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科目与进项抵扣,这么做就对了!(含案例)

2017-03-22 16:3825218

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接受中外媒体采访说到,“去年新增不动产的抵扣,按规定已经抵扣了60%,今年要把剩余的40%结转过来,相应的就会增加抵扣。”

来源:重庆国税


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接受中外媒体采访说到,“去年新增不动产的抵扣,按规定已经抵扣了60%,今年要把剩余的40%结转过来,相应的就会增加抵扣。”

那么今年该如何抵扣剩余的40%呢?会计科目又该怎么做呢?其实很简单哦!小编今天用案例告诉你如何正确的使用新增会计科目,如何进行正确的进项抵扣!懂了的童鞋,请分享此文哦~

先看看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咋抵扣呢?

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简言之:合规取得的不动产当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二年可抵扣40%。

案例分析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用银行存款购进价值1000万的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10万),那该企业如何做会计分录?如何抵扣?

2016年5月1日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5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5月1日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万

         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

   贷:银行存款       1100万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7年5月1日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已抵扣的不动产如何做进项转出?

(一)先看看政策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二)案例解析

甲公司将2016年5月1日,纳税人购买了一栋办公楼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2017年4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为员工食堂,如何计算进项转出额?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此时该不动产净值为900万)  

      不动产净值率=(900/1000)=9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0%=99万元 


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99万元大于66万元,则应首先将66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接着计算“差额”=99-66=33万元,然后将33万元“差额”从44万元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因此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9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30000 

      

2017年5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10000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此时该不动产净值为500万) 

      不动产净值率=(500/1000)=5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50%=55万元 


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55万元小于66万元,则应将已抵扣的66万元转出55万元即可。原用第二年度抵扣的44万元进项税额,可于2017年5月(第13个月)抵扣,因此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50000


2017年5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

不得抵扣的不动产转为可抵扣项目时如何处理?

(一)先看看政策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案例解析

2016年5月1日,甲公司购买一栋楼房1000万元用于员工食堂(进项税额110万,但不能抵扣),后在当年10月将其楼房改造为工厂,请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假设该不动产净值为八成新)

不动产净值率=800/1000=80%

可抵扣进项税额=110*80%=88万元

2016年1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8*60%=52.8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8000

            —待抵扣进项税额     352000    

    贷:固定资产          880000

2017年11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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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进项 增值税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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