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暴跌引发“典型性”纠纷

2009-04-15 11:02299

 青岛保税区,一批橡胶货物越洋到达后,已在仓库里积压数月。由于买家的“弃单”,它们被迫滞留青岛。

  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冲击波,着实击中了不少企业,也使得原本应正常运行的贸易规则,遭遇了信用风险的困扰。无奈成为金融危机承受者的一些企业,更是见证了这场风暴所引发的连锁效应———大量的法律纠纷和诉讼官司。

  2008年6月初,山东东营的一家民营企业与其上游企业———东南亚某橡胶生产商,签订了橡胶长期购货合同。双方约定了2000元/吨的发货价格,发货日期从2008年9月到2009年2月,每个月涉及货物数额800吨,共4800吨。

  与此同时,合同还约定买方在货物到港前5天付款,否则,卖方有权取消合同或推迟交货。

  随后,一批批的橡胶货物每月起航出运,最终分5批运抵青岛港。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只有少量的货物被从青岛港提走了———该东营企业仅在去年9月份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提货400吨。余下的合同并未履行,东营企业没有前去接货,也未支付剩余货款。

  如此的违约之举,源于天然橡胶期货价格出人意料的暴跌。2008年10月份前后,正是全球金融危机升级之时,而敏锐的期货市场自然以最直观的方式体现了这一点——遭遇罕见暴跌的天然橡胶期货价格,几乎天天以跌停价报收,一个月内的下跌幅度甚至接近了50%。

  期货市场上连续的跌停,使不愿做“赔本生意”的买家遭遇了难题。在权衡成本和收益之后,东营企业无奈选择了放弃合同,以避免较大的亏损。

  此时的东南亚生产商则开始了频频“递招”。2008年11月下旬,其向这家东营企业发出了律师函,给予后者一定的宽限期,否则前者将考虑解除合同。而后者做出的答复很明确: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于是,前者于2008年12月初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而此期间,为避免产生滞港费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青岛港滞留数日的橡胶货物被转入青岛保税仓库。

  2009年2月,一纸仲裁摆上了东营企业的案头。认为东营企业“耍赖”的东南亚生产商,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申请。由此,该东营企业无奈被贴上了“违约”的罪状标签,主要缘由为拒绝提货、拖欠货款,并擅自终止履行余下合同。

  东南亚生产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就违约和解除合同后蒙受的经济损失,要求东营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220万美元和16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价差损失、利息损失、仓储费、海关滞报金、滞期费等。

  生意场上的伙伴最终“对簿公堂”。

  针对上述橡胶违约案件,经济导报记者采访了东营企业方委托的代理律师———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的邱军律师,这一案子令他感触颇深:“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还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邱军表示,相关的案件处理还在进行之中。在他看来,企业虽然存在违约之处,但从法律层面来讲,“应该适用于‘情势变更的原则’进行处理。之所以产生合同解除的问题,是因为存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这是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风暴,买方是不能预测、预见的,对整个经济环境也无法回避和抗拒。如果按照原来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这样将导致中方企业的巨大损失。”

  此外,邱军还认为,在整个合同签单之后,第一单的履行期间,中方企业在收货和付款方面已经迟缓,而且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向外方企业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加之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作为卖方,在明知金融风暴袭来的时刻,仍继续发货履行合同,似乎有些“强迫买卖交易”的感觉。

  “可能调解还是最后解决纠纷的方式,毕竟企业双方以前有过多年的合作,只是恰逢卷入了金融风暴之中。”邱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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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大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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