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指引】网贷备案细则文件曝光 :整改类P2P暂不受理(附全文)
综合《指引》第13、14条规定要求,网贷平台备案制是银行存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条件。
导读:综合《指引》第13、14条规定要求,网贷平台备案制是银行存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条件。
来源:互联网金融
11月28日网传消息称,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综合《指引》第13、14条规定要求,网贷平台备案制是银行存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条件。
其中,《指引》提到,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由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据了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另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11月28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文影印文件流出。指引要求,新设立网贷平台办理备案登记需要九大部分材料。包括
1)网贷平台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2)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合规经营承诺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7)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8)网贷平台官方网站及APP名称;
9)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对于已设立的网贷平台,除上述九大材料外,还需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按照要求,已设立的网贷平台,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以下为《指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