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收款人未写、未限制背书转让的风险

2016-11-15 16:22959

马某为支付货款签了一张未写收款人的支票,后来在交接过程中不小心遗失了,当时却没有发现支票遗失

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ID:yinlianxin888)


【案件详情】


马某为支付货款签了一张未写收款人的支票,后来在交接过程中不小心遗失了,当时却没有发现支票遗失,发现后才申请公示催告,最终在法院挂失止付通知送达银行之前,已被人在银行兑现,造成了严重资金损失。


【律师分析】


该案例中支票之所以能够在银行兑现,是因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支票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形式上是有效票据。之所以遗失的支票仍然在形式上有效,是因为支票未写收款人所造成。另一种同类情形,就是票据收款人已经背书,但未写被背书人,风险点相同。在实践中,遗失的票据在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根据背书连续的法律要求,伪造被背书人或收款人的印鉴,在票据上签章背书,并经过多次背书后,最后持票人向银行托收。由于银行只审查最后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签章与银行的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对其他背书人的签章真伪不负审查责任,付款人仍须付款。


【法律规定】


关于填写收款人的票据遗失与未写收款人的票据遗失的风险区别,在于填写收款人的票据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必须伪造收款人印鉴,才能实现背书连续的形式要求,这为出票人追回损失留下一线机会。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还有一线机会通过民事或者刑事途径追回损失。而未写收款人的票据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不必伪造收款人印鉴,即能实现背书连续的形式要求,因形式上不存在伪造印鉴的情况,损失基本无法追回。


【风险防范】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规范填写包括收款人在内的各项票据要素,妥善保管票据,票据遗失时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平常就应该要加强防范意识,才不至于事情发生了之后烦恼,但是如果事情已经不幸的发生了,当然,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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