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预防
时至今日,规范化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方向。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战略性升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纷繁复杂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并分类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则成为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作者:
李岩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时至今日,规范化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方向。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战略性升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纷繁复杂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并分类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则成为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2014年至2016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期,互联网P2P网络借贷平台井喷式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项目逐步落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运作方式成熟化,互联网保险以及互联网银行的资质相继获批。但伴随着“e租宝”、“中晋合伙人”事件的曝光以及多家P2P公司跑路,互联网金融行业频发的法律风险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2016年我国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规范化发展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将防范、控制和处置法律风险放在首位。
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依据刑事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过程所导致的因素不同,将犯罪划分为3个风险类别:
类别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体瑕疵引起的刑事风险。涉嫌的罪名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类别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模式瑕疵引起的刑事风险。涉嫌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类别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机制瑕疵引起的刑事风险。涉嫌罪名包括:洗钱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行政责任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正常运营的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行业规范但未构成犯罪而引起行政处罚等责任。[1]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民事责任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与目标客户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双方或单方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依据产生风险的来源不同,将其划分为互联网企业的民事责任风险和目标客户的民事责任风险两大类:
类别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引起的民事责任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民事责任风险,主要集中在发布虚假金融信息的侵权责任、挪用客户资金的侵权责任、泄露客户信息的侵权责任、金融产品兑付的违约责任、第三方支付的担保以及错误支付的违约责任等6类。
类别二,目标客户引起的民事责任风险。
目标客户引起的民事责任风险,是指通过金融交易平台获取资金的企业或自然人,主要包括:(1)利用现有征信系统的不完善虚假借贷风险;(2)利用电子认证技术的瑕疵逃避兑付的风险;(3)信息披露不实的违约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及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法律风险防范尤为重要,结合以上法律风险分析,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自身的业务范围。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网络借贷的业务过程中承担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且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
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收集、使用、保护客户信息应合法、合规。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建立收集客户信息的合法渠道,即在采集客户信息,通过客户自愿并真实披露的。对此,建议互联网企业在专业律师及法务的指导下,建立完整的客户信息登记制度文件体系,在客户信息登记体系文件中用醒目的字体标出,充分提示参与金融市场的风险性,由客户自愿选择是否参与,从而避免因披露不充分,而导致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合法使用客户信息,为做好资信评估等工作,互联网金融企业会全面收集客户信息加以使用。而目前,互联网金融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特别注意,客户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信息应限于客户参与项目中,因信息产权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并未建立,现行法律禁止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客户信息作为资产定价予以转让或使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的保护机制,作为向广大客户提供服务的平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从而避免或者减轻责任,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向营业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获得公安机关出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从而达到平台安全标准。
第四,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建立合法、合规的新型交易模式及评测体系,对金融流动性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评估。笔者以互联网借贷企业为例,分析近期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事件,发现上述事件的原因与现有互联网借贷企业的交易模式是密切相关的,现有互联网借贷企业在连接借贷双方时采取的交易模式是“多出借人对单或少借贷人”,一旦单或少借贷人发生信用风险,则会造成互联网借贷企业遭受“蝴蝶效应”的挤兑风险,因此,互联网借贷企业可以尝试将现有交易模式予以调整,即改变为“多出借人对多借贷人”即出借人出借总额在互联网金融借贷企业的指导被划分为若干份,避免单一主体不良事件产生重大影响。另外,互联网借贷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或较少的业务方向领域挖掘借贷人并组建或合建风险评估专家组,从而避免因多个借贷人从事业务方向差异性太大,从而难以判断行业信用风险。
第五,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制定应对大规模挤兑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或者参与项目出现不良事件,危害性比以往更迅猛并短时间难以消除,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急预案中首要是保证金融参与人能够兑付,保险制度则给金融参与人提供可以选择途径,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建立“互联网+保险”制度作为应急预案[2]。
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及时出台法规、政策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业务范围提供明确政策指导和依据。近年来股权众筹越来越受到金融参与人的追捧,而现有我国司法体制下,对于股权众筹只允许私募进行,从而不仅限制金融参与人的投资渠道,而且也变相催生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因此建议金融监管机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如设定金融参与人投入的最高额度等)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及金融参与人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规制已形成初步的完整体系(如互联网借贷企业),为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健康发展业务,金融监管机关应及时加强技术手段(监控互联网金融企业交易平台,落实金融监管机关协作机制等),从而达到及早发现,查出,警示,从而避免或减轻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成立于2016年,致力于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预防、识别及转移风险,实现企业理性平稳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心成员有周厚兴律师、李岩律师、李巍律师、张义玲律师、吴献律师。
咨询热线:010-58090088或13811582235
[1] 2016年5月13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反洗钱规定,被处以罚款35万元。
[2] 2015年蚂蚁金服20家财险公司与其旗下的招财宝平台合作,为超过200万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累计承保金额超过1500亿元。
|来源:《互联网金融年鉴201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