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家支付公司因为备付金问题被央行严惩!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公布一批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事件。此前央行有关部门曾多次对多家支付机构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公布一批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事件。此前央行有关部门曾多次对多家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多家支付机构有关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现象屡禁不绝。现集中案例公布如下:
一、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挪用备付金使5.14万人权益受损。于2014年7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2014年11月18日,上海总部对畅购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发现其通过虚构商户交易、串户记账、虚列开支、将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及股东分红等方式主观恶意挪用备付金。
自2014年12月10日起,受个别商户散布的信息影响,宁波地区首先出现持卡人同时消费的现象,并逐渐扩散至上海等地区。由于畅购公司备付金严重不足且资金筹措不力,畅购卡遭商户大面积停止受理,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客户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了群体事件,破坏了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时间着手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会同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制定了《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稳妥组织开展集中兑换工作。
2014年11月28日,公安部门正式立案侦查。2016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注销畅购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广东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益民公司借用多用途预付卡名义,违规推出“加油金”业务,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22.2亿元,但销售资金并未存入客户备付金账户。2014年9月,益民公司董事长陈泽良突然去世,“加油金”业务随之停止,然而益民公司已将客户备付金挪作他用,导致备付金账户余额严重不足,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引发兑付风险和群众到广东省、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上访。2014年10月,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益民公司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其个别高管。2015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注销益民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2016年3月,益民公司“加油金”案司法判决生效,邹炼等人非法集资罪名成立,益民公司风险事件处置进入清偿债权债务阶段。
三、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浙江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2014年8月,杭州中心支行在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挪用5420.38万元客户备付金,并存在伪造变造交易和财务资料、超范围经营支付业务等多项重大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第一时间督促易士公司尽快从外部筹措资金,以保障易士卡的正常使用。
然而,至2015年上半年,易士公司已停止营业,公司民间借贷等各类债务高达1.4亿元,严重资不抵债。损害了持卡人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推动杭州市政府牵头对此事件进行了处置,协调相关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收购持卡人和商户债权。同时,人民银行总行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注销了易士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易士公司负责人立案侦查,检察院已于2016年10月提起公诉。
四、西安银信商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挪用、占用备付金3,393.73万元,备付金资金缺口2,325.04万元。
五、安易联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挪用、占用备付金9,462.13万元,备付金资金缺口3,300万元。
六、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
挪用、占用备付金2,363.56万元,备付金资金缺口2,355.32万元。
七、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挪用、占用备付金9,953.91万元,备付金资金缺口6,661.28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现在看来三方支付公司只要是动了备付金,央行必定严惩!
来源:支付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