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资管业务类型汇总 助您理解140号资管文件
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以来,在金融圈、财税圈引起了强烈反响。尽管140号文对政策的一些不明之处做了明确,但由于我国金融发展迅速,政策的制定明显跟不上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速度。
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以来,在金融圈、财税圈引起了强烈反响。尽管140号文对政策的一些不明之处做了明确,但由于我国金融发展迅速,政策的制定明显跟不上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速度。我们观察到,财税圈对于金融行业了解不深,金融圈对于财税政策把握不透。要想真正理解140号文,解决资管行业税务难题,就需要先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的运行和现状。因此,我们归纳总结了金融资管行业各类公司的业务,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140号文,并针对金融工具创新,提出更好的税收征纳建议。
一、基金子公司 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未上市股权也不在投资范围中。所以新三板挂牌之前,以及pre-ipo企业无法投资。 三、券商资管 券商集合 投资范围: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但不能直接放贷款、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不能投资不动产,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金融资产。所以新三板挂牌前企业券商资管无法投资,即券商资管不能作为新三板股东进行挂牌。 债权投资,之前普遍借用其他金融机构产品作为通道,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等募集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堵死了其中一条债券投资通道。 还值得探讨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券商资管和基金母公司专户能否投资(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所以任何权益类都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更没有问题)?因为基金和券商资管法规是在2012年出台,2013年6月稍作修订,并没有针对性定义“股票”的范畴。不过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措辞看都是将其定义为“股票”(非“股权”),应该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的规定。 券商定向资管 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 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 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范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银行和定向资管结合是帮助银行规避其自身无法投资的领域的方式,尤其是权益类产品。过去比较通行的是委托定向投资和收益权互换设计银行结构性理财。 四、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目前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间固定收益类债券、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非标债权”的融资项目、两融收益权、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目前尤其是股权信托最为突出)、债权直投计划(试点项目,金额非常有限)。 目前银行理财仍然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局限于债权,普通客户理财,股权以及不在投资范围之列的其他财产类产品。不过后面讨论的部分嵌套问题,有可能为银行理财提供投资渠道。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上市及为上市股权投资。在2014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举了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 相对而言,银行理财最大优势在于发行人的信用,所以一直以来带有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都有刚性兑付的预期,然而从风险隔离角度看,这是监管层所无法容忍的,所以银行理财需要从其自身信用中隔离,从制度上进行改造。2014年7月银监会发文强制银行进行理财事业部改革,最新的事件是光大银行决定设立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中代客境外理财(QDII)的投资范围相对更广一些,尤其通过海外票据,几乎可以连接一切其他类别产品(外汇、大宗商品、股权、债券、衍生产品、其他混合产品比如优先股可转债等);如果直接投资QDII基金则相对约束更多一些,比如不能增加杠杆,禁止投资住房抵押贷款或大宗商品,以及评级在BBB以下的债券等。 此外银行理财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新开户仍然较为困难,要求严格。2014年1月,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开户硬性条件为:(1)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结算代理等相关投资经验;(2)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发文对象只列举了16家上市银行,因而在法规发布的初始1年中,只允许这16家银行申请开立独立的理财债券专户(属于乙类户)。 五、保险资管计划 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非标”资产。 六、私募基金 在2014年8月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较之前征求意见稿去除了“证券”二字,因为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艺术品等投资,故以上都纳入法规范围。基于新颁布的《基金法》,私募基金只进行协会非准入性质的备案,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从发改委和地方金融办管理中脱离。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上述投资范围尽管没有排除非标债权投资,但这里的法规颁布机构是证监会。而非标债权投资涉及到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前者是非标债权投资的机构监管主体,后者监控调节宏观融资总量,人行1995年发布的《贷款通则》仍然有效(该法规目前由银监会执行)。目前私募基金投资债权仍然多数走信托、银行委贷等通道。 同时2014年3月中证登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开户入市。改变此前私募基金借道其他资管入市的局面。 尽管部分银行理财本质上也可能适用该通知,但《基金法》尚不能触及银行理财,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更是难以约束。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按照资管发行机构进行分业监管的思路,将证券公司、基金及其子公司纳入监管范畴,这符合去年6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改原则,也跟《基金法》保持一致,取消大小集合差异,只根据公募还是私募划分。 新三板挂牌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作为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投资者人数而已。 七、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投向界定较为宽泛: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主要投资方向为非标债权融资,股票投资,未上市股权投资;一般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汇票;不能正回购操作。信托计划可以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股东人数。 但信托公司在中证登开立“股票账户”一度陷入停滞,导致信托公司仅存的信托账户成为稀缺资源,直到2012年中证登发布《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这就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监管方式,在一行三会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准入规定之外,类似中债登和中证登这样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央行或证监会授意下,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开户来行使实际准入权。从2013年6月开始,央行暂停了所有资管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开户,随后虽恢复了部分开户,但准入门槛比2013年之前大幅度提高,比如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开户目前仅仅向16家上市银行开放(笔者获得的最新消息是少数非上市银行也已在银行间开立账户,但具体央行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及规则仍然不得而知)。 此外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银监会在2011年就颁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明确允许,但仅限于套保和套利目的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不得参与,并设置一系列比例约束挂钩净资本和集合计划本身持有的权益类证券。 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中的一个异类。期货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但开展资管业务却非常晚。在2012年时,证监会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次允许期货公司开展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随后在2014年年底时,中期协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终于将期货资管业务开放至一对多。 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期货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基金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期货资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和一个行业自律规则,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下称《期货资管规则》,中期协字〔2014〕100号)。 其中,《期货公司办法》和《私募基金办法》是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上位法。就具体规则,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期货资管试点办法》。 就投资范围,一对一、一对多业务没有差异,其范围都是:(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上述投资范围从整体来看,虽然上位法是《私募基金办法》,但期货资管的投资范围明显更加窄。对于投资范围兜底条款的表述是“中国证监会认可”,而不是《私募基金办法》中所表述的“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结合实践来看,其可以投资的范围应当与券商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相近,但比券商定向和私募资管的投资范围要窄。实际上,除直接债权和不动产无法投资外,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类投资品种。 期货资管目前主要偏向自主或外聘投顾的衍生品投资,或者以结构化产品的方式作为其他资管类型的通道业务。
金融产品,说白了就是为了实现某个目的而创立的工具而已,但是这个工具在日新月异的发展,作为针对这些工具实施税收管理的财税政策需要紧跟经济发展和行业创新的脚步。我们诚邀各类专业人士与我们进行关于金融行业税收管理及实践的交流,为中国金融财税政策的完善贡献力量,也为金融行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财税法制环境。
来源:中税国际(id:CITCC-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