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逃汇、套汇 !最高处罚涉案金额30%(详解1.19亿美元外汇违规案)

2017-05-26 23:0711334

5月25日,外管局通报了10例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主要涉及企业利用虚假贸易合同,重复使用报关单、发票;个人利用多个境内账户进行逃汇、套汇的行为。

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ID:PIAOYOU_Bill)

作者:票友君、21世纪


5月25日,外管局通报了10例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主要涉及企业利用虚假贸易合同,重复使用报关单、发票;个人利用多个境内账户进行逃汇、套汇的行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上述10例外汇违规案件涉及美元、人民币、港元、澳元等诸多币种,最大单笔涉资1.19亿美元。


近期发布的年报显示,2016年外管局以银行为切入点,重点关注企业外汇业务真实性,严查各类外汇违规违法问题,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及交易对手,遏制异常违规资金流动。全年共查处外汇违规违法案件1996件,罚没款金额4.31亿元。


据了解,2017年外汇检查与执法工作的主要思路是:继续以银行为切入点,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严厉打击“逃汇、骗购外汇、非法套汇”等外汇违规违法行为和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跨部门执法合作,加大对各类外汇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通报和警示教育,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处罚案例所依据的法规条款解读汇总


对于公布的10个案例,其中5起为企业逃汇,5起为个人逃汇。处罚依据的法规:


对于企业逃汇:


1、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应该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提供真实的交易单据;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货物贸易指引第三条要求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 从事对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对于个人逃汇:


1、个人外汇管理条例明第七条确不得采取分拆、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外汇管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2、个人买卖外汇需要通过银行进行,通过地下钱庄违反此条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对于处罚的规定:罚金不低,最高达30%


第三十九条、四十、四十五条规定:按照逃汇金额30%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30%以上处罚;处罚金额巨大!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


案例1: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票友君备注: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应该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提供真实的交易单据;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对于如何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按照逃汇金额30%来处罚,按此处罚金额在2281万,即实际的逃汇金额预估在6912万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4506.9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合计3967.70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重复使用已作废海关进口报关单,篡改报关单金额,套用其他公司进口报关单信息,伪造对应的合同和发票,虚构进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8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9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票友君备注:货物贸易指引要求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 从事对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案例5: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为逃避银行真实性审查,重复使用7份发票,分别在两家银行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3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1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6:广东籍车某逃汇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广东籍车某为实现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逃避监管,将其人民币资金多层分散划入刘某等84名个人的账户,再利用该84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冒用因私旅游、赡家款等名义,将435.52万美元违规汇至车某在澳大利亚及香港的个人账户。


车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票友君备注:个人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不得采取分拆、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外汇管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案例7:山东籍赵某非法套汇案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籍赵某为实现大额兑换外汇目的,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划入41名员工个人账户,利用这些员工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办理购汇,再组织人员将所购外汇分439笔全部提取现钞后归集存入赵某个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合计20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其作出罚款70.5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广东籍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广东籍梁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出口贸易货款2403万港元分82笔划转至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后由地下钱庄向梁某及其亲属境内账户分94笔划入195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数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8.6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9:河南籍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3月,河南籍娄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多次向地下钱庄控制的11名个人账户打入资金710万元人民币,由地下钱庄将该资金兑换成外汇汇至娄某指定境外账户,金额合计142.6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3.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山西籍耿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为达到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将其人民币资金分散打入31人的个人账户,再利用31名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兑换成外汇,集中汇至耿某控制的香港个人账户,金额合计117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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