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上演“双胞胎”受益人大会
2009-05-05 14:301079
两个大会同日不同地点相隔30分钟召开。
像少数上市公司因纠纷同时出现“双胞胎”股东大会一样,“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信托计划”也将同时出现两个受益人大会,两个受益人大会仅相隔30分钟。不同之处是一个受益人大会由新华信托发起,在深圳召开,另外一个则由个人受益人周春芳发起,在福州召开。
同日不同地点仅隔30分钟
继昨日证券时报独家报道受益人周春芳拟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消息后,新华信托在其官方网站上也迅速发布计划召开第二次受益人大会的通知。虽然两个受益人大会的召集人不同,但时间却在同一天,召开地点也相隔750公里。
据记者了解,5月3日晚,在获悉周春芳将刊登召集受益人大会公告时,新华信托一张姓高层连夜和周春芳等10位福建籍受益人进行了沟通,希望周能够撤销刊登公告,和解方案之一是改由新华信托发布公告。由于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周春芳的公告5月4日如期见报。
之后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周春芳等受益人称为“不愿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新华信托在其官方网站上“神速”发布了《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召开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其落款时间为5月3日,比周春芳刊登公告的日期早了一天;受益人大会召开的时间也提前到了5月18日9点,比周春芳召集 的受益人大会提早了半个小时。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召集人要想在5月18日召开受益人大会,则应至少在5月4日前公告 大会的召开时间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5月3日是周日,是“五一”长假的最后一天。从新华信托网站上可以看出,该公司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公告均在工作日发布,在休息日刊登公告极为少见,而5月3日晚新华信托高层尚在和周春芳等投资人沟通。
周春芳召集受益人大会将成为国内首例个人投资者召集的信托受益人大会案例。如果新华信托也同日召开受益人大会,将出现一个信托计划同一天出现两个受益人大会的奇特现象。
受益人大会议案相互PK
新华信托刊登的公告显示,其召集的受益人大会上将审议如下内容:一是“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信托计划”运作情况通报,此议案与周春芳召集的受益人大会 第一议案内容吻合;二是“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信托计划”下一阶段投资运作初步计划的通报;三是审议受益人在2009年5月15日17点前向受托人提交 的书面合规议题。
周春芳提出的议案则相对尖锐。除了要求通报投资动态以外,周的议案还将审议研究决定由信托受益人委托中介机构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事宜;研究决定是否暂停本信托计划项下一切投资活动;研究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本信托合同。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相关材料看,双方召集受益人大会程序都是合法的,但由于该信托合同规定“更换受托人、改变 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因此,关于提前终止信托合同议案的通过将有很大难度。
知情人士介绍,双方下一步的举措将集中在对其他受益人的争夺方面。因为信托合同规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信托单位的受益权参加,方可召开。
退出问题浮出水面
据记者了解,“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信托计划”部分受益人和受托人新华信托之间矛盾的根源,在于投资者是否能够提前退出该信托计划,而此矛盾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信托PE产品退出所遇到的尴尬局面。
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私人股权信托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 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等问题。但目前信托 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因此通过IPO退出存在一定障碍。
此外,PE产品中途退出 也存在一定的障碍。由于不像证券信托产品那样每日有产品净值,PE产品中途退出时很难衡量其现金价值,这样就很难找到接盘的买家;另外由于投资期限较 长,PE产品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因此有信托人士建议,在购买PE信托产品时投资者要和受托人和管理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做好长期投资准备。
新闻链接
曾经的“双胞胎”股东会
双份股东大会的案例曾经在资本市场上发生过,但也仅仅是个案。
2004年1月14日上午,宏智科技(600503,现更名华丽家族)同时在福州美伦华美达大饭店召开了离奇的“双份”股东大会,只是一个股东会在四楼展宏厅举行,另外一个股东会在三楼三狮厅举行。
两个股东大会分别通过了不同的决议。其中,由第一大股东王栋召集的宏智科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董、监事会成员换班的决议;由当时在任董事会召开的股东大会则否决了董、监事会成员换班的议案。宏智科技后被上证所公开谴责。
同日不同地点仅隔30分钟
继昨日证券时报独家报道受益人周春芳拟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消息后,新华信托在其官方网站上也迅速发布计划召开第二次受益人大会的通知。虽然两个受益人大会的召集人不同,但时间却在同一天,召开地点也相隔750公里。
据记者了解,5月3日晚,在获悉周春芳将刊登召集受益人大会公告时,新华信托一张姓高层连夜和周春芳等10位福建籍受益人进行了沟通,希望周能够撤销刊登公告,和解方案之一是改由新华信托发布公告。由于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周春芳的公告5月4日如期见报。
之后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周春芳等受益人称为“不愿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新华信托在其官方网站上“神速”发布了《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召开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其落款时间为5月3日,比周春芳刊登公告的日期早了一天;受益人大会召开的时间也提前到了5月18日9点,比周春芳召集 的受益人大会提早了半个小时。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召集人要想在5月18日召开受益人大会,则应至少在5月4日前公告 大会的召开时间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5月3日是周日,是“五一”长假的最后一天。从新华信托网站上可以看出,该公司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公告均在工作日发布,在休息日刊登公告极为少见,而5月3日晚新华信托高层尚在和周春芳等投资人沟通。
周春芳召集受益人大会将成为国内首例个人投资者召集的信托受益人大会案例。如果新华信托也同日召开受益人大会,将出现一个信托计划同一天出现两个受益人大会的奇特现象。
受益人大会议案相互PK
新华信托刊登的公告显示,其召集的受益人大会上将审议如下内容:一是“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信托计划”运作情况通报,此议案与周春芳召集的受益人大会 第一议案内容吻合;二是“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信托计划”下一阶段投资运作初步计划的通报;三是审议受益人在2009年5月15日17点前向受托人提交 的书面合规议题。
周春芳提出的议案则相对尖锐。除了要求通报投资动态以外,周的议案还将审议研究决定由信托受益人委托中介机构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事宜;研究决定是否暂停本信托计划项下一切投资活动;研究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本信托合同。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相关材料看,双方召集受益人大会程序都是合法的,但由于该信托合同规定“更换受托人、改变 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因此,关于提前终止信托合同议案的通过将有很大难度。
知情人士介绍,双方下一步的举措将集中在对其他受益人的争夺方面。因为信托合同规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信托单位的受益权参加,方可召开。
退出问题浮出水面
据记者了解,“新华信托·天慧投资一号信托计划”部分受益人和受托人新华信托之间矛盾的根源,在于投资者是否能够提前退出该信托计划,而此矛盾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信托PE产品退出所遇到的尴尬局面。
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私人股权信托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 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等问题。但目前信托 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因此通过IPO退出存在一定障碍。
此外,PE产品中途退出 也存在一定的障碍。由于不像证券信托产品那样每日有产品净值,PE产品中途退出时很难衡量其现金价值,这样就很难找到接盘的买家;另外由于投资期限较 长,PE产品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因此有信托人士建议,在购买PE信托产品时投资者要和受托人和管理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做好长期投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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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双胞胎”股东会
双份股东大会的案例曾经在资本市场上发生过,但也仅仅是个案。
2004年1月14日上午,宏智科技(600503,现更名华丽家族)同时在福州美伦华美达大饭店召开了离奇的“双份”股东大会,只是一个股东会在四楼展宏厅举行,另外一个股东会在三楼三狮厅举行。
两个股东大会分别通过了不同的决议。其中,由第一大股东王栋召集的宏智科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董、监事会成员换班的决议;由当时在任董事会召开的股东大会则否决了董、监事会成员换班的议案。宏智科技后被上证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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