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路数据信托
数据能否作为资产创造价值?信托公司能否利用其独特优势创造出数据信托产品?
来源:金融时报
中航信托发行首单数据资产信托
数据能否作为资产创造价值?信托公司能否利用其独特优势创造出数据信托产品?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这是一个有意思的探索。日前,中航信托发行首单基于数据资产的信托产品,总规模为3000万元,这在我国信托界是首创。
那么,首单数据信托模式如何?从信托角度如何运作数据资产?各界作何评价呢?
源起大数据产业
当信托制度遇上数据资产会发生什么样的化学反应呢?11月23日下午,面对来自数据信息管理部门、学术界、数据产业界的专家学者,中航信托与合作方数据堂介绍了此单数据信托产品。
这是一个跨界产品,简单而言,就是通过搭建数据信托产品回应企业的客观需求和问题。具体运用是这样的:第一步,数据堂将自己所持有的某一个数据资产包即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第二步,信托受益权转让,委托方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获得现金收入;第三步,受托人继续委托数据服务商对特定数据资产进行运用和增值,产生收益;第四步,向社会投资者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在这个过程中,既完成了资金的循环,同时也完成了数据资产信托财产的一个闭环。
怎么会想到去大数据产业中寻找信托可能的机会?中航信托董事长姚江涛表示,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数据产业已经成为国家重点推进的战略型新兴产业,具体包括数据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数据管理与运营等多个维度。如何发挥金融机构优势和信托制度优势服务数据产业一直是中航信托创新思考的重要课题。
据了解,中航信托在大数据领域的创新探索起步较早,在数据中心建设方面与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国内外优质企业与集团展开了深入合作,这在信托行业甚至是整个金融行业的探索都比较领先。今年5月末,中航信托受邀出席贵州数博会,进一步探讨大数据发展的创新模式与未来发展。在这期间,中航信托也与数据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紧密的战略及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在前期合作基础上,继续深耕数据价值,探索数据资产的商业和金融价值,试水性地发行了首单基于数据资产的信托产品,信托总规模3000万元。
商业模式是否可行
在对数据信托的商业模式进行探讨过程中,姚江涛说:“数据信托是个新事物,中航信托首先提出数据信托这个概念是因为我们觉得利用信托优势更容易发现和实现数据价值。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与大数据的商业使用要求具有天然契合性,但是在数据权属定性、数据风险定价与交易、商业模式设计、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和实践。”
参与讨论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将数据库作为信托财产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利用信托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将数据权属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受益权相分离具有理论支持,有利于发现数据资产价值。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专家认为数据产业的创新实践显然已经走在了法律规则前面,如何在既有规则条件下利用分享经济的思路将数据资产的使用权分离是数据信托可以谋求创新突破的有效路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大数据产业联盟专家的认同。
北京大学信托法专家从信托视角肯定了数据库作为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数据库使用目的与数据信托目的衔接上需要做好法律和程序设计,解决好数据使用授权问题。知识产权专家着重强调了数据企业在数据库合理使用过程中的隐私政策制定与保护问题。“数据库的风险定价问题可以通过数据产生者、控制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假定许可谈判模式解决利益共享问题。”一位知识产权专家说,只有解决了数据资产的定性估值问题,才能为数据资产的流转和交易提供基础。
实践先行未来完善
姚江涛也坦言,当下在数据资产的商业模式开发方面仍有很多疑问与不解,在探索过程中,苦于寻找理论依据以及现实的监管政策依据,但仍然希望在把握最基本的守住金融风险的底线上,在大数据方面有更多尝试。
事实上,数据使用用途限制、安全性与隐私政策保护、法律及国别政策风险是数据产业和信托机构需要共同面对的风险,但是通过完善的商业模式和信托产品设计可以妥善解决。上述专家学者讨论的焦点即关于数据信托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例如数据源信息采集、数据使用授权、数据库确权与定价等需要立法规则的完善,更需要商业模式先行实践。
关于数据信托的未来发展前景,各位专家学者持乐观期望态度,肯定了数据信托的制度优势和金融优势。姚江涛表示,中航信托致力于将数据信托作为公司创新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认为数据信托的最大价值在于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实现数据价值优化、盘活数据企业资产、整合数据资源使用、促进数据利益互惠。未来在监管部门的鼓励支持和专家学者的建议指导下,中航信托将积极探索为数据资产确权、定价、交易提供通过专业的金融服务,成为专业的数据资产金融服务整合机构,支持数据产业发展的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