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来稿| 浅谈贸易交易洗钱及相关警示信号——经过制裁港口是不是就不能玩了

朱勇 |2017-03-14 10:365409

国际制裁范围不断扩大、制裁力度也是不断加大,近几年美英两国更是对众多国际知名银行以违反制裁的名义处以了巨额罚款,甚至是暂停美元业务,吊销执照;而中资银行的也纷纷中枪,卷入洗钱、制裁等相关调查中。

文/朱勇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国际制裁范围不断扩大、制裁力度也是不断加大,近几年美英两国更是对众多国际知名银行以违反制裁的名义处以了巨额罚款,甚至是暂停美元业务,吊销执照;而中资银行的也纷纷中枪,卷入洗钱、制裁等相关调查中。一时间多数银行对国际业务是谨小慎微,但凡交易中直接/非直接涉及到制裁字眼的,都一棒子打死不予受理。如此一来业务是无法展开,银行声誉也是颇受非议。我们今天就参考“BAFT”联合“TCH”2017年2月新鲜热辣出炉的“Guiding Principles for Sanctions Issues Related to Shippingand Financial Products”来探讨下国际贸易业务中是不是航线经过了受制裁的地区就不能做? 


首先来了解几个概念:


BAFT / TCH :


BAFT,全称TheBankers Association for Finance and Trade,贸易融资银行家协会,是美国最大的银行协会“美国银行家协会”的下属组织。

 

TCH,全称TheClearing House Association L.L.C. (TCH),清算所协会(TheClearing House,TCH):成立于1853年,是美国最古老的银行协会和支付公司。它的所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几家商业银行,包括美国银行、纽约梅隆银行、花旗、巴克莱、德意志银行、瑞银集团等,这些银行持有超过半数的美国存款。TCH运营一家支付公司——The Clearing House Payments Company L.L.C.,这家支付公司作为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设施,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及交收服务,每日清算2 万亿美元,占美国自动清算所、资金转移和支票支付市场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GuidingPrinciples for Sanctions Issues Related to Shipping and Financial Products”:由BAFT/TCH成立的反制裁工作小组讨论,归纳总结了世界领先的国际金融机构反制裁专家对融资及运输中涉及制裁事项的处理意见。


制裁


“Sanction”,根据《联合国宪章》,制裁行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如武器禁运、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比较为我们熟知的就是联合国制裁(UN Sanctions) ,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欧盟 ( EU)等。

 

鉴于每个制裁项目的范围内容不尽相同,我们下文将以OFAC对伊朗的制裁举例分析。


OFAC制裁


OFAC制裁是美国发起的经济贸易领域制裁。经济制裁主要包括:


  • 特殊指定国家和个人的制裁(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anctions, “SDN”)

  • 伊朗制裁

  • 叙利亚制裁

  • 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裁

  • 反恐怖主义制裁

  • 反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制裁

  • 古巴制裁

  • 乌克兰-俄罗斯制裁

  • 其他项目制裁


这每一个制裁范围都有严密的美国联邦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予以支持,OFAC有权对可疑财产予以扣押或冻结。OFAC制裁的主旨是禁止美国个人、团体直接/或间接与受制裁的国家/地区/政府/个人/实体发生进出口交易(包括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技术等),也不得采购原产地来源于这些国家/地区的货物;同时也禁止美国居民通过非美国居民开展此类业务。

 

那么,非美国的银行为什么要遵守OFAC制裁规定?究其原因是由于美国综合国力雄踞各国之首,而美元更是最主要的国际结算币种,除非你没有海外分支机构,在美国没有账户,也没有美元业务,仅仅限于本国业务,否则就必须得遵守(2001年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明确了司法管辖实行“长臂管辖原则”。即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有海外分支机构,或在美国境内开有账户,原则上美国法院都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


OFAC对伊朗的制裁


OFAC对伊朗采取的是全面经济贸易制裁(虽然2016年1月就“伊朗核协议”联合国解除了伊朗制裁,美国也宣布解除对其经济制裁,但随后又宣布对伊朗 “弹道导弹计划”实施全新制裁,并于2016年初延长10年制裁期限至2026年),限制内容大致有(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 (ITSR) of U.S.Treasury Bulletin “Publication of Updated 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December 22, 2016)):


§560.201Prohibited importa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from Iran.

不能进口伊朗便宜的货物或服务哦

 

§560.204Prohibited exportation, reexportation, sale, or supply of goods, technology, orservices to Iran.

不能向伊朗出口,转口,销售,提供货物,技术服务支持

 

§560.206Prohibited trade-related transactions with Iran; goods, technology, orservices.

交易不能涉及伊朗的货物,技术或服务

 

§560.208Prohibited facilitation by United States persons of transactions by foreignpersons.

禁止美国居民通过非美国居民展开涉伊业务。

涉伊货物包括:

1.伊朗种植、生产、制造、提炼、加工的;

2.曾经进入过伊朗贸易领域(怎么判断啊?就当伊朗是起运国就好)

 

不包括:

1.经批准进入伊朗的出口/转口货物;

2.经航运,空运,航线经过(pass through)伊朗管辖海域/领空(真的是路过、飘过。。。)或经伊朗港口运送至其他非受制裁地区的且停靠伊朗时和伊朗没有任何的接触(冰清玉洁,没有被伊朗人民摸过哦)

 

因此,即使短暂停靠过伊朗并卸货然后重新装载在同一艘船/同一架飞机或过渡到另一艘船/一架飞机(必须得是同一批货物,而且船上/飞机上不能有其他涉伊的货物装载),然后运送至非受制裁的地的区都应视为非涉伊货物。

 

§560.308Importation of goods.

不能购买伊朗便宜的货物/或服务,并通过其他非海运方式携带入美国

 

§560.403Transshipment or transit through Iran.

不得通过伊朗运输/转运货物至第三国/地区(不是上面的停靠,伊朗人民有接触到货物,或者可以简单理解为重新装卸的船<或其他运输工具>归属于伊朗,是被制裁的),按照OFAC的解释,此条和上面的经过/路过/飘过(pass through)的本质区别在于伊朗人民有没有触碰过货物,货物有没有经伊朗海关,有没有使用伊朗的运输工具(比如通过伊朗的车运送到另一个港口,机场);如是的话则需要视为“来源于伊朗的货物”即使它的原产地是第三国。。。。。(有点绕啊,反正就是这批货物没有和伊朗有任何接触就好。)


“Transshipment” 转船运输


根据海商法“转船运输,转运”是指运输途中于中装港重新装卸及转运(从一艘船到另一艘),UCP里也规定了类似的定义“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或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运输工具)的运输。”,由于装卸过程中存在货物损坏及丢失的风险,多数合同是明确禁止装运的。

 

但为什么会有转运呢?船公司一气从头送到尾不好吗?首先,我们要假设正常的船公司都是基于经济效益最大化设计航线的(最省钱、最便捷的路线),因此,船公司就会在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如发运地直目的地没有直航(海陆空),港口间的休整补给等等后,决定在某某港停靠并转运。

 

所以,没有一间正常的船公司吃饱了撑的会刻意的停靠受制裁的港口,或参与到制裁活动中。

 

综上基于对伊朗制裁的分析,我们可以延伸基于以下几点来判断一笔交易是否涉及OFAC制裁(不是绝对哦):

 

1.运输是否涉及出口/转口至受制裁地区;

2.交易是否涉及受制裁地区生产、制造加工的货物(原产于受制裁地区);

3.货物是否曾经经流过受制裁地区,即使不是受制裁地区原产,但运输通过了受制裁地区;海关/或货物经过了受制裁地区的运输工具转运至目的地(来源于受制裁地区)。

 

看完以上是不是还是不知所云?不明白哪些是受限的交易?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简单的案例来帮助各位理解清楚:

*所有案例的都是假设交易涉及方没有受到制裁。

 

1. 停靠受制裁港口一:

起运地及目的地为非受制裁地区,运输途中船只停靠过受制裁港口,但货物并没有离船,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海关申报记录。

 

分析:货物没有经受受制裁地区的洗礼,可以接受。

 

2. 停靠受制裁港口二:

交易中涉及船只过往/或预计经过受制裁港口,但该笔交易航程不涉及受制裁港口。

 

分析:都说了该笔交易航程不涉及,管这么宽泛干吗?你又不是向船公司提供融资。

 

3. 在受制裁港口转船:

起运地及目的地为非受制裁地区,运输途中船只停靠过受制裁港口,且发生了转运,货物从船A转载至船B(同一批次),但没有任何形式的海关申报记录。

 

分析:货物只要没有经受制裁地区的洗礼,即使发生了转运,只要能证明没有受制裁地区的海关申报记录,船B上还是原来的那批货物,可以接受。

 

4. 货物进入受制裁地区领域:

起运地及目的地为非受制裁地区,运输途中船只停靠受制裁地区卸下货物,经检受制裁地区海关进入受制裁地区领域,然后通过其他运输工具输送至非受制裁的目的地。

 

分析:这就是货物经了受制裁地区人民的手,非受制裁地区原产的货物变成了“来源于受制裁地区的货物”,不能接受。

 

5. Strait ofHormuz (霍尔木兹海峡): 

起运地及目的地为非受制裁地区,查船显示船只经过霍尔木兹海峡,(霍尔木兹海峡是连接波斯湾和印度洋的海峡,亦是唯一一个进入波斯湾的水道。海峡的北岸是伊朗,有阿巴斯港。海峡的南岸是阿曼的飞地穆桑代姆省,其南面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海峡中间偏近伊朗的一边有一个大岛叫做格什姆岛,隶属于伊朗。现时霍尔木兹海峡是全球最繁忙的水道之一。)

 

分析:霍尔木兹海峡虽属伊朗海域,但船只并没有经停伊朗港口,不属OFAC制裁范畴,可以接受,同理适用于其他相似情况。

 

最后,实际发生上面情形时能否接受呢?


首先,你得证明该批次货物不是受制裁地区原产货物,在转船时没有变质,没有和受制裁地区有过任何接触成为“来源于制裁地区的货物”,该船次没有承载其他受制裁货物等;


再次,需视具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政策流程规定,有的机构胃口好,对制裁交易容忍度大,愿意承担较高风险;有的机构则对制裁零容忍,不愿承担任何风险。


最后,毕竟BAFT/ TCH不是美国官方机构,作为银行间的友好协会,他们的解读只是指引。。。。。


参考:”Guiding Principles for Sanctions Issues Related to Shipping and Financial Products” bBAFT & TCH Feb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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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来稿 制裁 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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