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军电子票据市场 开辟商业保理“蓝海”
日前,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活动,致力于盘活小微企业存量资产,多渠道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瓶颈。这表明,以应收账款融资、电子商票为主营业务的商业保理行业,又获得了一大政策利好。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陈彦蓉
日前,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活动,致力于盘活小微企业存量资产,多渠道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瓶颈。这表明,以应收账款融资、电子商票为主营业务的商业保理行业,又获得了一大政策利好。
借助于金融科技的浪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据了解,深圳煜新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煜新保理”)与中国平安旗下的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开发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自今年1月上线以来,其交易额已破百亿元。作为新兴的非银金融行业,商业保理正以电子票据业务为生力军,凭借丰富的融资渠道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渐已成为直面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撬动供应链金融蓝海的有力工具之一。
商业保理市场前景广阔
当前,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类型包括银行保理、票据贴现、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等。自2012年商务部发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来,商业保理获得了国家层面政策的肯定,从此迈入规范发展的快车道。
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在全国企业总数中占比超过九成,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曾表示,随着企业赊销比例加大,账期延长,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越来越大,2016年年底已达到12.6万亿元。在社会总需求下行的背景下,广大中小微企业对加速资金周转特别是收回应收账款、兑现收益的需求日趋强烈。
在此背景下,商业保理在我国迎来了爆发式增长的市场空间。
据第五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6》测算显示,2016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服务的中小企业超过10万家,预计至2017年年底,商业保理业务有望达到8000亿元,“十三五”末将达到万亿元级规模。
煜新保理总经理苑鲁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供应链融资链条中,应收账款票据化已成为必然趋势,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正呈现井喷之势,这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可发挥出有效作用。
借力金融科技迭代升级
事实上,票据具备了支付和融资的两类属性,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2016年8月,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单张票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
诚然,电子票据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带动了商业保理市场的发展,但实际上,商业保理行业仍然面临着交易风险增大、资金渠道窄等痛点问题。
票据业务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风险较大。苑鲁南坦言,从纸质票据过渡到电子票据,虽然没有了假票、克隆票的操作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却加大了交易模式的风险。市场上时有出现跑路、票据背飞等情况。
因此,如何更好地完善、控制电子商票业务的风险,成为发展票据行业的重中之重。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金融科技手段,为促进电子商票的迭代升级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互联网技术采用的全新交易方式可以保障电票的交易安全,推广使用可有效改善广大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的现状,从而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应用互联网技术增加传统保理业务中的科技含量,可以赋予业务全新的作业流程。”苑鲁南表示,依托票交所和人行的电票系统,在供应链金融资产流转方面探索高效、安全、快捷的业务模式,并进行复制和推广,是实现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的有效路径。
保理风险仍需防范
实际上,商业保理不单单是一种商业行为,更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当前,商业保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才刚刚兴起,需要市场的培育,也需要国家层面的认可和重视。因此,做好风险控制,便成为保障行业初期发展的奠基石。
在苑鲁南看来,金融的本质是风控。从核心层来说,作为商业保理含有一种信用授信,更多的需要看买方信用,比如买方企业的资产情况、行业地位、付款能力等,从而使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消灭在萌芽状态。
具体来讲,保理公司需要全面、细致、真实掌握供应链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比如企业的合同签署、法律条款、历史合作记录、产品在业内的优势等细微层面。此外,还需要了解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记录等相关情况。
此外,作为新兴行业,保理业务仍迫切需要法律和相关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事实上,当前我国已有近4000家的商业保理公司,但真正专注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的公司却不多,商业保理行业发展仍需突破多项瓶颈。
其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可以开展以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条件的保理业务以及以何种形式开展涉及承兑汇票的保理业务,成为行业内普遍关切的问题。
苑鲁南表示,问题核心在于基于商业保理公司与卖方之间的保理关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取得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可以基于保理关系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样取得票据权利,还有待相关制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