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来稿| 商业保理的相关规定全景及商业保理融资渠道概览
关于商业保理,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自2012年商务部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商务部与各地区政府、商务部门都相继出台了商业保理相关的政策
文/李辉 悦达商业保理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来源:商业保理(ID:shangye_baoli)首发,华贸融出品
关于商业保理,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自2012年商务部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商务部与各地区政府、商务部门都相继出台了商业保理相关的政策,天津市高级法院亦针对保理纠纷总结出了保理纠纷案件的审判会议纪要。本文是对商业保理的相关规定的全面梳理。
与商业保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发布的重要的征求意见稿等,因其权威性一并收录,同时,对一些重要地区和城市出台的商业保理相关政策,择其典型者,进行了梳理摘编,对部分试点办法已经过期或失效的规定,为了解政策背景及延续性等考虑,也一并收录。此外,与保理相关的国际公约(如《国际保理公约》)、银行保理监管政策和行业指引、司法实务界关于商业保理的重要观点(如最高法院会议纪要、重要文章)等,一并在此摘编收录。
主要要素: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文号)[生效日期](附说明)
与商业保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全国·共 17 部)
1 20030515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2003]14 号)
2 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全文从略)
3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关于担保的规定,全文从略)
4 20071001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4 号发布)
5 20150121
人民银行: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对 2007 年办法有较大范围修订,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说明,需要跟进关注该修订办法的出台情况)
6 20120627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 号)
7 20121009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 号)
8 20121207
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 号)
9 2013081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 718 号)
10 20130826
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13〕680 号)
11 201503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 20150504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 号)
(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商务部) )
13 20150825
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商资发〔2015〕313 号)
((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4 20150826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 号)
(支持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全文从略)
15 201508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 号)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16 2015123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信息传送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5〕814 号)
17 20160216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建立信用评价和筹集资金。
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商业保理相关政策
(摘编共 21 部)
18 200911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19 2012121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浦府综改〔2012〕2 号)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20 2012121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3号)
21 20130509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
22 20130812
深圳市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商业保理试点审批工作暂行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3〕73号)
23 20130814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等:《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管暂行办法》(浦商委投促字〔2013〕34 号)
24 20131028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试点申报指引》的通知(苏商秩﹝2013﹞1158 号)
25 20131225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55 号)
26 2013112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03 号)
27 20140117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商务委:《关于黄浦区商业保理企业设立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黄府规〔2014〕1 号)
(已被 2016 年 1 月 21 日发布、2016 年 1 月 21 日实施的《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
28 2014022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贸管〔2014〕26 号)
29 20140222
广州市外经贸局、广州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外经贸资〔2014〕2 号)
30 2014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行办法》(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
31 2014070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4)65 号)
32 2014111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4〕251 号)
33 20150505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深前法发(2015)1 号)
(依法审理因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纠纷。)
34 20150505
福建省商务厅:《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闽商务外资(2015)25 号)
35 20150604
北京海淀区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商业保理管理办法(试行)》(海商文【2015】22 号)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一年。)
36 20150619
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7 号)
37 2015081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
38 20151101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9 201605
天津市政府《中心商务区关于推进商业保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部分国际公约、银行保理等重要参考文件
(摘编共 10 部)
40 19880528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中文译本(1988 年 5 月 28 日订立)
41 20011212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中文译本(2001 年 12 月 12 日订立)
42 200307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9 号)
43 2008102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展外币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上海汇复(2008)78 号)
44 20090707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
45 20100407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46 20100601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中文译本(2010 年 6月 1 日修订本)
47 201404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4 年第 5 号)
48 201503
北京高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三、关于涉保理的合同纠纷)
49 201512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作者为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第七部分详细分析“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商业保理的融资渠道
商业保理的融资渠道根据业务流程可以分为开展保理业务前的融资渠道和开展保理业务后的再融资渠道,前者和一般的企业融资渠道一样有银行、一般借贷等多种融资渠道。开展保理业务后的保理再融资渠道更具特色,包括再保理、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
一言以蔽之,对比一般公司法人,保理公司除了以公司自有资产为标的寻求融资渠道外,还可以将开展保理业务,受让的应收帐款作为融资标的。这样一来,融资信用可以穿透到应收帐款债务人底层而非保理公司,有利于保理公司实现自身出表目的。
目前商业保理公司主要以下形式进行融资:
1、与私募基金公司合作,以契约型基金或有限合伙基金形式进行保理项目投资。
2、与国外或国内大型保理公司进行再保理业务合作。
3、与券商或信托公司合作进行ABS操作。
4、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进行银行授信。
5、保理资产包在金交所上进行质押。
6、债权质押给投资公司。
7、母公司为保理公司担保银行方面给与其授信。
8、跨境人民币贷款。
9、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