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存放资金风险权重计量的制度思考

谢作槐 | 2016-11-29 23:16 3652

农商行存放在省联社的资金的风险权重计量,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省联社资金业务的实际加权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农商行存放在省联社的资金的风险权重计量,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省联社资金业务的实际加权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根据现行监管制度的安排,市(县)农商行向省联社存放资金风险权重按100%计量。这项制度在农商行改革过渡的特殊时期发挥了重要的监管导向作用,但随着农商行的改革发展,却已逐步暴露出背离现实的弊端,应适时考虑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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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向省联社存放资金的功能作用

行业管理功能:农商行向省联社存放资金,有利于省联社有效发挥行业管理的服务职能。从多级法人的现行体制看,市(县)农商行向省联社存放资金至少有两大功效:一是解决富余资金的出路问题,是提高资金收益、强化资本补充的必然选择。农商行组织和运用资金存在季节性余缺调剂的需求,大量季节性富余资金若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按现行0.72%的利率计算,远低于资金成本,形成严重倒挂。二是建立流动性风险行业管控机制的必然选择。以湖北为例,2013年—2015年,湖北省联社共为市(县)农信机构分别调剂资金234笔、145笔、126笔,累计金额分别为198.35亿元、159.64亿元和100.8亿元,及时解决了部分机构的流动性困难。

储备资本功能:县(市)级行社向省联社存放资金,有利于农商行有效补充资本。以湖北为例,湖北省联社近几年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对资金业务,从通过资金中心单独经营转向行业管理与经营并重,尤其是近年来,湖北省联社指导农商行建立金融市场部,逐步实行资金业务专营制,绝大多数地市农商行已能独立开展资金业务,省联社利用行业管理平台帮助资质条件暂不完善的市(县)农商行开展资金业务。据初步匡算,若不计这部分投资收益,或是将这部分债权按100%计量风险权重,所涉市(县)农商行受此影响,资本充足率或将下降2~3个百分点。若是将这部分富余资金不加以运用任其成本倒挂,势必导致部分农商行的收益锐减或出现经营亏损,显然有悖于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

转移投资功能:有利于提升资金业务运行质量。从湖北实际看,截至2015年年末,湖北省联社通过资金中心规范管理经营债券308.7亿元,债券加权剩余年限4.66年;同业存单61.5亿元,加权平均剩余期限0.24年。从债权结构看,债券投资占整个投资比重的66%,其中利率债153.7亿元,信用债124.8亿元,分别占持债总额的60%和40%左右。近几年,省联社能坚持全部按期收回资金业务债权本息,且注重完善减值准备机制、强化拨备对风险的覆盖,确保了资金业务运行质量。

监管导向功能:有利于资金业务风险管控。在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等冲击下,农商行受体制、创新能力、IT系统、财务成本和人才等多方面的制约,在金融改革和创新竞争中与其他银行同业逐渐拉开差距,业务创新和风险研究能力滞后,风险识别能力有限。省联社有专门的资金中心和科技中心,人才和科技优势明显,依托省联社进行资金业务投资有利于规避资金业务风险、集中资金进行多元化投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农信机构在资金市场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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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安排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监管制度将市(县)农商行存放于省联社的资金归类为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其风险权重按100%计量的安排没有实现最优状态,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不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现行债权的归属划分体现了农信机构特殊发展时期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扶优限劣以及管控风险的需要,但随着农商行的改革发展及省联社的职能转变,这种划分实则成为了一种限制存放乃至同业歧视性的安排。据测算,资金存放省联社实际平均风险权重约为30%左右,若对其以100%风险权重计量,显然不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

二是导致经济资源浪费,影响市(县)农商行资本充足水平或造成不必要的流动性压力。市(县)农商行将富余资金存放于省联社,资金实质上仍然在系统内运行,按100%计算风险权重加重了农商行的资本压力。从湖北实际看,农商行存放于省联社的资金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严重影响了部分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甚至导致个别机构个别季度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10.5%的监管要求。同时,每到季末、年末等时点,市(县)农商行为避免存放在省联社的资金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对本行监管指标的影响,需将存放资金调回,存入当地人民银行。省联社为完成资金返还,大量进行卖出回购交易,较易造成系统性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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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农商行向省联社存放资金风险权重的可行性建议

近几年,湖北省联社注重合理配置资金业务的资产结构,有效控制了风险权重,2013年—2015年按季末余额计算,其加权风险权重最低控制为23.79%,最高为38.98%。2015年年末,省联社表内风险加权资产余额为256.23亿元,从资产配置来看,风险权重为0的207.5亿元占比31.3%,风险权重为20%的189.7亿元占比28.6%,风险权重为25%的58.7亿元占比8.8%,风险权重为100%的206.4亿元占比31.1%,风险权重为250%的0.03亿元占比不足万分之一。湖北省农商行系统目前已实行省、地、县三级同步开展资金业务,部分市(县)农商行向同样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地市农商行存放资金可归类为对一般商业银行的债权,对省联社存放资金也不应例外。市(县)农商行存放在省联社的资金风险权重仍有较大(70%左右)的调整空间。

目前,湖北已全面完成农信机构的产权改革,实现市(县)农商行全覆盖,省联社去行政化、按商业化模式改革即将试点启动,调整现行制度安排的要求更为迫切。按照简易可行原则,可选择两种方案进行操作:一是调整监管报表归类,对市(县)农商行向省联社存放的资金归类为存放一般商业银行的债权进行风险权重计量,即对原始债权3个月以内的,风险权重按20%计量;原始债权3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按25%计量。

二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体现差别化指导,由监管部门按照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投资结构核定其加权风险权重,市(县)农商行向省联社存放资金按实际加权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作者:谢作槐 湖北银监局农金处,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6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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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权重 计量 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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