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中违规票据问题探讨

唐建科 |2016-12-11 23:231642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受限于经营和资产规模、融资渠道、银行授信额度、银行放贷程序及资金监管要求、销售或采购结算政策等原因

 


作者:唐建科

来源:文丰律师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受限于经营和资产规模、融资渠道、银行授信额度、银行放贷程序及资金监管要求、销售或采购结算政策等原因,而在融资及资金使用和周转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因此,通过与关联方或者供应商、客户虚拟交易的方式,开具、转让、受让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成为企业实现资金融通及其他经营实际需要的常见方式,这是较多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在前期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出现此类问题的主要背景或原因有:

  • 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一般会在授信额度内提供银行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一方面,银行贷款额度通常不能满足企业日常流动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银行不允许企业分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企业单次采购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金额一般较小,为补充流动资金和保证资金安全,企业通过将承兑汇票开具给关联企业或其他可控制的第三方,由其贴现后转回企业供日常经营使用。

  • 2、企业为向银行申请贷款或维持与银行的合作关系,配合银行完成票据任务,应银行要求而将所贷款项的半额甚至全额作为承兑汇票保证金,同时企业作为出票人向上下游或关联企业开出同等金额承兑汇票,并将承兑汇票用于贴现融入资金或背书以完成支付。

  • 企业因急需偿付供应商款项或出于降低资金成本的原因,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从第三方处购买承兑汇票并支付给供应商。

  • 企业为维护客户、扩大市场规模,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接受客户开具或转让的合法票据。但因企业当时资金流动不畅,短期内应收票据变现能力较弱,公司将部分应收票据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转让给第三方变现,以此实现资金融通。


二、查明违规票据行为的具体情况


中介机构需逐笔核查报告期内开具、转让、收入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

  • 开具方式、用途、各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开票方及出票方单位、金额、期限等要素。

  • 开具、转让、受让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开具的承兑汇票是否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 违规票据的解付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及欠息,是否给相关方造成损失;如存在未解付票据,未解付的原因及依据。


三、对违规票据行为的法律定性


1、开具、受让、转让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直接违反《票据法》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

2、实施违规票据行为不构成票据欺诈和金融票据诈骗罪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常情况下,企业实施违规票据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更为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未实际危害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票据法》第102条所列七种票据欺诈行为之一,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的金融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挂牌标准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部分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并未因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与相关银行及第三方产生民事纠纷,未受到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因此,不属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标准中所指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整改及补救措施


面对此类问题,通常情况下,全国股转系统会要求拟挂牌公司披露报告期违规票据融资的规范措施措施及相关承诺,包括:

  • 是否取得当地有权机关的确认文件、是否取得承兑行出具的确认文件、企业是否向银行足额存入等值于票据金额的保证金

  • 公司确认未受到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纠纷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报告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意见

为此,拟挂牌企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应整改:

  • 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以及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的各项票据行为,为杜绝不规范的票据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 协调相关承兑行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在该行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已全部解付,全部票据存入了足额保证金,已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未给该行造成损失或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 公司出具说明和承诺,说明公司未因违规票据行为收到任何行政处罚或引起与第三方的纠纷,并承诺公司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票据管理工作,杜绝发生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违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导致任何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均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并将督促公司规范票据管理工作,确保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票据行为,以杜绝发生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对票据违规行为形成意见,对报告期内发生的违规票据行为予以确认,并通过关于违规票据行为的意见,公司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票据管理工作,杜绝发生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违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五、处理思路总结


1、全面核实

企业和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对违规票据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和如实披露,企业还需要有坚决、彻底整改规范的决心。尽管企业的违规票据行为往往情有可原,但毕竟属于直接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不能存在侥幸和轻视的心理和态度,及早核查清楚,及早进行规范。

2、多方位整改

多数情况下,违规票据行为不会构成企业挂牌三板的实质性障碍,如上所述,只要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七种票据欺诈行为和《刑法》规定的五种金融票据诈骗行为,且未受到行政处罚,通常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需以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关注重点为基本标准,从制度、证明、承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意见及其他必要的方面进行规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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