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OFAC制裁对信用证付款的影响

利敏倩 |2016-12-14 11:172579

自去年以来,OFAC频频以违反制裁规定为由对一些大银行开出罚单,在银行界引起震动。而近来,银行也感受到此举对信用证付款业务带来的影响:三笔信用证下的到期付款,交单行分别来自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智利,均非OFAC制裁名单上的国家

作者:利敏倩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广州) 

来源:《贸易金融》10月刊

自去年以来,OFAC频频以违反制裁规定为由对一些大银行开出罚单,在银行界引起震动。而近来,银行也感受到此举对信用证付款业务带来的影响:三笔信用证下的到期付款,交单行分别来自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智利,均非OFAC制裁名单上的国家,可是付往这三家银行的款项却由于OFAC制裁审查的要求分别在账户行甚至在银行内部受到阻滞,致使交单行不能在到期日当天收到款项。


由此,笔者想结合这三个案例,在本文中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1. OFAC是什么机构,其经济贸易制裁内容包括哪些?

2. 在金融清算系统内,OFAC制裁规定如何被执行?

3. OFAC制裁审查是怎样影响这三笔到期付款的?

4. OFAC近年来执行力度的变化,开证行如何应对其影响?


一、OFAC是什么机构,其经济贸易制裁内容包括哪些?


OFAC,即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隶属于美国财政部,负责对目标国家及地区、恐怖分子、国际贩毒分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者及其他威胁联邦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外交政策之人根据美国外交政策和国防目标管理实施经济制裁和贸易制裁 。OFAC制裁效力遍及所有美国公民、在美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美国境内所有个人和实体、在美国成立的所有实体及其国外分支机构(某些制裁项目甚至包括其拥有或者控制的国外子公司) 。


OFAC的经济贸易制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国家和地区的制裁,包括对古巴、伊朗、苏丹、叙利亚、朝鲜、乌克兰等地的制裁;另一类是针对犯罪活动的制裁,包括反毒品、反偷渡、钻石原石贸易控制、针对跨国犯罪组织的制裁等。针对每一制裁项目,OFAC都出台了各自的法规。除此之外,OFAC还颁布了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简称SDN LIST。名单中列入了与以上各项制裁有关的特定个人和实体,其资产将会被冻结,受OFAC制裁效力约束的人员不得与其交易。


二、在金融清算系统内,OFAC制裁规定如何被执行?


OFAC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实体会处以严厉惩罚。在此压力下,各金融机构对通过其清算系统的每笔款项都会进行OFAC制裁审查。根据OFAC公布的指引,审查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系统初步审查付款信息是否包含制裁关键词。由于OFAC并没有提供统一的关键词名单,每家银行的名单由自己设定,会有所不同,且名单也会根据OFAC规定变化及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变化不断更改。系统审查如果搜索到了关键词,仍需进一步确定是否真中。


2.判断交易信息类别。如果名单中的关键词是人名,而被搜索出的实际交易信息是实体名称或者船舶名称,则非真中。


3.假如交易信息与名单关键词所属类别一致,则需判断一致程度,包括:是名字全称匹配还是只有名字的一部分(如:姓)击中了关键词?名字与关键词是准确匹配还是模糊匹配?系统审查一般还包括名称的变体、缩写、昵称和常见错误拼写,如果击中的是此类名称,则为模糊匹配。


4.假如名字全称与关键词准确匹配,基本为真中无疑。如果不是,则需要人工调查获取更多信息以判断是否真中。


如果确定真中,金融机构需要采取两种措施之一:一是拒绝交易,对于违反制裁规定的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二是冻结资产。根据某些制裁规定(如SDN LIST),某些付款不仅不得中转,款项还必须冻结存入特定账户,未经OFAC批准不得解冻。举个例子说明,某美国银行截获汇往苏丹某公司的一笔款项,由于美国对苏丹的制裁规定,该银行不得办理该汇款业务,款项退还给汇款人。但是,假如该银行发现收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苏丹政府,由于苏丹政府被列入了SDN LIST,该款项必须被冻结存入特殊账户,不能退还给汇款人。若想解冻该款项,要向OFAC申请许可证。


三、OFAC制裁审查是怎样影响这三笔到期付款的?


根据对OFAC制裁审查的初步了解,下面尝试分析其制裁审查如何影响上文提及的三笔信用证到期付款。


案例一


案例情况:一笔信用证远期付款于到期日当天付款起息,经账户行划至巴黎银行纽约分行最终划到交单行,进口货物为废五金。第二天,账户行来报要求确认是否涉及油气交易,否则不予中转款项。开证行向交单行确认得到否认结果后转告账户行,款项于原起息日第二天被释放。


情况分析:巴黎银行曾于2014年因违反伊朗、苏丹等多项制裁规定,在SWIFT报文中故意隐瞒、变造付款信息向受制裁个人和实体汇款,被OFAC处以巨额罚款,并被禁止从2015年开始一年内通过美国金融机构从事与石油、天然气等相关的美元业务。因此,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对涉及该行业务的合规调查。账户行作为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受OFAC约束,被禁止办理受到制裁的业务,其中石油和石化又是受到制裁的重点领域。尽管这笔业务的进口货物是废五金,但作为资金中转行的账户行出于谨慎考虑,仍然需要确保合规才予以办理。


案例二:


案例情况:一笔信用证远期付款于到期日当天付款起息,经位于纽约的账户行划至位于智利的交单行,MT202 72场根据面函要求ATTN:XXX XXX(人名)。开证行收到账户行来报,要求提供该人的全名、住址(包括城市和国家)、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身份证明,否则不予中转款项。在交单行提供了所需信息予开证行转告以后,账户行最终放款,前后历时近一周。


情况分析:SDN LIST上的多个人名都含有该人名中的单词,来源于多个国家,属于古巴制裁、毒品走私制裁和国外贩毒魁首制裁项目。此人名击中了账户行系统审查的关键词,而且是SDN LIST上的关键词。假如确认真中,必须冻结该笔资金。但是单凭人名,账户行又无法进行进一步判断是否真中,因此需要开证行提供详细信息。笔者试验,在OFAC提供的搜索引擎上分别录入该人名中的单词,都可以搜索到多个匹配结果;而录入其全名,城市和国家,则不再有匹配结果。


案例三:


案例情况:一笔信用证远期美元付款,开证行在海事查询中发现提单中的船舶曾经停靠伊朗某港口,向交单行发报查询是否涉及伊朗受制裁业务。交单行在到期日当天及时回复确认该笔业务不涉及伊朗受制裁业务,开证行按时付款。


情况分析:该船在当次航程中并未途径伊朗,但在之前半年的航线记录中曾经停靠伊朗港口。伊朗的贸易活动受到OFAC全面制裁,如果该笔业务的确涉伊,款项有可能会被账户行退回甚至冻结。综上两点,出于谨慎起见,开证行需要先得到交单行的确认才能付款。


四、OFAC近年来执行力度的变化,开证行如何应对其影响?


信用证下的付款由于OFAC制裁审查而受影响的现象自2014下半年开始频繁出现,笔者认为这与OFAC自2013年下半年的一系列动作有关 :


2013-12,苏格兰皇家银行违反伊朗、苏丹、缅甸、古巴等多项制裁办理付款业务,被处以USD33,000,000罚款;


2014-01,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ING, S.A.)为伊朗中央银行存放证券,被处以USD152,000,000罚款;


2014-06,巴黎银行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系统性地隐瞒、消除并忽略多笔付款中受制裁个人和实体的信息,被处以OFAC史上最高罚款USD963,000,000;


2014-07,美国银行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为被列入SDN LIST的个人处理价值USD91,192共计208笔业务,被处以USD16,562,700罚款。


2015-03,德国商业银行违反多项制裁规定,刻意隐瞒、消除信息,以自己银行名称替代汇款人名称,采用非常规的人工处理方法办理付款业务,被处以USD258,660,796罚款。


在以上几例中,处罚对象均为国际大银行,罚款金额大而且调查追溯性强,迫使各银行纷纷加大合规监管力度,使信用证付款受到影响。


在此大背景下,信用证付款可能面临以下几个难题。面对这些难题,开证行又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减少其带来的影响呢?


1. 如何选择付款报文中的语句。如案例二所示,头寸报文中的任何语句一旦击中关键词,就要面临账户行的调查,延迟交单行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只在付款通知电中注明该人名,或许就可以避免案例情况的发生,因为通知电直接发往交单行,不需经过账户行的审查;然而,万一日后该笔业务被发现违反制裁规定,追溯起来开证行是否会被认为刻意隐瞒信息?写与不写,面临着效率与风险的权衡。


笔者认为,开证行应严格按照交单行付款指示的要求,不能省略交易信息,以免有刻意隐瞒、规避之嫌。


2. 款项被退回甚至冻结的风险。如果账户行判定某笔付款违反制裁规定,就会拒绝办理并退回款项;一旦满足资产冻结的条件(如被列入了SDN LIST),账户行更会把资金存入特殊账户封存,届时将需要向OFAC提出申请,待OFAC发出许可证以后才可以解冻款项。假如此类情况屡屡发生,银行同业也必定将该开证行列为高危对象,对其委托的业务加强审查力度,降低业务处理效率甚至导致业务无法进行,不利于其业务的开展。有巴黎银行的先例在前,其他银行应谨慎避免重蹈覆辙。


因此,开证行在进行合规审查的时候,应该慎重对待,通过客户调查、船舶追踪等尽可能多的途径确保业务没有违反制裁规定的嫌疑。另外值得一提的是,OFAC在其网站上提供了名叫SANCTIONS LIST SEARCH的免费搜索引擎(地址为https://sdnsearch.ofac.treas.gov/),利用此引擎可以搜索贸易有关个人、实体、运输工具等有无受制裁嫌疑,从而减少款项被截留的机率。


3. 被交单行追息的风险。受调查的款项即使最终被释放,到达交单行的时间可能也已经超过了到期日。UCP600规定,开证行必须在到期日当天付款,因此不排除有交单行认为开证行没有按国际惯例履行义务,要求赔偿迟付利息。例如,在案例一中,交单行即曾试图追讨一天的迟付利息。根据ICC的观点,制裁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效力高于UCP600等国际惯例 。因执行制裁法律法规导致交单行无法在到期日当天收到款项,超出了国际惯例的管辖范围,也超出了开证行的能力控制范围。开证行既已按照国际惯例在到期日当天根据交单行指示划出款项,便已履行了开证行责任,不应当被追索利息。在上述案例中,经开证行据理力争后,交单行放弃了追息。然而,假如受益人或者交单行纠缠不休,坚持要求赔偿迟付利息或者倒起息,开证行将会陷入无休止的的交涉之中。


除了交涉之外,还有两种方法可以避免问题的发生:一、假如在到期日之前已发现款项有违规嫌疑,及时向相关方要求确认,争取在到期日当天或之前得到回复,按时付款并在报文中阐明该笔业务的“清白”;二、假如款项被截留后证明了“清白”,可以要求账户行按原起息日起息,即所谓的“倒起息”,但此方法可能仅适用于与开证行有密切来往的友好关系的银行。


4. 是否在信用证中加列制裁条款的问题。由于OFAC制裁审查影响付款的情况屡屡发生,曾多次有人提出能否在信用证中加列制裁条款,以保护开证行利益。但制裁条款存在着两个问题:


第一,制裁条款无法根据国际惯例提出不符点。


根据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出版物《GUIDANCE PAPER ON THE USE OF SANCTIONS CLAUSES IN TRADE FINANCE-RELATED INSTRUMENTS SUBJECT TO ICC RULES》中列举的常用制裁条款来看,均属于未经单据化的软条款,即条款中没有规定用以显示贸易已符合条款要求的单据。未经单据化的条款,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中没有与之矛盾的内容,银行无需审核其是否已得到遵循。也就是说,银行无法根据制裁条款提出不符点拒付,银行的迟付、拒付在国际惯例下得不到支持,条款的作用最多仅限于作为一种“声明”而已。制裁条款为何难以单据化?因为除了OFAC,并没有公认的第三方可以判定某笔贸易确实没有受制裁的嫌疑,更不用说受益人证明公信力的不足了。


第二,制裁条款损害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和独立性 。


银行界并没有标准化的制裁条款,条款语句都是由各银行自行制定。某些制裁条款语句只是笼统规定不得违反制裁法律法规,并没有指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国家的制裁法规不同,甚至可能相互冲突),甚至包含“一旦违反银行内部制裁规定,银行不予承付单据”等类似语句。本来,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即获得开证行承付,然而此类条款却在“相符单据”之外增加了“合规”的承付条件,而且这个“合规”的承付条件还语焉不详,给了开证行自行裁决的余地。受益人即使提交了相符单据,也不能保证可以得到款项,严重损害了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证作用,也影响了受益人利用信用证获取融资的能力。早在2010年3月,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已在出版物《GUIDANCE PAPER ON THE USE OF SANCTION GLAUSES FOR TRADE RELATED PRODUCTS SUBJECT TO ICC RULES》中表达了反对在信用证中加列制裁条款的立场。2014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又在出版物《GUIDANCE PAPER ON THE USE OF SANCTIONS CLAUSES IN TRADE FINANCE-RELATED INSTRUMENTS SUBJECT TO ICC RULES》中重申了此立场。


如上文所述,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效力大于国际惯例,不需在信用证中加列制裁条款。如果本意只是想对受益人做风险提示,建议从其他途径进行提示,不要采取信用证条款的方式,给受益人添加不必要的困惑和困难。


5. 开证行内部合规审查的效率降低。由于外部的合规风险上升,开证行内部的合规监管要求也随之上升。系统审查关键词的增加提高了业务被合规审查部门拦截的概率,审查放行流程更长更严格,使等待的时间延长,降低了付款业务处理的效率,不仅增加了开证行的工作量,也影响了客户体验。


对此,开证行内部合规审查部门、国际结算部门之间应该加强配合。一旦发现付款涉及受制裁业务,国际结算部门应该及时通知合规审查部门;国际结算部门如果能预判该业务有可能受制裁,应该及时甚至提前做好尽职调查。


对于银行来说,面对日益严峻的制裁法律环境,需要做到事前的谨慎警惕和事中迅速反应两方面。事前的谨慎警惕,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到“KNOW YOUR CUSTOMER”和“KNOW YOUR CUSTOMER’S BUSINESS”,即详细调查新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贸易背景、关联公司、上下游交易对手等方面信息,对已有客户进行密切跟踪,关注一切可疑的变化,从根源上杜绝不法分子把信用证作为洗钱工具。而开证行在开拓业务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客户质量,不能为了一时业绩掉以轻心,得小失大。事中的迅速反应,则包括发现业务有违反制裁法规嫌疑的时候,立刻从船公司、保险公司等方面进行调查,要求交单行协助并告知可能发生迟付、拒付的情况;而当国外中转行截留款项要求进行确认的时候,必须迅速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和交单行,要求其调查确认,并将结果迅速反馈给国外中转行,避免因延误导致款项被冻结,影响正常贸易的进行。


制裁法律法规的实施,尽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却也是银行彰显自身专业性,积累业务经验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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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证 制裁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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