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计税贴花误区实务精解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
误区一: 所有的合同都要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误区二: 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误区三: 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不需要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误区四: 未签定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关于应税凭证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误区五: 实收资本需要年年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该年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额贴花。 误区六: 发现实收资本增加就要缴纳印花税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发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如企业在发生资本变更如新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等的情况下,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如企业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发生资本变更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还有发生减资后的增资也不一定要缴纳印花税。 【例】 某企业会计问:2013年,我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并依法缴纳了印花税,2014年2月公司减资20万元,2015年1月企业再增资30万元,也就是说公司现在的注册资本为110万元。我公司应当按10万元还是30万元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若该企业确有证据证明2013年已按100万元缴纳过印花税,那么2015年增资时只需按10万元缴纳印花税。 误区七: 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要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