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外贸易壁垒信息摘要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提供 | 2009-04-15 13:04 883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的部分国外贸易壁垒信息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的部分国外贸易壁垒信息摘登如下:

  中国禽肉制品出口美国受阻局面仍将继续

  美国对畜禽肉制品采用极其严格的限制措施。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出口国家的肉类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向美国出口肉类的国家首先要向美国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对申请材料审核后,食品安全检验局派出技术考察小组就出口国的检验检疫程序、动物疫情、生产工艺、管理、加工厂设施、员工培训等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要求的给予注册。在生产管理中重点检查食品安全控制系统(HACCP)实施情况。对这些获得注册的国家和企业,食品药品管理局还进行定期派员检查考核。出口国政府必须每年向美方通报符合美国标准的企业名单。动物产品入境后,须在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指定的肉类加工厂生产加工,其加工工艺、生产流程、污水处理等均须符合动植物卫生检验局的规定。特别是尽管中美双方已就卫生体系等效性认可等技术问题通过双边谈判达成了一致,但至今美国政府仍拒绝进口中国的熟家禽制品。

  《2008年美国综合拨款法案》第733条款规定不得将拨款用于制定和实施有关允许中国禽肉产品对美出口的各项工作。《2009年美国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延续了这一规定。中方认为《2008年美国综合拨款法案》733条款和《2009年美国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并不是以健康科学性、适当的风险评估和非歧视原则为出发点,它明显有悖于国际法尤其是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第2.2、2.3、4.2、5.1、8条款及附件c的规定。自2004年4月中方正式向美方提出优先解决熟制禽肉输美问题后,先后4次接待美方考察,2次派员赴美协助完成体系评估工作,促使美方于2005年4月正式认可我熟制禽肉卫生管理体系的等同性,然而至今中国仍然无法实现禽肉和熟制禽肉输美。

  美国颁布和实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2007年以来,美国多次因产品安全问题发生召回。为加强对消费品安全的监控及执法力度,2008年8月14日,美国正式颁布并实施了《2008消费品安全促进法案》(简称CPSIA法案)。该法案在为儿童产品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及安全要求,强化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职能,进一步严惩违反产品指令安全法规的行为。法案及其配套法规的陆续实施,将对我玩具、服装、日用消费品等行业产生深远影响。CPSIA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进一步规范含铅玩具

  CPSIA对儿童产品的含铅量提出了新要求。从2009年至2011年将分三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9年2月10日起,儿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得超过600ppm;第二阶段:从2009年8月14日起,儿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300ppm;第三阶段:从2011年8月14日起,儿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100ppm。此外,从2009年8月14日起,儿童产品所使用的油漆和类似表面涂层中的铅限量将由目前的600ppm降为90ppm。

  目前,已进入第一阶段的实施。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09年2月10日发布声明,规定生产、进口、分销或出售下列产品将不受上述儿童产品中铅限量不得超过600ppm的限制:由特殊天然材质制造的儿童用品,如纯木、纯棉、纯毛或经CPSC认定含有极微量铅的金属或合金;1985年后印刷的普通儿童读物;无色或染色纺织品(不含皮革制品、塑料制品和PVC产品)和含有非金属装饰的针织品,如婴儿毯。一般情况下,即使上述产品被检测出铅含量超过600ppm,CPSC也不会直接对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进行处罚。若CPSC裁定某商家明知某儿童用品铅含量超过600ppm却继续进口、分销或出售,该商家将被起诉,其所售商品将以违反儿童产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

  自2009年2月10日起,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对其生产、进口及分销的产品履行铅含量超标报告义务。

  (二)玩具上加贴可追溯性标签从2009年8月14日起,所有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和包装上加贴溯源性标签或其他永久性的鉴别标签,完整标签内容包括:产品生产的日期和地点;产品批次的相关信息,如批次号、检验号码、或其他类似号码(新增要求);产品制造商的信息;产品符合相关认证的信息。

  (三)将自愿性标准ASTMF963转化为强制性标准从2009年2月10日起,ASTMF963-07将成为强制性标准(关于易燃性要求的4.2条款和附录A4除外)。2009年8月14日后,CPSC将联合消费者代表、儿童产品制造商和行业专家对该标准进行讨论、评估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安全要求、标签要求和测试方法:吞食或吸入儿童产品中的磁铁部件所导致的伤害或风险;有毒物质具有球形末端的玩具;半球形物体;绳、索、橡皮圈等;电动玩具。

  (四)对某些儿童产品实行强制性第三方检测按照CPSIA的规定,2008年11月12日起,所有涉及到儿童产品安全法令法规的产品的生产商及进口商都必须提交样品给CPSC认可的测试机构进行检测,以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每批产品必须随附证书,并在CPSC和海关要求审查时提供。不同儿童产品或测试项目的合格评定机构清单发布时间和第三方测试时间参见下表。

  CPSC在CPSIA实施后发布了若干规则对何为其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了解释。

  2008年10月3日,CPSC公布了《某些儿童用品第三方测试;评定联邦法规法典第16编第1303部分符合性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通告》。对测试儿童用品是否符合“铅涂料禁令”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条件做出了规定。该法规已于2008年9月22日生效。

  2008年10月31日,CPSC公布了《某些儿童用品的第三方测试;评定联邦法规法典第16编第1508部分、1509部分,和/或1511部分符合性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的公告》,对测试婴儿床和奶嘴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条件做出了规定。该法规于2008年10月22日生效。

  2008年11月17日,CPSC发布了《某些儿童用品的第三方测试;关于评定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16编第1501部分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的公告》,即确定打算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用品是否由于小部件,存在窒息、吸入或摄取危险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要求的公告。该规则于2008年11月17日生效。

  2008年12月22日,CPSC发布了《第三方认证评核机构检测儿童金属首饰含铅量的认证规定》。规则规定机构须符合有关的认证规定,才有资格就儿童金属首饰进行检测,以评定其金属和金属合金部件的含铅量是否符合600ppm和300ppm水平的规定。此规则已于2008年12月22日生效。

  根据上述四项CPSC发布的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要获得合格的资格,必须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的合作组织(多边互认协议签署方认证机构)的认可,以及必须向CPSC就该项认证登记,并获其接纳。协议签署方认可机构的名单可在互联网上查阅,网址为i鄄lac.org/membersbycategory.html。该项认证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17025:2005国际标准,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认证范围亦必须明确为包括符合CFR第16编各相应部分规定的检测。第三方检验机构必须以电子方式,向CPSC提交证明其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副本和认证范围证明文件,以进行登记。

  (五)对玩具中的6种邻苯二甲酸盐实施控制CPSIA第108章对玩具中的6种邻苯二甲酸盐实施控制,即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从2009年2月10日起,永久禁止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DEHP、DBP和BBP含量超过0.1%。临时禁止所有可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DINP、DIDP、DnOP含量超过0.1%。这里的儿童玩具专指《美国玩具法定标准》中定义的、为12岁以下儿童玩耍和使用而设计的消费品,但不包括自行车、操场娱乐设施、乐器和体育用品(除非这些产品为儿童玩具附件);儿童护理用品主要指专门为3岁以下婴幼儿设计,用于帮助其睡眠、进食、吃奶及出牙(长牙)的产品。

  (六)其他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外,CPSIA还对玩具和游戏产品广告的标志、耐用保育产品的注册提出了要求。

  该法规定,任何含有直接购买方式或订购产品信息内容的产品广告,必须在产品上或产品旁边标明《联邦危害物质法案》(FHSA)要求的相关适用警告语。法规规定了产品广告中警告语必须使用的语言、格式和分布位置。制造商、进口商或OEM生产商有义务把这一产品广告的要求告知零售商,零售商也应主动向供应商咨询相关内容。2008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定的要求适用于网络广告。2009年2月10日起,适用于产品目录和其他印刷材料。

  对耐用保育产品的注册,该法提出:随产品一起为消费者提供一份已付邮资的消费者登记表;制造商应保存产品持有人的登记表,包括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信息,以提高产品召回的效率;在婴幼儿耐用品和儿童学步车上永久标注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及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制造商应保存登记表至少6年。

  欧盟新指令抬高产品进口门槛

  近年来,欧盟频繁出台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抬高产品进口门槛,其对贸易的影响不容忽视。

  全面更新玩具安全指令欧盟现行的玩具安全指令为1988年制定的88/378/EEC指令,1993年93/68/EEC指令对其做出修订。其后欧盟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对部分特殊玩具加强管理,但未再出台综合性指令。2008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新的玩具安全指令草案,旨在全面更新其玩具安全立法。该草案禁止在儿童玩具生产过程中使用易致癌、致突变、影响生育的物质;限制镍等物质的使用量;依严重程度禁用或限用致过敏的芳香剂等。此外,该草案还在玩具的标签及合格标志、生产商及进口商的责任、成员国市场监督机构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新指令将于近期正式公布,并于公布后20日生效。新指令为玩具生产商规定了2年的过渡期。

  2008年我国玩具出口额达86.3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22.1亿美元,占同期我国玩具出口总额的25.6%。大部分中国玩具生产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位于全球产业链的底端。欧盟出台新的玩具安全指令将提高欧盟玩具市场的准入门槛,对我玩具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密集出台能耗产品环保设计框架指令实施细则

  欧盟自2007年8月正式实施有关能耗产品(Energy-usingproducts,简称EuP)环保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后,近期又连续出台了4项该框架指令下的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了《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EC关于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闭模式下电力消耗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EC)No1275/2008号委员会法规》,规定了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在待机和关闭模式下的最大耗电量。

  2009年3月18日,欧盟发布了《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EC关于非定向家用电灯生态设计要求的的委员会法规》以及《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EC关于无整体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以及能够操作上述灯泡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并废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55/EC的委员会法规》,对上述产品的最低能效要求做出规定。

  2009年4月6日,欧盟发布了《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32/EC关于外部供电装置无载荷条件下耗电量和平均活动功率生态设计要求的委员会法规》,规定了外部供电装置无载荷条件下耗电量和平均活动功率的强制性要求。

  上述实施细则对相关产品的能耗要求规定了较高的标准。根据Eup框架指令,不符合各项实施细则最低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在欧盟市场销售。这意味着,欧盟进口相关能耗产品的门槛进一步提高。

  修订电子电气两指令2008年12月3日,欧盟发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的修订提案。提案的范围和定义都更为明确,同时提高了指令与其他欧盟法规(如废弃物框架指令、REACH法规、产品市场监管指令等)的兼容性。两个提案将提高现有条款的执行力度,减少对业界的管理负担。

  WEEE指令修订提案的主要内容有:协调生产商的注册和报告义务,各成员国的注册机构可以互相协作;依据成员国对电子电气设备的消耗情况制定有区别的回收目标,标准为成员国过去两年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平均重量的65%;规定设备的回收利用包括设备的整体再使用,设备回收利用率标准将提高5%。

  RoHS指令修订提案的主要内容有:澄清了指令的范围和定义;引入产品的CE标志以及EC合格声明;分阶段将医疗器械、控制和监控仪器纳入到RoHS指令的范畴;对几种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物质依据REACH法规进行评估以考察将来是否纳入限制物质范畴。

  上述指令修订提案通过后将对有关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回收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大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的负担,进一步提高电子电气设备的进口门槛。

  俄罗斯采取进口汽车标准、认证及海关检查措施

  汽车标准及认证俄罗斯汽车认证标准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歧视性,并且变动较为频繁,检验项目不断增加,让企业无所适从。2008年,俄罗斯刚刚引入欧-III标准,自2010年起又将采用欧-IV标准,而且该标准主要针对进口汽车,国内生产的汽车无需达到欧-IV标准即可在俄罗斯国内销售,整车认证的检验项目也从2007年的18项逐步增加到2008年的55项。

  目前,中国与俄罗斯都采用欧-III标准,但俄罗斯不承认中国的标准体系和认证。中国车辆在出口前需先由中国国内认证,企业出口俄罗斯前,仍需在俄罗斯进行认证,给企业造成很大的不便。同时,从欧-II标准到欧-III标准再到欧-IV标准,只需要变更发动机的检验和认证即可,但俄罗斯在变更进口汽车的认证标准后,要求整车进口的所有零配件都必须重新进行认证,极不合理,提高了企业的认证和检验费用。

  向俄罗斯出口的汽车必须经过俄官方指定机构认证,但认证时间长、认证费用高、认证的有效期短。据中国企业反映,俄罗斯对车辆部件之一的车底盘认证需6个月,对车身认证需3个月,两种零配件的认证时间总共达到了9个月,而认证的有效期只有4个月,造成企业每一笔交易都需要重新认证。同时,在申请俄罗斯认证的过程中,企业通常无法安排生产,已经生产的车辆也只能库存,极大地提高来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根据俄罗斯的相关规定,国外汽车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直接申请俄罗斯汽车标准认证的资格,所有的认证工作必须由俄罗斯国内进口商申请,再由俄罗斯官方指定的专家到生产企业进行检验,中国企业不仅需要承担各项检验费用,各种差旅费等也均由中方承担,获得俄罗斯汽车检验认证的费用已由原先的10万欧元上升到50万欧元。此外,俄罗斯国内标准体系管理极为混乱,各州之间标准不互认,产品进入俄罗斯境内不同的地区市场,还必须获取不同地区的认证。

  针对自中国进口的卡车实施专门检查

  根据俄罗斯海关的规定,2008年在“俄罗斯汽车质量认证中心”下设了一家机构专门检验中国进口卡车,该机构不仅可以在一般贸易和边境贸易的通关环节实施检查,而且还有权对已经进入俄罗斯国内经销环节的中国卡车实施检验,一旦检验出与俄罗斯质量标准不符,将对进口商和经销商征收高额罚款,并将涉及的进口商和经销商列入黑名单,在申请下一次认证时,俄罗斯还可拒绝批准。

  俄罗斯上述措施具有明显针对性和歧视性,对中国汽车进口构成了不利影响。

  印度颁布对华玩具禁令全面禁止进口中国产玩具

  2009年1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第82号公告,自即日起禁止进口中国玩具,禁期为6个月,并于2月7日发布补充通知,禁止从第三国进口至印度的中国产玩具,但装运日早于1月23日的中国玩具不在禁止之列。

  据我海关统计,2008年我对印出口玩具3558万美元,同比增长28.51%,占我玩具全球出口的0.41%。根据全球数据库(GlobalTradeAtlas)数据,2007年印度进口自中国的玩具计6271万美元,占印玩具全球进口市场的90.65%。而印方表示印玩具市场产值25亿美元,15亿美元为进口玩具,其中有一半为中国玩具。

  印方在2份官方公告中均未就禁令原因进行说明。禁令公布后,印有关方面的说法也不一致。在2月3日中方与印方的交涉中,印方解释称对中国玩具实行进口限制是孟买高级法院应国内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调查后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确保儿童的安全不受损害;2月10日,印商工部部长纳特在媒体公开辩称该禁令是基于大众健康与安全的考虑;印玩具业工会副主席库玛则表示,中国玩具廉价倾销印度市场,造成印度本土玩具产业失业人口增加才是印度当局停止进口真正原因。

  印度政府的上述做法已受到多方质疑。中国政府对印度的这种做法表示高度关注和担忧。经过中方的不断交涉,印度商工部于2009年3月2日发布第91号公告,对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第82号有关全面禁止进口中国产玩具的公告进行修订,允许符合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F963)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SO8124PARTI111或ISO9873PARTI111)的中国产玩具进口。该公告表明其全面禁止进口中国产玩具的态度有所松动,但印度玩具禁令及后来的标准要求仅专门针对中国产玩具,而对其他国家产的玩具的进口以及印度产玩具并无此项要求。截至目前,印方的相关做法仍然明显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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