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租赁业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中国金融租赁的曲折发展历程既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原因,如信用环境较差、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也有其自身融资渠道狭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较弱等原因。
来源:租赁视界
一、 中国金融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中国金融租赁的曲折发展历程既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原因,如信用环境较差、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也有其自身融资渠道狭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较弱等原因。
1、外部原因
从外部原因上看,金融租赁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社会信用、监管制度与法律制度三个方面。
(1)社会信用意识和制度基础薄弱
20世纪90年代,在紧缩银根的宏观政策背景下,企业违约现象较为普遍。征信体系不完善加之地方政府为本地企业违约提供保护,制约了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2)存在多头监管下的竞争和套利
不同种类的租赁公司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而各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来规定解释租赁公司的行为准则,带有强烈的部门局限性,而具有倾向性的扶持政策使整个租赁业处于无序竞争状态。
(3)法律制度不健全,企业维权成本高
从法律上看,首先,混淆融资租赁与贷款行为,认为租赁公司是企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因此租赁合同属于非法;其次,对租赁公司享有的物件所有权保护不力。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在承租企业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过程中,租赁物常被用作偿还债权,出租企业维权难度大、成本高。
2、内部原因
从内部原因上看,金融租赁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融资渠道、风险管理、不当关联交易与盈利模式简单四个方面。
(1)资金实力不足,融渠道狭窄
商业银行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不仅提供了广泛的资金来源,还能有效降低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20世纪80年代末,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逐步从金融租赁业退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渠道银行贷款和股本金受到抑制,难以获得融资,后续资金难以为继,流动性风险凸显。
(2)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薄弱
在行政担保的背景下,租赁公司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行政扶持色彩浓厚。另一方面,企业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当时的金融租赁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多数公司未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租赁项目的决策无需前期风险评估,也没有后期项目跟踪的意识和机制。
(3)控股东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金融租赁公司为规避业务风险,尽可能与关系密切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展业务,造成风险过度集中。另一方面,少数租赁公司被个别企业股东控制,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引发较大的特定风险。
(4)盈利模式简单,议价能力不强
金融租赁公司盈利模式简单,议价能力不强得益于业务规模的高速扩张,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实现利润快速增长。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基本相同,即主要依靠融资租赁的利差和手续费收入。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定价机制基本参照贷款利率,业务集中在电力、钢铁、基础设施等传统行业,客户以大中型为主,租赁公司议价能力不强,加之资金成本高于银行,盈利能力与银行信贷相比没有太多优势。
从收入结构上看,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收入以利息收入为主,手续费和佣金收入为辅。近年来,随着金融租赁行业的转型升级,金融租赁公司的非利息收入逐步上升,目前非利息收入占比平均为40%,高于银行业的非利息收入占比。
二、中国金融租赁业改进的方向
(1)充实长期资金,拓宽融渠道
对于短期资金,金融租赁公司依托母银行背景,通过母行与他行之间交叉授信的方式,能从其他非股东银行获得稳定的低息贷款,有利于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而对于长期资金,金融租赁公司渠道匮乏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主要是受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吸收银行股东存款的限制以及金融债发行资格受限以及审批流程繁琐的制约。因此,银行风险控制与金融租赁公司长期资金来源稳定之间的权衡需要进一步协调,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也是充实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
(2)开拓创新业务,扩大应用领域
中国金融租赁以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业务为主,相对国外而言较为单一,转租赁、杠杆租赁等新型租赁业务在部分公司尚在探索中,业务比重不大;发展新型租赁业务形式是中国金融租赁发展的必然方向。
随着经营实力的不断增强,金融租赁公司加大了产品和业务创新力度,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一是经营性租赁业务取得进展;
二是境内SPV业务模式日趋成熟;
三是业务向国外拓展;
四是开拓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人等终端用户的工程机械厂商直租模式及联合租赁模式,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培育金融租赁公司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模式。
(3)完善公司治理,优化内部控制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大都参照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初步搭建了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三会一层”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并在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公司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
(4)强化风险 管理,确保稳健运行
对于内部控制风险,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已较为完善,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业务流程有待改善。对于法律风险,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租赁物所有权的确权上。
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期间,出租人仅享有合同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不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放弃了所有权中与租赁物使用价值有关的一切功能,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因此,需要以一定的公示方式披露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5)立足融资本质,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租赁具有“融资”向“融物”转换的特色功能,通过经营性租赁资产在出租人资产负债表内而非租赁人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的作用,依托自身加杠杆为实体经济提供生产资料,实现助力企业降杠杆的效果。
既能通过设备租赁为航空、航运等重资产企业提供轻资产运营、保持适度杠杆率的有效手段,也可以通过售后回租,为经济下行期“缩表”压力较大的企业提供保持生产能力、进行产能置换、降低财务杠杆的途径。
伴随着融资杠杆的转换,金融租赁可作为实体经济的杠杆向金融机构转移的渠道,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专业优势。
金融租赁公司要立足融资租赁本质,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完善租赁物选择标准,增强租赁物管理能力。应充分利用租赁资产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政府财税支持、提升经营效率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实体企业需求,积极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帮助承租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突出对接生产端的行业优势,盘活沉淀资产,助力企业升级转型。
回顾中国金融租赁的发展历程,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租赁业的发展经验,中国金融租赁业的转型发展,需要从资金来源、业务拓展、风险管理、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整合创新,更好地发挥金融租赁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盘活中小企业资产融资、降低企业杠杆率水平等功能,在实现自身盈利转型的同时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