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监会正制定规范消费金融发展的文件
2017年5月15日,银监会官网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供应链金融
2017年5月15日,银监会官网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立法工作“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要针对突出风险,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制”,其中多个立法项目涉及到消费金融。
《通知》显示,银监会2017年计划完成的立法项目有46项,分为代拟行政法规(4项)、规章(11项)和规范性文件(31项)。其中,直接与消费金融领域相关的是规范性文件中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普惠金融部)、《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普惠金融部、法规部)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普惠金融部)。
根据央行等十部委在2015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由银监会监管,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从事的消费金融实际上可以定性为网络借贷,受到和P2P一样的监管。此前的5月7日,第一消费金融曾独家透露北京有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被当局约谈,被要求实现资金存管,足见当局未将时下新兴的消费金融与P2P进行差异化对待。许多P2P公司转型消费金融来避开监管,只不过是掩耳盗铃之举。
另外,银监会计划在2017年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共16项,分为代拟行政法规(2项)、规章(5项)和规范性文件(9项)。其中,直接与消费金融领域相关的是代拟行政法规中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法规部、普惠金融部)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部)。
前述文件依然剑指互联网消费金融,还涉及到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非银部拟制定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可能会影响到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按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来募集资金,比如中银消费金融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金融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