规定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定,如果司法实践认可这一做法,则用人单位可故意拖延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第三,如认可这种做法,则用人单位可随时以不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而规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上述案件的法官同样也是持第二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而“合同到期后乙方(劳动者)继续留在甲方(用人单位)工作,但没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直至重新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上就是免除了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上述约定的意图是将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无限延展,延展到此后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合同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然而,上述约定却使得作为劳动合同最核心要素的合同期限变得极不明确,有违合同法理,不能视为合同的变更。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时,如双方并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三年(或其他固定期限)”或其他类似约定,因为此类约定对合同顺延的期限是固定的,这样并未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可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属于有效的规定。


在(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70号案件中,陈某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招商人寿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劳动合同自动延续3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招商人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该劳动合同约定三年期满后如果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应自动延续三年。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对陈某与招商人寿公司继续生效,陈某与招商人寿公司在合同到期后钧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延续三年。因此,陈某起诉称招商人寿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风险提示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样也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继续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本文讨论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方法,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这种约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而非在规章制度进行约定。其次,应约定具体的延续期限。否则,用人单位类似的约定,很有可能会比裁判机构认定为无效,这样同样会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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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合同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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