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微企业信贷经营的几点思考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需要,也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自身经营创造更好宏观环境的需要。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有独特的风险特征,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要有别于大中型企业。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需要,也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自身经营创造更好宏观环境的需要。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有独特的风险特征,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要有别于大中型企业。
原文刊载于《中国城市金融》2016年第12期
作者:韩强
融资难是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对这个问题的看待应该实事求是。融资难是相对于融资不难而言。何谓融资不难,是所有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都要得到满足吗?显然不可能。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基本原理就是贷款发放出去,到期收回来。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需要判断贷款到期能否收回,这种判断水平的高低取决于银行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力越强的银行,越敢于对其他银行不敢发放贷款的客户进行融资。
既然要判断,就有几种可能,一是判断没有风险的客户,贷款到期后按时收回,银行和企业实现双赢;二是判断没有风险的客户,贷款发放后出现了风险,这是银行没有能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造成的,会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三是判断有风险的客户,后来经营发展得很好,银行失去了业务机会,这也是银行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欠缺的表现;四是判断有风险,后来证明确实有风险,这类客户,银行就不应该对其进行融资,否则就是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和浪费。在现实中,这几种可能都会存在。所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应该是减少第三类。由于银行不可能完全做到“未卜先知”,因而在现实中很难完全消除第三类,这意味着必然会有一部分小微企业无法从银行得到融资。由于不同银行判断风险的水平和标准不同,因而金融机构越多,第三类的范围就应该越小。从这个角度讲,成立更多的金融机构,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是有意义的。
对宏观经济而言,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不仅仅是商业银行发放了多少贷款,关键是为第一类和第三类小微企业提供了多少贷款,这不仅决定了银行作为资源配置部门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效率和效果,而且决定了银行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质量,决定了银行持续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银行要支持好第一类和第三类小微企业,关键是提升自己识别和防范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能力,这才是根本。在没有这个根本的情况下,过于片面地强调和注重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很可能最终导致对第二类或第四类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增加,这无论对宏观经济还是对银行自身,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对小微企业有严格的统计口径,银行对外公布的小微企业融资一般也按照这个口径。但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一般按照客户的风险特征进行分类,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作为一类进行管理,制定政策制度。由于国家的统计口径与每家银行对小微企业风险特征的分类标准不同,这就使银行存在两个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一是按国家口径统计的余额,一是内部管理口径的余额。第一个余额反映了银行对实体经济中的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具有宏观和社会意义;第二个余额反映了银行按照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制度办理的业务,具有内部管理意义。一般来说,国家统计口径要远远大于银行内部管理口径。
两个口径的目的不同,都有存在的必要。国家标准是为了宏观经济统计,客观反映不同规模企业在经济中的结构和作用,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内部管理口径是为了银行管理需要,表明这一类客户具有相同的风险特征,执行相同的信贷政策制度。
对这两个口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清醒认识。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提出“三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信贷要求,所指的是国家标准,这其中既包括执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制度的客户,也包括一部分执行大中型企业信贷政策制度的客户。因此,在对分行的管理要求中,必须明确是哪种口径,不能够混淆。内部管理口径的小微企业信贷增长与否,和这家银行是否按国家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系,但也不完全相同。总行强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要求“三个不低于”,指的是国家标准口径,而不是内部管理口径。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下面讨论的小微企业信贷均指内部管理口径。
目前小微企业的资产质量压力较大。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是宏观经济新常态的必然反映。这种想法既有道理,也没有道理。有道理是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首先会受影响,在银行信贷方面的表现就是不良贷款率较高;没有道理是因为银行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这种风险不仅是过去和现在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将来的风险。目前小微企业的不良率较高,表明银行过去没有对目前小微企业的发展风险有一个较好的判断。因此,对小微企业整体的信贷投放,应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有一个方向性的把握。当判断宏观经济向好时,可增加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否则就应该适当控制。这个尺度应该由总行来把握。
上述是从全行角度的信贷投放,但在一级分行,尤其是二级分行,其信贷投放的数量又与当地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息息相关,而这种发展情况与全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步调可能一致,也可能背离。因此,在全行小微企业信贷增加时,部分二级分行的小微企业信贷可能要减少,相反的情况也可能会存在,这些都是正常的。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坚持实事求是。一个地区经济总量的增加与小微企业发展好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同步的,即GDP增长较快的地区并不必然表明该地区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空间大。这种理念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一个二级分行小微企业的有效需求。要做这种判断,首先应该客观评估当地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金刚钻”。能力越强,所能把控住风险的小微企业越多,实际有效信贷需求空间越大。其次是当地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包括总量结构、行业特点、经营业态等。最后是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制度,这是准入的基本门槛。将三个方面综合起来,才能判断出该二级分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空间。这个空间的量化很难精确,但至少可以有一个方向性的判断,即这家二级分行是应该增加,还是应该适度控制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有了这个空间,实际上为二级分行的小微企业信贷余额设定了上限,而这个上限也为小微企业的好中选优提供了基础。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不强,这是其基本特点。这就要求对潜在风险的小微企业要及时退出,保持一定的周转率,这是小微企业信贷经营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实际中,这种退出既应该包括融资占比或余额的降低,也应该包括完全收回贷款,具体措施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
对小微企业而言,正常生产经营,一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有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贸易融资。但无论是什么产品,最核心的本质是贷款放出去后,到期能够收回。在实质性信贷风险层面,贷款只是一种资金的流动,没有信贷产品的区别。所谓的信贷产品,就是强调在贷款发放和收回过程中,实质性风险更侧重于什么环节,或具有什么特点,或应该如何防范。有些分行对小微企业只做流动资金贷款也没有出风险,有些分行创新了产品依然出现了风险。这表明,创新信贷产品不是防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关键,也不能立足于通过创新信贷产品来拓展信贷市场。信贷产品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充分、更客观地揭示出这类业务的实质性风险。从这个角度讲,每一笔信贷业务都可以整理成一个信贷产品,当然要素完全或基本相同的信贷业务所对应的信贷产品可以归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信贷产品既不能过分强调,认为通过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市场和风险问题;也不能为创新而创新,没能把握揭示实质性风险的内在要求。
在小微企业经营中,与其说要创新产品,不如说要创新实质性风险把握能力,这种表述应该更准确。要创新实质性风险把握能力,首先要明确一笔贷款或一类业务的实质性风险点在哪儿,然后针对这种风险点采取措施,这种措施既可能是某个操作细节、某种担保方式,也可能是某个贷后措施、某种监测手段,还可能是某个管理体制、某种经营模式。
另外,每一个信贷产品一般都对应着一个制度办法,因而创新产品也往往被看成规范某一类业务办理的操作依据。先立制度,再办业务,这个理念和要求是必须坚持的,其本质在于规范,在于有据可依。但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达到这种效果的不仅仅是创新产品、制度要求,还可以是信贷审批书,即可以在信贷审批书中明确该笔业务的操作流程,尤其是个性的实质性风险点如何进行防范。这种方式同样可以起到信贷产品的效果,且更有针对性。
小微企业的贷前管理,最主要的是确定营销对象,并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查。
在营销对象的确定上,关键是建立统筹机制,而不能让基层行客户经理分散、自发地进行客户选择和营销。在这方面,二级分行应该承担这个统筹责任,成立专门的议事机构,根据当地小微企业经营特点、风险特征、同业竞争情况、信贷政策要求等,不定期研究调整小微企业准入名单,为基层行客户经理明确营销目标。
在营销过程中,关键是建立基层行和二级分行的分层营销机制。明确哪些小微企业由二级分行牵头营销,哪些由基层行牵头营销。对供应链融资小微企业,基层行则应和核心客户牵头营销行配合营销。
在贷前调查中,关键是如何处理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财务不规范、经营更灵活,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突出。对这个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建立健全全社会的信息数据库,同时银行完善大数据的挖掘能力。但这项工作不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而且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只能通过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尽量解决,这些措施应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模式、外部环境等的不同而不同,但至少应该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腿脚勤的原则,与大中型企业客户经理相比,小微企业的客户经理必须认识到,企业真实信息的取得,只有靠多深入企业才能获取,因而必须勤跑、多问、细看;二是能核实的原则,对小微企业提供的信息,如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抵押房产、销售归行等,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才能相信,没有确切证据且不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的,宁可信其无;三是可掌控的原则,对我行信贷风险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资金流、资产等,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我行能够完全掌控,使其真正起到对信贷风险的保障作用,否则宁可视其无;四是抓重点的原则,对一个小微企业或一笔业务,总有一个或几个关键的风险点,如股东经营能力和思想品德、企业多头融资、股东多元投资等,对这些点,要把紧、看牢。
按信贷流程,调查后要进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存在的意义是充分发挥“四只眼”的作用,对调查的情况进行核实。在现实操作中,如果审查人只单纯地对调查人员的调查情况再重复地进行核实,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未必能保证效果。可采用双人同时或分别调查、分别撰写调查报告的方式,来取代调查审查。这样既达到了相互制约、彼此验证的目的,又明确了两个调查人的责任,同时还能为信贷审批提供更多的独立判断参考。
在审批权限方面,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应集中在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审批,这既与小微企业融资金额小的特点相适应,又能避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遗漏,保证审批效率。低风险业务可以转授支行审批,但这类业务的风险点在于能否保证是真正的低风险,这需要通过有效的放款前核准和贷后专项检查来实现。
在审批方式上,除低风险业务外,其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原则上都要采用集体审贷的原则。在审议过程中,汇报人必须是信贷调查人员,而不能是其他相关人员,以便为审议人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在审议过程中,对小微企业的几个关键问题必须讨论清楚,一是经营者的能力、口碑、嗜好,以及下一步的发展计划等;二是企业的现金流,尤其是在我行的销售归行情况,我行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对现金流的掌控;三是企业的其他融资情况,包括他行、民间融资等;四是企业上下游客户的稳定性,以及产品的竞争力等;五是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对小微企业而言,既可用企业名义申请贷款,也可用经营者个人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在信贷审批中,两类贷款有何异同呢?从资金运用的角度,两类企业的贷款没有区别,都是应用于企业经营。从风险保障的角度,由于借款主体不同,第一和第二还款来源都会不同,但这种不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消弭,如经营者个人对企业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营者个人资产为企业贷款提供抵质押、企业资产为经营性贷款提供抵质押等。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个人经营性贷款属于个人贷款,会按个人贷款的管理流程和模式进行,小微企业贷款属于公司贷款,有一套有别于个人贷款的管理流程和模式。不同的管理模式由于侧重点不同,很可能风险防范的效果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体现在银行两类业务的资产质量上。另外,对银行而言,选择哪类贷款还会影响信贷结构,因为一类属于公司贷款,一类属于个人贷款。在实践中,如果不考虑信贷结构的因素,对实质性风险更依赖于企业经营的贷款,公司贷款的管理模式更有利于风险防范,应按小微企业贷款,而不是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审批和管理。
贷款审批后发放前,要对贷款进行作业监督,这是贷款发放前的最后一关,应充分发挥作用。作业监督的本质意义在于保证贷款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保证审批后发放前的这段时间没有出现风险点,是防范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应该把握的,一是要件的完整性,尤其是要件中的各要素;二是前提条件的落实,尤其是担保的有效性,对低风险业务,要保证质押物的真实性;三是操作的合规性,包括按监管要求的方式进行支付;四是风险的可控性,应由调查人员判断企业的经营在审批后的这段时间内是否有变化。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不强,因此,加强贷后管理,及时退出有潜在风险的贷款对防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至关重要。
在常规性贷后检查中,要更强调非常规性。按现行制度规定,贷款发放后要按规定间隔期进行贷后检查,但对小微企业而言,影响其经营的因素随时可能发生,如果仅着眼于规定的间隔期,无益于风险的及时发现。常规性贷后检查的重点是贷前调查和审批时关注的风险点。非常规性贷后检查关注的是影响企业经营的蛛丝马迹,至少应包括,一是企业销售归行的变化,销售归行是银行能够完全掌控,反映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且对贷款偿还有重要保障作用的数据,如果数据有异常,或企业销售归集他行增加,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国家经济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等对企业财务成本、上下游客户的影响,如外贸政策对外向型小微企业的影响等,这种分析主要应该由总行、一级分行进行把握,由客户经理关注对企业的真实影响;三是企业的日常行为,包括可能增加我行信贷风险的因素,如对外投资、民间借贷、他行融资增加、家庭纠纷等。
在其他贷后检查中,要强调随机性。其他贷后检查包括本级行或上级行的常规或专项检查、以风险排查或分析为目的的检查、贷后作业监督等。之所以强调随机性,就是要通过增加检查时间、对象、方式的不确定性来约束客户经理认真进行贷后管理。这种检查包括合规性检查,但更要以一笔信贷业务的实质性风险点为检查和分析重点,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预警、检查出的风险信息如何处理,是决定贷后管理效果的关键。原则上,这些信息都应该汇集到贷款审批行,通过风险分析会的形式研究下一步的措施,由基层行负责具体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有些问题是需要认真决策的。
一是在能够退出时果断地决定退出。一笔信贷业务,如果银行能够及时退出,说明企业生产经营还应正常,也具有一定的对外融资能力,说明目前的风险点还不算严重。这种情况下的退出并不一定是全部收回贷款,也可能是控制我行的融资占比,或降低融资余额,当然控制的程度要取决于具体的分析。
二是当退出有一定困难时是否与企业共渡难关。在现实中,对潜在一定风险需要收回贷款的小微企业,如果强行收回贷款,很可能会带来其他银行的连锁反应,使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走向亏损甚至破产。而如果银行能够不强行收回或续贷,企业也可能通过努力使经营转好,最终实现银企双赢。这是一个很难有判断标准的选择,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环境、经营者的经营作风、产品市场情况、其他银行的态度等,如果说这些因素基层行还可以判断和把握,那么上级行的责任追究则是基层行无能为力的。即如果没有采取强行收回的措施,而企业也没有能渡过难关,最终导致了贷款损失,基层行能否尽职免责?如果能够免责,基层行就会努力地去判断是否要强收贷款,这个企业经营还有没有转好的可能,能否通过维持一定的融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最终实现银企双赢,彻底牢固企业对我行的忠诚度;如果不能免责,基层行肯定会加大清收,依合同从企业账户扣款,使企业经营难以为继,银行最终可能仍难逃贷款损失的现实,虽然这对全行、对宏观经济可能并不是最优的选择,但对基层行却是最优选择。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基层行的经营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如何处理好过度融资。对小微企业而言,过度融资会推动其扩张规模、多元化经营,一旦超过了企业的管理能力,就会产生风险。过度融资既可能是企业主动为之的结果,也可能由各银行主动授信引发,因此,作为银行,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贷后管理中密切关注他行融资变化情况,对使用民间借贷的小微企业,要坚决退出。在贷后分析中,应根据小微企业的销售规模、管理层能力、行业特点等大致框定其全部融资的限额,对超过限额的,要逐步降低融资余额,直至退出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