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又一家持牌系消费金融公司受罚!湖北消费金融或涉严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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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马上消费金融收到重庆银监第一份罚单之后,湖北消费金融收到了2017年湖北银监的罚单,官方资料显示湖北消费金融因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被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据了解这亦是湖北银监局在2017年发出的首张行政处罚单,同时在相关法规处罚力度上属于顶格处罚。
201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为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湖北消费金融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查阅相关法条可以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银行业机构罚款的区间在二十万元到伍拾万元之间,而根据相关法条释义,罚款的幅度与所违法的情形、情节,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的时间都紧密联系的,例如阻碍现场检查,在经过批评教育和责令改正后,很快就能够使现场检查顺利进行,这样就可以从轻发落。如果态度恶劣,经多次批评教育后,才接受现场检查,就应该从重处罚。 资料显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5年4月18日开业的中部首家全国性消费金融机构。公司是由湖北银行联合TCL集团、武商联集团、武商集团发起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注册及总部办公地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湖北消费金融2016年总资产34.8亿元,净资产5.5亿元,净利润0.28亿元。 附湖北消费金融违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不是今年的第一张罚单。3月24日,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今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业的相关条款,被罚款39万元。处罚的原因则是因为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具体违反的条例并未透露。 后据记者了解,马上消费金融被处罚,是因为用户使用其第三方合作伙伴的服务时,在同意授权的相关服务条款中,只写明“同意获取征信”而非获取“人民银行的征信”。因为对于征信方的语焉不详,引起了客户对马上消费金融的投诉。而央行则基于此,下发了处罚决定。 而2016年6月30日,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被罚款15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一栏显示,当事人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发放贷款;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不真实,部分资金被挪用;无合理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上调贷款风险分类,资产质量严重不实。这与去年轰动一时的北银骗贷门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