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

2017-01-17 13:292738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切入点


1、通过拆分获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纳税筹划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构成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职工人数的构成


职工人数由两部分构成: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都构成是职工人数的组成部分。


(二)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应该以季作为平均值计算期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各季度期初值+各季度期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新开业的企业或者在年度内期间终止经营的企业,应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以对应的季度作为平均值计算期间。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预缴税款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征收方式的限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提醒: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程序


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思路: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时时关注最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超过标准的企业,可以通过分拆企业,设立新企业降低所得额和减少每个纳税主体的人员和资产规模,来享受优惠政策。


K公司下属的G企业在做梧桐树下和小郑主导的全面预算时,体现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销售部门,预计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两个部门共58万元,从业人数30人,资产总额无法划分,或者认为划分。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


筹划前,G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8×25%=14.5(万元)。


思路:将G公司按照部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G1公司与G2公司。


G1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


G2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


经过筹划以后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9万元。


通过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筹划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涉税数据应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3)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K公司在苏州设有H1分公司,在上海设有H2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H1分公司:600万元,H2分公司:400万元,K公司:5000万元。


(1)计算总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K公司与其H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 5000+600+400=6000(万元)


汇总后2015年第四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6000×25%=1500(万元)


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1500×50%=750(万元)


2015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摊比例=60%×0.35+56.6%×0.35+62.16%×0.3=59.46%


B分摊比例=40%×0.35+43.4%×0.35+37.84%×0.3=40.54%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500×50%=750(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750×59.46%=447.30(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750×40.54%=302.70(万元)


重点:


1.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2.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可以选择母子公司模式,这样子公司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而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3.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有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以把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以便适用优惠政策。


企业收入的构成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思路:能够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避免虚增应税收入,减少涉税处理的误区。对收入处理的误区:一些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后就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收入的确认条件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内容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④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思路:在交易中买卖双方约定商品的所有权、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或移交的时间,使得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达成,从而达到延迟纳税义务时间的目的。


收入确认的时间


1、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1)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作了进一步明确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思路:推迟纳税义务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对于租金收入,则应当采取预收方式,并尽可能在合同上约定在每个月(季、年)初的某个时间为应收租金日期,进而延迟收入的实现。


K公司向J企业出租办公室,与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当于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7月15日分别支付房租50万元。J企业应怎样确认收入?


按原合同,企业应当于2015年12月15日确认租金收入50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确认租金收入50万元。但如果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6年1月和2016年7月,那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推迟一年和一个季度。


L公司为一家工业制动化设计公司,2015年1月接受K公司的委托,为其设计建造一条大型生产线。合同约定该大型生产线的设计安装期为18个月,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当月开始施工。截止2015年底,该大型生产线的完工进度为70%,生产企业支付了全部的160万元工程款。L公司就收到的价款全部确认了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70%,所以应按70%确认收入,即应确认的收入:200×70%=140(万元),2014年可以少确认收入20万元,当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可以获得相应的时间价值。


但延迟纳税义务时间的筹划方法是需要考虑其相关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如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以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三个部分)总额作为计算依据的,因而减少应税收入,也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减少。


企业的一些行为是视同销售收入,这些行为同样需要纳税,也同样适用筹划思路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K老板对梧桐树下和小郑说,不是有很多费用可以抵扣或者加计扣除的吗?“对的!K老板现在已经有点财务思维了”  


关于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⑤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思路:


1)把发放的福利费适度的转为职工工资


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可以100%扣除,而发放的福利费只能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扣除,因此根据企业福利费列支情况,适度将福利费转为职工工资,将减轻企业负担。


2)合理安排研发人员的工资,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职工从事研究开发期间,可多安排工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从而更多地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多安排工资、奖金相应增加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能超过加计扣除部分减少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否则将得不偿失。


3)合理安排在职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根据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企业为职工负担商业保险的,可以通过以职工名义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根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这时,企业可将商业保险支出先计入“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然后由职工以个人名义购买商业保险,这样商业保险支出就可以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上述筹划时,需要注意的是,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以职工个人名义买保险会增加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


关于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所称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思路:把职工福利费适当转化为工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上述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②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③劳动保护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只能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100%扣除。


提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1、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如下: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2、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列支的范围


①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②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思路:


1)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2)结合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合理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关于职工工费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思路:


1)在职工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费;


2)企业应成立工会组织,这样可以获得工会经费的返还。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所上缴的工会经费不返还;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所上缴的工会经费按一定比例返还。


广东总工会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费款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按实缴工会经费的6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


关于补充保险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提醒: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思路:适当把一定的福利费转化为补充养老保险。


关于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思路: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


注意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会议费的区别,通过细分费用降低招待费金额


1)业务招待费确认标准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交通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的区别: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差旅费全额扣除


思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注意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的区别: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会议费全额扣除。


思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参加会议的人员姓名、开会地点、开会时间、会议纪要等。


思路:将业务招待费合理转换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例:M公司预算计划2017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500万元。该公司2017年度的预算销售1亿元。


M公司2017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50万元(10000万元×5‰),其2017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120万元,故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50万元(200万元一50万元)。M公司2017年度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500万元(10000万元×15%),其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5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M公司预算时,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如将业务招待变为赠送公司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用。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思路:


(1)广告费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思路:


1)尽可能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安排在限额之内


2)将超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转变为其他支出形式


K公司年销售额2亿,年利润额5000万元。2015年全年需要发生广告费40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将超标1000万元。企业为此将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并当年增加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K公司根据全面预算管理,可以联系贫困地区与其管辖的民政局和电视台做教学等慈善活动,进行现场直播。这样K公司可以在不改变广告预算4000万元的前提下,把其中3000万元继续作为广告费支出,剩余的1000万元可以通过当地民政局的公益性捐赠活动。因其不超过当年利润12%限额内的部分,还可以在税前扣除。


有关利息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1”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思路: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改善融资渠道,降低利息支出,发挥财务部的增值作用。


有关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上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思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捐赠。


K公司经营状态越来越好,预计2017年公司会计利润为6000万元。该公司为了提高社会影响力,决定向社会捐赠800万元,且有下列三种捐赠方式可选:


预算一:将800万元直接捐赠给当地2000名贫困大学生;


由于属于直接捐赠,因此捐赠额不允许扣除,800万元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200万元(800×25%)


预算二:将800万元通过当地市教育局转赠给当地大学用于补贴贫困大学生学费(这个方法还有一个作用就是申请产学研基地);


属于公益性捐赠,捐赠额可以在会计利润的12%限额内准予扣除。捐赠额80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720万元(6000×12%),因此超过部分80万元不能扣除,且要调增所得税20万元。


预算三:将800万元平均分成两份,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当地大学用于补贴贫困大学生学费。


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可以全额抵扣所得税。


有关利用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 电子设备,为3年。


3、加速折旧方法


出现以下情形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注意: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最新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思路: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对上述6个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于2014年1月1日后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四)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思路:企业在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如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条件,应依法合理进行比较筹划,从中选择一种有效的方法,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1)缩短折旧年限,推迟纳税义务。


企业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税收减免期不宜采用上述方法。


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运用上述方法时须考虑5年的亏损弥补期限。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2)延长折旧年限,减少税负负担。


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内,折旧费越少,税负就越低,利润就越多。


关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1、免税收入


2、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减免所得额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减免税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思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有关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思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针对该问题,可以采用“先分配股息或利润再转让”的方法,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股权所得的计税依据。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思路: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按公允价值计量;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思路: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醒: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就是当期按照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是股权支付的部分暂时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只就非股权支付的部分计算所得税。所以在进行企业重组时,应尽量达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这样企业可以暂时不确认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从而获取税收的递延性收益。


关于资产投资方案


思路:用不同的资产对外投资,税负会有所差异,企业应考虑最佳的组合,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文章来源:计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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