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下线关联融资项目 监管有望对自融定性
11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以《互金整治下格力地产平台被指关联融资》为题,报道了珠海海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金融)为格力地产旗下的网贷平台,海控金融平台上部分项目的融资方为格力地产的全资孙公司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肖乐
11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以《互金整治下格力地产平台被指关联融资》为题,报道了珠海海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金融)为格力地产旗下的网贷平台,海控金融平台上部分项目的融资方为格力地产的全资孙公司,而担保方也是格力地产的孙公司。对此,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况涉嫌自融。
11月23日,格力地产公告称,11月21晚已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经自查,海控金融目前未收到金融相关部门的处罚、通知或整改意见,不存在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
一位资深互联网金融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赋予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网贷平台整改的权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暂未要求网贷平台进行整改,并不代表网贷平台合法合规。
记者注意到,目前,海控金融平台上此前被指关联融资的项目已全部下线。记者就此联系格力地产方面,对方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有消息会第一时间告知。
未要求整改不意味平台合规
今年8月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格力地产委托就此事出具法律意见书表示,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截止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未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海控金融为关联企业珠海格力建材融资未收到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违反《暂行办法》。
前述互联网金融律师表示,《暂行办法》法律层级是部门规章,是判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合规的依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暂未要求网贷平台进行整改,并不意味着网贷平台合法合规。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王敏光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格力地产旗下公司的行为属于关联关系融资,但是否自融还需要监管部门调查后才能认定。对于P2P平台来说,去年底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禁止P2P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但今年8月发布的《暂行办法》将该款表述为“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王敏光分析表示,“监管层对于P2P平台的监管尚未有具体实施的细则,不排除法律法规下一步将对关联关系融资行为做出定性。”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也表示,“目前监管部门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对自融没有定性或定量的说明。”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类似格力地产这种情况之前也存在,但相关的规定一直比较模糊,“很多地产公司旗下的平台也是这么玩的,以前一些大型国企会有一个专门的财务公司为自己融资。虽然大公司比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要强,但这种做法肯定是有风险的。未来,可能会有这方面的监管政策出台。”
平台本质只是“信息中介”
记者11月23日查询海控金融平台信息发现,往期债权融资项目已经被全部撤下,同时上线了个人融资项目“薪e贷”系列。
记者联系格力地产方面,欲了解海控金融后续发展计划,格力地产相关人士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有消息会第一时间告知。
中山大学投资与管理系教授陈玉罡则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格力地产旗下公司)是否涉及自融信披很重要,“如信息透明则隶属为业务关系,信息不透明就会有自融嫌疑。”
前述互联网金融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表示,《暂行办法》强调基于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的本质进行监管,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网贷平台是否为自身融资进行认定和进行监管。例如,网贷平台是否实际获取超出居间中介服务费部分的超额收益,网贷平台以他人名义(如关联方)借款的形式吸收出借人资金进行自我融资等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将持续追踪这一事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