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背书转让的,背书必须连续
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填全,背书必须连续。不能接收中途有未写被背书人名称的银承。
①、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填全,背书必须连续。不能接收中途有未写被背书人名称的银承。
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和紧接着的第二格中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名称一致,被背书人名称一定要清楚,字迹必须规范,笔划不能少,如:“江”,是三点水,不能写成一点短,一点长的二点水;“有”字,不能把月字中的二横写成一小竖;
②、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时,一定要将印章盖清,每个字都要清楚,不能移动,不能少笔划,不能将印章盖到背书人签章栏外,这就要求在盖章时,要留有余地,防止印章有盖不清的可能。
票据法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在盖骑缝章时,更要特别注意,必须清楚,印章中不能漏笔划。
③、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表:张三将银承转让给李四,并注明“不得转让”,结果李四把银承背书转让给王五,原背书人张三不在承担对王五的保证责任。
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向持票人清偿汇票本金和因此产生的费用。
④、目前银监局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很重视,要求银行贴现时,不可以办理直接回前手的银承贴现。在受理银承时要注意这点。
⑤、有的企业的印章(主要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用繁体字刻得,在写被背书人名称时,会出现因被背书人名称与印章不一致而退票的情况。
来源:山东金融票据网