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管首例夫妻档“老鼠仓”现形 业内建议多管齐下优化市场环境

吴黎华 |2017-07-21 17:2935026

近日,东方证券前首席投资官兼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齐蕾及其丈夫乔卫平于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买卖股票非法获利一案告破,齐蕾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乔卫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万余元。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吴黎华


打击证券市场“老鼠仓”仍然仍重道远。


近日,东方证券前首席投资官兼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齐蕾及其丈夫乔卫平于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买卖股票非法获利一案告破,齐蕾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乔卫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万余元。


这也是首例告破的“夫妻档”“老鼠仓”案件。业内指出,随着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完善、证券市场诚信氛围的形成和监管技术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老鼠”将在阳光下现形,等待他们的必定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夫妻合谋 近40台电脑下单


据了解,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齐蕾利用其负责东方证券自营的11001和11002资金账户管理和股票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掌握了上述账户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齐蕾伙同其丈夫乔卫平控制并操作“罗某兴”“厉某春”“厉某平”“汪某华”等四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齐蕾管理的东方证券自营资金账户买卖“永新股份”“三爱富”“金地集团”等相同股票197只,成交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36亿元。其中,单向买入趋同交易金额计3.92亿元,单向卖出趋同交易金额计651万元,双向趋同交易金额计1.78亿元,非法获利金额累计1658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蕾、乔卫平犯罪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最终,齐蕾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乔卫平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万余元。


资料显示,齐蕾原系东方证券首席投资官兼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其丈夫乔卫平原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督导。2004年9月至2015年6月,齐蕾在东方证券证券投资业务总部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负责东方证券自营子账户的管理和股票投资决策等工作。2015年6月20日,东方证券曾发布公告称,“为完善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王国斌先生关于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报告、齐蕾女士关于申请辞去公司首席投资官职务的报告,上述辞职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上述两人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此后,齐蕾一直未露面。


据介绍,该案线索来自深交所异动快报。根据深交所线索,调查组在进场之前即已基本锁定东方证券自营部门。2016年7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先后到东方证券总部、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分别将齐蕾、乔卫平带走审查。证监会办案人员透露,齐蕾夫妻二人分工明确,交易下单主要由乔卫平负责,尤其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二人规避调查意图更加明显,齐蕾仅在出差期间进行过有限几次的下单交易。乔卫平一方面利用自己担任营业部督导的优势,通过热自助及大户室电脑下单;另一方面又指使他人在其朋友任总经理的券商营业部下单,妄图扰乱监管视线,切断账户与自己的联系。


除此之外,齐蕾夫妇在证监会行政调查阶段不主动配合调查,试图推出他人顶包账户交易,以切断跟齐蕾之间的联系。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调查组锁定并证明乔卫平使用过的电脑近40台,其中乔卫平为规避调查还使用了多台营业部办公电脑下单。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透露,齐蕾、乔卫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亲友代为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及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共计3315.67万元。


7月1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经查,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四大问题:一是投资研究管理内控薄弱,个别基金投资运作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的约定;二是交易头寸管理控制松懈,多次发生基金可用头寸透支问题;三是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个别投研人员未如实向公司报备直系亲属证券投资信息,长期存在投研人员在交易时间内未上交手机的情况;四是通讯工具管理弱化,内控制度缺少对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定期抽查要求,对员工使用外部邮箱未进行监控,电话录音未覆盖全体员工。上海证监局责令东方证券改正。


大数据围剿 “老鼠仓”现形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监管机构查处“老鼠仓”倚仗的技术主要是以“大数据分析”为主的“数字稽查”技术。该技术主要是沪深两大交易所的监测系统。这套监控系统有着强大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并有实时报警等功能,课对盘中异常表现进行跟踪和判断。


而随着“数字稽查”技术不断升级,监管在对案件线索发现、报送的及时性和精准度都得到了极大提高。


此前7月7日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近年“老鼠仓”执法情况。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做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强调,当前,“老鼠仓”违法犯罪仍然时有发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和获利金额大,长期、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案发领域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托管银行蔓延。


证监会办案人员指出,同资管部门相比,券商对自营部门的内控管理相对薄弱,无论是设备管理、还是监控留痕,当时都尚未制定明确的规范,这主要是因为自营部门管理的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考核只关注投资业绩,在合规教育及内控投入等方面不够重视。


需多措并举防微杜渐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查处“老鼠仓”的技术手段正在不断升级换代,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违法成本较低,致使现有监管处罚措施对“老鼠仓”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比较有限。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老鼠仓”已被正式写入刑法并参照内幕交易罪量刑,相比起美国等海外的成熟证券市场,纵观早些年被查处的“老鼠仓”案件,司法部门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另外,虽然一部分“老鼠仓”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有些“老鼠仓”案件最后以“缓刑”收场而未做“实刑”判决,其中不乏一些涉案金额巨大、市场影响较恶劣的案件。“无利不起早”,相对较轻的惩罚手段导致一部分人宁愿铤而走险,以小博大。


此外,专家强调,在防范“老鼠仓”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属机构应当承担第一线责任,应当建立一整套防范制度与措施,例如在投资、交易等办公区安装摄像头,对电话进行录音,交易信息记录,鼓励员工互相监督等。案件发生后,涉事机构不能以涉案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已离职”、属于“个人行为”等托词来回应公众,要帮助“老鼠仓”而遭受损失的广大投资者进行维权。


分析人士表示,仅有上述法律、监管文件的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老鼠仓”问题的整治还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多管齐下,发挥合力,共同优化相关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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