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辉瑞状告北京辉瑞侵权一审胜诉
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状告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司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4日作出一审判决,美国的辉瑞公司胜诉,获赔20万元人民币。
美国的辉瑞公司创立于1849年,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是在华投资最大的外资制药企业之一。自1995年起,辉瑞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辉瑞”等文字及图形商标。
原告辉瑞公司起诉称,北京辉瑞公司于2004年12月将辉瑞公司的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设立了公司,并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 “辉瑞维格排毒基”。北京辉瑞公司还在网页介绍中进行虚假宣传,自称为美国某生化实验室 “在华授权机构”,具有“高尖端的研发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致力于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暗示其与辉瑞公司存在联系。此外,北京辉瑞公司经销的“辉瑞维格排毒基”因涉嫌欺骗消费者而被诸多媒体曝光,致使辉瑞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多次接到消费者的电话咨询以及受误导的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辉瑞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辉瑞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北京辉瑞公司未经原告辉瑞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的网页上将辉瑞公司的注册商标“辉瑞”与其他元素组合突出使用,用以宣传、销售其产品,客观上起到了与商标相同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误导消费者,构成对辉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北京辉瑞公司在“辉瑞”被核准注册为商标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辉瑞”作为其企业字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辉瑞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损害辉瑞公司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官说,受理这起案件后,法院曾向北京辉瑞公司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但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并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