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银行同业纠纷案

2017-05-19 22:3944832

这一案例的典型性,依旧能给金融机构同业合作敲响警钟,也凸显出监管部门系列监管措施出台的必要性

这一案例的典型性,依旧能给金融机构同业合作敲响警钟,也凸显出监管部门系列监管措施出台的必要性


原标题:同业纠纷案例剖析:当抽屉协议遇上“萝卜章”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张奇,李玉敏北京报道

整理:Bank资管(ID:yinhangziguan)


这是一起典型的同业纠纷案例。


湖北银行、农发行根河市支行、四川信托等扮演了这幕戏的主角。虽然事发时间较早,但这一案例的典型性,依旧能给金融机构同业合作敲响警钟,也凸显出监管部门系列监管措施出台的必要性。


2013年初,湖北银行购买四川信托一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向满洲里市绿色家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色家园公司”)提供贷款,背后则是农发行根河市支行提供担保。


不过,此后融资方绿色家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贷款不能按时偿还,一场纠纷在所难免。与此同时,一个关于“抽屉协议”、担保函、“萝卜章”的同业风险事件也被渐次揭开。


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认为,湖北银行在同业投资业务中违规接受担保,《担保函》系员工王某擅自使用根河支行公章。根河支行是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担保的主体资格,授权书上的加盖的印章,从未刻制过也从未使用过。


“抽屉协议”风险


事情的发生早在合同签订之前。


2012年底,湖北银行出具《关于意向购买“四川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的函》称,满足农发行根河支行取得其上级行或有权行对绿色家园公司的授信批复(大于4000万元)等条件后,即付款购买该信托计划。


2013年初,四川信托与绿色家园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为主,金额4000万元,期限24个月,年利率为10.5%,并办理了相应抵押、公正手续。


此后,湖北银行与四川信托签订《川信·满洲里都市绿洲生态酒店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同日农发行根河支行出具《担保函》对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保证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


抵押、公正加上金融机构的担保,这样一个看似安全三方投资实则风险隐患重重。一名股份制银行同业部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之前在同业业务不太规范的时候,相互担保和出具“抽屉协议”的做法的确比较普遍。


2013年12月10日,绿色家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此同时,还款也在出现问题。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四川信托工作人员多次敦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付款,询问抵押材料相关情况。此后,农发行根河支行出具《补充说明》,再次重申为信托产品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担保责任。


2015年1月25日,该信托产品到期,湖北银行未收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主要是由于借款人绿色家园公司无法还本付息。


至此,风险暴露。


违规接受担保担责一半


资金使用方不能按时还款,此前出具了担保函的农发行根河支行也拒绝代偿。


其给出的理由是:湖北银行购买四川信托产品的业务性质已被湖北银监局认定是同业投资业务,存在同业业务制度缺失、项目调查未尽职、违规接受第三方担保的违规情形。


其次,湖北银行在同业投资业务中违规接受担保,而且接受的《担保函》和《补充说明》无效。农发行员工王某在《担保函》上签名以及擅自使用农发行根河支行公章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行为。根河支行是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担保的主体资格。


此外,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向公安部门出具《说明》称:湖北银行取得的内农发银授字第(2011)06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3)”的印章,从未刻制过也从未使用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萝卜章”。


违规接受担保、出具“抽屉协议”、“萝卜章”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该法院认为,农发行根河支行作为法人分支机构,未获得法人授权,对外担保无效。并且湖北银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无疑就银行分支机构为他人担保应当经过法人授权这一法定要求十分清楚,对担保无效存在过错。而农发行根河支行负责人,违规担保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农发行根河支行也应承担责任。


鉴于此,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农发行根河市支行对绿色家园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有接近监管人士指出,银信合作方面,违规接受其他金融机构隐性担保或签署“抽屉协议”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由于担保方不能履行担保义务而导致银信合作类业务纠纷频现,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隐患。


一家国有大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萝卜章扰乱了市场。“从银行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同业风险相对较小,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且授信额度较大,因此一旦涉及到萝卜章风险危害相对较大。”


不过,2014年针对同业业务中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140号文”和“178号文”,要求银行将全部同业业务进行专营,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4月10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文件中也明确表示,要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此外,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对同业业务的治理重点就包括,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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